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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lon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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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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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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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 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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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 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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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制 度第九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有 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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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股份变动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 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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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 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在规定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 制度第十七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 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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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给予处罚,并报监管机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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