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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i — AGM Information 2020
Dec 2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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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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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開會程序 1 | ||
|---|---|---|
| 貳、開會議程 2 | ||
| 叁、報告事項 3 | ||
| 一、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 ||
| 肆、討論事項 | ||
| 一、本公司擬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 3 | ||
| 二、本公司擬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案 4 | ||
| 伍、臨時動議 4 | ||
| 陸、散會 4 | ||
| 柒、附 錄 |
||
| 一、依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109 年 11 月 11 日 |
||
| (109)證保法字第 1090005097 號函,就維護股東權益提出說明 ………5 |
||
| 二、「公司章程」 6 | ||
| 三、股東會議事規則 . 12 | ||
| 四、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13 | ||
三地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程序
- 一、宣佈開會(報告出席股東股數)
- 二、主席致詞
- 三、報告事項
- 四、討論事項
- 五、臨時動議
- 六、散會
三地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議程
開會時間: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時三十分整 開會地點:高雄市三民區金鼎路 118 號(金獅湖大酒店 3 樓會議廳)
一、報告事項
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二、討論事項
(一)本公司擬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
(二)本公司擬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案。
三、臨時動議
四、散 會
報告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敬請 鑒核。
說明:本公司截至 109 年 9 月 30 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1,024,115,180 元,
109 年 9 月 30 日經會計師核閱累積虧損達新台幣 519,587,345 元,累積虧 損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擬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敬請 討論。
- 說明:一、為改善財務結構及未來發展需要,擬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
- 二、本公司目前額定資本總額為新台幣 1,106,860,000 元(新台幣以下同), 分為 110,686,000 股,每股面額 10 元,分次發行。實收資本額為 1,024,115,180 元,已發行股份 102,411,518 股。截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累積虧損 569,126,803 元,擬依公司法第 168 條規定辦理減 資 512,057,590 元彌補虧損,銷除已發行股份 51,205,759 股,減資 後實收資本額為 512,057,590 元,減資後發行股份總數為 51,205,759 股,每股面額 10 元。
- 三、本次減資案俟股東臨時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減少之股份依 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每仟股銷除 約 500 股,減資比例為 50%,即每仟股換發 500 股,減資後未滿一股 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一日止,向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 股之畸零股,按面額折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費用或無實體登錄費用) 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減少總股份不足之部分授權董事長 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
四、本次辦理減資案之減資基準日、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劃、減資換股基 準日、新股上市日、嗣後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法令變更或主管機 關修正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致減資比例因此發生變動而須調整時, 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並公告之。
-
五、本次減資換發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 相同。
- 六、依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來函,徵詢有關辦理本 案之相關回覆說明,請參閱附錄一(第 5 頁)。
- 七、謹提請討論。
決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擬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案,敬請討論。
說明:本公司經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後, 108 年度待彌補虧損餘額為新台幣 57,069,213 元,擬以歷年普通股溢價發行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新台幣 57,069,213 元彌補累積虧損,彌補後 108 年度期末待彌補虧損餘額為新 台幣 0 元,謹提請討論。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
附錄一
三地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減資說明
依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109 年 11 月 11 日(109)證保法字 第 1090005097 號函,就維護股東權益提出說明:
(一)本次減資緣由:
本公司為改善財務狀況、資金結構及因應營運之需,擬辦理減資以彌補累積 虧損。
(二)健全營運計畫書及落實執行之控管措施:
為改善營運現況採取下列改善措施,以確保公司之營運業績提升並有效改善 財務狀況及現金流量。
- (1)公司經營方針除了積極遴選優質且具開發潛力土地購入並積極規劃籌備 推出,進行詳實市場調查分析,符合消費者及市場需求定位,提升建案 附加價值,進而擴大公司推案規模,以提高公司營收及獲利能力,是公 司未來長期經營的新契機。
- (2)降低營運成本
嚴格管控施工進度,強化施工品質,落實成本精簡政策,透過調整公司 組織,精簡人力管理費用。
(3)活化閒置資產增加現金流入
本公司閒置土地已陸續出售,以創造現金流量。
(4)本公司一一○年度預計興建建案如下
1.高雄市林園區田中央段
基地面積 1,255 坪,預計興建透天 5 樓共 14 戶,透天 4 樓共 24 戶。
2.台南市安南區國安段
基地面積 836 坪,預計興建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共 112 戶,停車位 118 個。
- (5)後續年度推案如下
- 1.高雄市小港區明義段,基地面積 586 坪。
- 2.台南市中西區武聖段,基地面積 1,522 坪。
(三)健全營運計畫書辦理情形及執行成效,本公司將於 110 年股東常會報告。
附錄二
三地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三地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英文名稱為 SanDi Properties Co.,Ltd.。
- 第二條:本公司經營業務如下:
- 一、C301010 紡紗業。
- 二、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 三、E604010 機械安裝業。
- 四、EZ05010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 五、EZ02010 起重工程業。
- 六、G801010 倉儲業。
- 七、C703010 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
- 八、C307010 服飾品製造業。
- 九、F2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 十、CC01060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 十一、A301040 娛樂漁業。
- 十二、E801010 室內裝潢業。
- 十三、E801020 門窗安裝工程業。
- 十四、E801030 室內輕鋼架工程業。
- 十五、E801040 玻璃安裝工程業。
- 十六、I503010 景觀、室內設計業。
- 十七、E801070 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
- 十八、F203010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 十九、F203020 菸酒零售業。
- 二十、F2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 二十一、F20504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
- 二十二、F206020 日常用品零售業。
- 二十三、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 二十四、F301020 超級市場業。
- 二十五、F201050 漁具零售業。
- 二十六、F399010 便利商店業。
- 二十七、F213990 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
- 二十八、G202010 停車場經營業。
- 二十九、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 三 十、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
- 三十一、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 三十二、JE01010 租賃業。
- 三十三、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 三十四、I103060 管理顧問業。
- 三十五、I199990 其他顧問服務業。
- 三十六、I102010 投資顧問業。
- 三十七、IZ04010 翻譯業。
- 三十八、JZ99020 三溫暖業。
- 三十九、J802010 運動訓練業。
- 四 十、JZ99050 仲介服務業。
四十一、J602010 演藝活動業。 四十二、J803010 運動表演業。 四十三、J701030 視聽歌唱業。 四十四、JB01010 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四十五、F501030 飲料店業。 四十六、J801030 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四十七、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四十八、JZ99120 一般浴室業。 四十九、JZ99110 瘦身美容業。 五 十、J901020 一般旅館業。 五十一、F399990 其他綜合零售業。 五十二、F215010 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業。 五十三、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五十四、JZ99080 美容美髮服務業。 五十五、J701040 休閒活動場館業。 五十六、J701020 遊樂園業。 五十七、F208040 化粧品零售業。 五十八、F501060 餐館業。 五十九、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六 十、J601010 藝文服務業。 六十一、IZ99990 其他工商服務業。 六十二、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六十三、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六十四、H701080 都市更新重建業。 六十五、H701090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 六十六、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六十七、C199030 即食餐食製造業。 六十八、F1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六十九、F10505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 七 十、F106010 五金批發業。 七十一、F106020 日常用品批發業。 七十二、F106050 陶瓷玻璃器皿批發業。 七十三、F107030 清潔用品批發業。 七十四、F108040 化粧品批發業。 七十五、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七十六、F115010 首飾及貴金屬批發業。 七十七、F206010 五金零售業。 七十八、F206050 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 七十九、F207030 清潔用品零售業。 八 十、F399040 無店面零售業。 八十一、F401010 國際貿易業。 八十二、F501050 飲酒店業。 八十三、H703110 老人住宅業。 八十四、IZ01010 影印業。 八十五、J701090 錄影節目帶播映業。 八十六、J702070 酒家業。 八十七、J702080 酒吧業。
八十八、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設於高雄市,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地點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 第三條之一:本公司為多角化及多元化經營,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得 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之百分之四十。
- 第四條:本公司公告方式,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壹拾壹億零陸佰捌拾陸萬元,分為壹億壹仟零陸拾捌萬陸仟 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 第六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並應編號及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再經依法擔任股 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發行之。本公司股票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免印製股票及債券, 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七條:本公司股東應將真實姓名及住所報明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 第八條:本公司股東應將印鑑卡報明本公司存查,凡領取股息及紅利或與本公司書面接洽均以 該項印鑑為憑,其變更時亦同。
- 第九條:股份轉讓或設定權利質押時,須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設定人與質權人共同出具聲請書, 署名蓋章送交本公司過戶,在未經過戶以前,股份之權利仍屬於原股東,其因繼承關係 請求更名者應由繼承人提出合法證明文件。
- 第十條:股票遺失或被盜,應即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並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 送交本公司查核登記(如係尚未辦理過戶之股票,合法持有人應加檢附委託買進證券 經紀商之買進報告及股票號碼證明),同時申請人應於五日內循民事訴訟公示催告程序 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本公司, 否則撤銷其掛失之申請。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送交本公司,俟公示 催告期滿,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本公司聲請補發新股票。
- 第十一條:股東所存印鑑之圖章如有遺失或毀損時,應覓具委保向本公司聲明失滅原因,經審 核無誤方得改換新印鑑。
- 第十二條:股東名稱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 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五日內,不得為之。
- 第三章 股東會
- 第十三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
- 一、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開之。 二、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開之。
- 第十四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臨時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前十五日前,將開會之 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時,應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 席股東會。
- 第十六條:股東會之主席由董事長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 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七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八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本公司有發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之情事者 無表決權。
- 第十九條:股東會之決議應做成議事錄,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 第四章 董事、董事會
- 第二十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組織董事會,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 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得連選連任。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
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 式及其它應遵循事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及其成數,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本公司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 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 一、配偶。
-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得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 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 專長;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之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依證券交易法暨相關法令 辦理。
- 第廿一條: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 依公司法第二○八條規定辦理。
- 第廿二條:董事如發生缺額達總數三分之一時或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 第廿三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各項章則之審定。
- 二、業務方針之決定。
- 三、預算決算之審定。
- 四、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擬定。
- 五、資本增減之擬定。
- 六、重要人事之決定。
- 七、執行股東會議決事項。
- 八、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所賦予之職權。
- 第廿四條: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召集時應載明事由,並 於七日前通知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董事會,本公司董事會 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並應 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但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第廿五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依公司法第二○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 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 互推一人擔任之。
- 第廿六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 第五章 監察人
- 第廿七條:本公司設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監察人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得連選連任。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及其成數,依證券主管 機關之規定辦理。
- 第廿八條:監察人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 第廿九條:監察人之職權如左:
- 一、稽核公司財務狀況。
- 二、查核簿冊文件。
- 三、查詢公司業務情形。
- 四、職員執行業務之監察與違法失職情事之檢舉。
- 五、其他依法令所賦予之職權。
- 第三十條: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 第三十一條:監察人執行職務,對於所審定之帳冊應簽名或蓋章並應於股東會開會時提出報告。
第六章 職員
-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設經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由董事長提報董事會經董事過半數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任用之。
-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承董事會之命綜理本公司業務,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處理業務,總經理因 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總經理代理之,經副理襄助總經理、副總經理辦理日常 事務。
- 第三十四條:本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議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且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員工之報酬,不論盈虧均須給付。
第七章 會計
-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全年 度結算並根據結算編製年度決算。
-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 察人查核: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三十七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3%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 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 由董事會決議提撥 5%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 監酬勞。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完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 先提十分之一為法定盈餘公積,董事會如認為必要時,得提經股東會通過後依法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五,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一元時, 得不以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屆時發放之比率,授權董事會依公司實際資金 狀況及資本預算擬訂,並經股東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後始發放之。
- 第八章 附則
-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定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並呈奉主管官署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 四十 條:本章程於民國四十四年九月十日全體發起人會議通過,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四十八年四月十九日第二次修正。 四十九年五月二日第三次修正。 五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第四次修正。 五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五次修正。 五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六次修正。 五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第七次修正。 同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八次修正。 五十八年五月十二日第九次修正。 同年八月十六日第十次修正。 六十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一次修正。 六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十二次修正。 六十四年十二月六日第十三次修正。 六十七年三月八日第十四次修正。
六十九年四月十九日第十五次修正。 六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第十六次修正。 七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第十七次修正。 七十五年六月二十日第十八次修正。 七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九次修正。 七十七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次修正。 七十八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一次修正。 七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二次修正。 八十年五月八日第二十三次修正。 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四次修正。 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五次修正。 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六次修正。 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七次修正。 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八次修正。 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九次修正。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次修正。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一次修正。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第三十二次修正。 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三次修正。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十四次修正。 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第三十五次修正。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第三十六次修正。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第三十七次修正。 九十五年五月八第三十八次修正。 九十八年六月三日第三十九次修正。 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四十次修正。 一○三年九月五日第四十一次修正。 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二次修正。 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次修正。 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四次修正。 一○九年六月十一日第四十五次修正。

三地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鍾 育 霖
附錄三
三地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第 一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第 二 條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簽 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第 三 條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第 四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 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第 五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 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 第 六 條 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 第 七 條 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第 八 條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
- 將作成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第 九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 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 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時,得以出席股東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 第 十 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 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 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經徵得主席 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第十一條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第十二條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第十三條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十四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第十五條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須具有股東身份。表決結 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記錄。
- 第十六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 第十七條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 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相同。
- 第十八條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號已 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第十九條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 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第 廿 條 本議事規則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請股東會承認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第廿一條 一、本議事規則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股東常會通過實施。
- 二、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三、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錄四
三地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揭 露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於109年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日(109.11.19)股東名簿記載 之持有股數如下表。
- 二、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2,411,518股,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 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股股數為8,000,000股,全體監 察人最低應持股成數為800,000股。
| 職別 | 姓名 | 停止過戶日 持有股數 |
持股比例 | 備註 |
|---|---|---|---|---|
| 董事長 | 德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鍾育霖 |
1,500,000 | 1.46% | |
| 董事 | 德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宗熹 |
|||
| 董事 | 陸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江世源 |
9,488,000 | 9.26% | |
| 董事 | 陸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蔡明宏 |
|||
| 董事 | 陸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蔡玉敏 |
|||
| 獨立董事 | 孫初偉 | 0 | 0.00% | |
| 獨立董事 | 何崇民 | 0 | 0.00% | |
| 董事小計 | 10,988,000 | 10.72% | ||
| 監察人 | 德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楊月雲 |
1,200,000 | 1.17% | |
| 監察人 | 德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孫國城 |
|||
| 監察人小計 | 1,200,000 | 1.17% | ||
| 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 | 12,188,000 | 1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