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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Fullha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Mar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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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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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13 证券简称:富瀚微 公告编号:2022-019 债券代码:123122 债券简称:富瀚转债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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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202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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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174 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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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24.23 元/份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瀚微”)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3 月 29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 2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4 万份 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议案。
2、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3月1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有关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 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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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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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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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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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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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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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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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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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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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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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
四、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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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202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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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24.23 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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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174 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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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5、授予人数 210 人,具体分配如下:
| 获授的股票期权 | 占授予股票期权 | 占本公告日股本总 | |
|---|---|---|---|
| 职 务 | |||
| 数量(万份) | 总数的比例 | 额的比例 | |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人(210人) |
174 | 96.67% | 1.45% |
| 预留部分 | 6 | 3.33% | 0.05% |
| 合计 | 180 | 10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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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限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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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7、行权安排: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之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之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之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之 25% 第四个行权期 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行权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行权期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21年、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的平均值不低于20%; |
|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21年、2022年及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2023年及 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平均值不低于20%; |
| 第四个行权期 | 以2021年、2022年、2023年及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 2023年、2024年及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平均值不低于20%; |
根据各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R1;以 2021 年、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平均值为 R2;以 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平均值为 R3;以 2021 年、2022 年、 2023 年及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的平均值为 R4),依据下表确定全体激励对象的标准系数来确定本期可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 第一个行权期 业绩完成情况 |
R1≥20% | 20%>R1≥15% | 15%>R1≥10% | 10%>R1≥5% | 5%>R1≥0% | R1<0% |
|---|---|---|---|---|---|---|
| 第二个行权期 业绩完成情况 |
R2≥20% | 20%>R2≥15% | 15%>R2≥10% | 10%>R2≥5% | 5%>R2≥0% | R2<0% |
| 第三个行权期 业绩完成情况 |
R3≥20% | 20%>R3≥15% | 15%>R3≥10% | 10%>R3≥5% | 5%>R3≥0% | R3<0% |
| 第四个行权期 业绩完成情况 |
R4≥20% | 20%>R4≥15% | 15%>R4≥10% | 10%>R4≥5% | 5%>R4≥0% | R4<0% |
| 标准系数 | 1 | 0.9 | 0.7 | 0.5 | 0.3 | 0 |
各期实际可行权=各期计划可行权额度×标准系数。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 全部由公司注销。
2)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 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 考核评级 | A | B | C | D |
|---|---|---|---|---|
| 考核结果(S) | S≥90 | 90>S≥80 | 80>S≥60 | S<60 |
| 标准系数 | 1.0 | 0.5 | 0 |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导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五、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响如下表所示: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数量(万份) |
需摊销的总费 用(万元) |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
| 174 | 2,712.56 | 818.99 | 890.91 | 609.08 | 328.78 | 64.80 |
说明: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 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 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未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七、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 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
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为2022年3月29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权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3 月 29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 2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4 万 份股票期权。
九、监事会对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核查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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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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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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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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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 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3、公司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3 月 29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2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4 万份股票期权。
十、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上海分所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 记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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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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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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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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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