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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lon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Oct 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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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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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63 证券简称:派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1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促进规范运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 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新增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
1
|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锂电池以及其他类型电池的研 发、销售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光通信用备用电源的设计、销售,以 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货 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锂电池以及其他类型电池的 研发、销售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 及元器件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 造、光通信用备用电源的设计、销 售,以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2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 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 在1 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3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发 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4
|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
5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
|---|---|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记载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明确记载。 |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6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 人及其近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 类的业务;......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4 名,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裁(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8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十)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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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
8
|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 聘。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或者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 站。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或者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网站。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 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上述变 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根据 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 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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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进行了修订。上述《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尚 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0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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