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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lon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Oct 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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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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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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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做好 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公司财产 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 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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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八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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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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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 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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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 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 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 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 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 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 序。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 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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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或者授权)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结算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 侵害并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清偿
第二十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 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 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 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 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 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 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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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第六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罢免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 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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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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