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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lon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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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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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规 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决 策中,保障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各自的权限得到有效发挥, 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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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交易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
-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未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 未超过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未超过500 万元。
(七)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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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七)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本条第一款第(七)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超出《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
第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 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事项 外,公司进行第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四条或第五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 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条或第五条。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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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 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 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十一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执行;涉及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由总裁(总经理)批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之间”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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