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Pylon Technologies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Nov 9, 2021
58112_rns_2021-11-09_a4fd6396-6997-4161-9f68-c4057616c99a.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 0755-82816698 传真: 0755-82816898 目录
| 声明事项 | |||||||
|---|---|---|---|---|---|---|---|
| 释 | $\chi$ | ||||||
| 正 | 文 | ||||||
| 一、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
| 二、 |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 ||||||
|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程序 | |||||||
| 四、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 ||||||
| 五、 |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性 | ||||||
| 六、 |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 ||||||
| 七、 | 本次激励计划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
| 八、 | 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 ||||||
| 九、 结论意见 |
!"#\$%&'()*+,-./0
12!"34456789:;<=0
>?>@ A;BC8DEFGHI0
J+KLM0
致: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派能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派能科技")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并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上海派能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 管理办法》")、《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的独立意 见、公司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 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NO-P
一、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 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 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 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四、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 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五、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 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 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所 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Q R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 公司、派能科技 | 指 |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计划 |
指 |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激励计划(草 案)》 |
指 |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 《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
| 《激励对象名单》 | 指 |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 |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 归属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 象账户的行为 |
| 归属条件 | 指 | 本次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 益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 《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 |
指 |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 |
| 《公司章程》 | 指 | 现行有效及将来不时修订的《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
| 本所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NO
!" #\$%&'()*+,-./012
FGH IJKLMNOPQRSTUVWR&XYZ[\IJ]:
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经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 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4 号),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派能科技",股票代码"688063"。
公司现 持 有 上海市市 场监督 管 理 局 核发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代码 为 91310000695826254X 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亦不存 在需要终止上市资格的情形。
F^H IJ_`QabcdMefghij_klmnopqXrs: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 审〔2021〕3808 号)及其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 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452
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FGH tunopqvwXxy: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其由"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 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 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 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 等内容组成,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和《上市规则》第 10.7 条的规定。
F^H tunopqXz{|}: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1. 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 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和种类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10.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484.4533 万股的 2.00%。 其中首次授予 260.0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68%, 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3.87%;预留 50.0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6.13%。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股票种类、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比例、分期授予和预留权益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十 五条的规定。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次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符合《上市规则》第 10.8 条的规定。
3.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公 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 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 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二款及《上市规则》第 10.4 条的规定。
4.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等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 排、禁售期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 项、第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 10.7 条的规定。
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 定方法,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 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条件、归属条件、业 绩考核要求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 项、第十条、第十一条及《上市规则》第 10.7 条的规定。
7.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相 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8. 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本所律师 认为,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9. 其他
《激励计划(草案)》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管理机构、激励对 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 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6" '()*+,-78"9:"#;<=2
FGH tunopq~ÄÅXÇÉ: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等资料,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如下程序:
-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
公司董事会: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
- 公司监事会: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公司 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5)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 机制,有利于对核心人员形成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 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独立董事意见:2021 年 11 月 9 日,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 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 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 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综上,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F^H tunopqÑÖÄÅXÇÉ: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需 履行以下程序:
-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就 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
公司应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就《激励计划(草案)》等与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 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已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 '(?@)*+,-)*AB2
FGH noÜáXàjL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 10.4 条的 相关规定。
F^H noÜáXäã: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的审核意见以及公 司的书面确认,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 10.4 条的相关规定。
F-H noÜáXål: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将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 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C" '()*+,-DEFG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结束后,公司 将向交易所和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申请公告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 决议、《激励计划(草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此外,随着本次激 励计划的实施,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现阶段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 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 #\$IJKL)*ABMNOP0Q-RS2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的相 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T" '()*+,AU/?VWX-YZ2
(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
(二)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载 明的事项及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 需的内部决策程序,保障了股东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四)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
(五)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 '()*+,-]^_`abc_d2
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公司 关联董事谈文、何中林、张金柱、卞尔浩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
e" fghi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管理办 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及具体内容 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关联董事 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经办律师: | |
|---|---|
このニュ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