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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lon Technologies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Nov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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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518048) 传真: +86-755-8281-6898 电话: +86-755-8281-6698 22、23/F, Tower 1, Excellence Century Centre, Fu Hua 3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P.R.China 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派能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 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二)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张江高科科苑路 866 号上海中兴和泰酒店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 98,451,1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580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0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 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 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65,690,7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 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32,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公司关联股东黄石融科创新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融通高科资本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65,690,7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 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32,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公司关联股东黄石融科创新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融通高科资本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65,690,7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 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32,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公司关联股东黄石融科创新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融通高科资本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98,451,15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 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32,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本页无正文, 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高田

经办律师: 原天翼 王 经办律师: 王霏霏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