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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lon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Jan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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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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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63 证券简称:派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4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1号),同意公司2022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060,18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49.25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865.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965,765.48元(不 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77,034,099.52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3年1月1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 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上海派能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安徽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张江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肥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账
序号
开户主体名称
账户余额(元) 募投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1 上海派能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
市张江支行
448183905452 1,500,000,000.00 派能科技10GWh
锂电池研发制
造基地项目
2 上海派能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
张江支行
70120122000529
089
1,500,000,000.00 派能科技10GWh
锂电池研发制
造基地项目
3 安徽派能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
分行
49913010010000
5078
0.00 派能科技10GWh
锂电池研发制
造基地项目
4 上海派能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
03012000000070
69
738,892,900.00 派能科技总部
及产业化基地
项目
5 上海派能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637839518 0.00 派能科技总部
及产业化基地
项目
6 上海派能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
上海分行
637840114 1,240,823,946.68 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 4,979,716,846.68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 海派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 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 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 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贵均、杨恩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 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 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