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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lon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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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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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或者公告”,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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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 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 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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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 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 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 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 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 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 息。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 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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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 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 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 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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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证券监管机构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和本制 度,可能导致公司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 地有关规定,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证券监管机构认为依法不应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 规定。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 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 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 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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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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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 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 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 文件:
(一)董事会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 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 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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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 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 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 及时披露。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 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 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 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 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财务类退市指标情形,其股票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 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 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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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 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 触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 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 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 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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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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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 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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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 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一节 行业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 息。
公司根据行业分类归属,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 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 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 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 化的金额及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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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 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 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 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是 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开展新业 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市场成 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是 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公司采用具体指标披露行业信息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说明 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保证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 的,应当予以说明。
引用相关数据、资料,应当保证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
第二节 经营风险
第五十二条 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披露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经营 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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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 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利润 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 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 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 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 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 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 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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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重大纠纷;
-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五十六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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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总经理) 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 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 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破产采取破产管理人管理或者监督运作模式的,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应当披露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一节 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第六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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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 当按照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股票自次 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票出现前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 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公司合理估值;
-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 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六十三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 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 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二节 股份质押
第六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质押所持公司股份,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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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 以 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外投资情 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 以 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 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 展。
第六十八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 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三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第六十九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会计政策 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2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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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外, 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 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十条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 及时披露。
第四节 其他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 仲裁。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拟 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 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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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形成相关决议;
-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
-
审核意见;
-
(五)公司的董事、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
(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八)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
表决权;
-
(九)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七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
(一)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
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
(一)证券投资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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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 露;
第七十九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 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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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 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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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章保密措施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 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 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 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 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 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证 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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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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