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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May 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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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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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4119 旭富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02/05/08 發言時間 18:00:09
發言人 楊文禎 發言人職稱 財務行政部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543133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2/05/0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5/08
2.預計發行價格:採無償發行新股予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1,000,000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既得條件:依下所列個人服務年資及績效皆達成為既得條件。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下述既得期間屆滿時仍在本公司任職,未曾有違反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情事,且年度考績達B等級以上者,將依下列時程及獲配股數
之比例取得受領新股:
既 得 期 間 獲 配 比 例
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 25%
獲配後任職屆滿二年 25%
獲配後任職屆滿三年 25%
獲配後任職屆滿四年 25%
(2)發行股份之種類:發行之新股為普通股股票。
(3)員工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
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
以註銷。
1.自願離職:遇員工自願辦理離職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離職生效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2.留職停薪:遇員工辦理留職停薪者,留職停薪期間如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配股權利;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3.遇員工辦理退休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起喪
失其既得權利,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4.員工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被資遣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被資遣生效日喪失其既得權利,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5.轉調關係企業:遇有員工請調關係企業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於轉調生效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惟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4)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員工死亡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生效日起喪失其
既得權利,其股份不得繼承,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5.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
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執行長擬訂,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
員會同意。
(3)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留任、激勵優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
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限制型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
費用。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並以102年5月7日收盤價71.2元擬制估算,估計可能
費用化之總金額為新台幣71,200仟元,於103~107年分別認列新台幣8,900仟元、
17,800仟元、17,800仟元、17,800仟元及8,900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本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計1,000,000股,佔目前流通在外股數49,317,629
股之比率為2.03%,預估費用化金額對公司103~107年每股盈餘影響為新台幣0.15元
、0.3元、0.3元、0.3元及0.15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
、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表決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
司其他普通股相同,並且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
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3)股東配(認)股、配息權限制: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分配
原股東配(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之權利;如遇於本公司各項配股、配息及
認股基準日之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
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配股、配息及認股之權利。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稅賦:獲配員工依本辦法所獲配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
法規定辦理。
(2)保密及限制條款:
1.獲配員工經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
或洩露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依
情節大小懲處之。
2.獲配員工自公司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或公司規定等重大過失時,本公司得依情節大小懲處之。
(3)實施細則:本辦法有關獲配員工名單、簽署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
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獲配員工辦理。
(4)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
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5)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須於既得條件達成前,交付信託保管。於既
得條件達成之日起1個月內,將既得部分之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至員工個人之集保
帳戶。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