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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lon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Oct 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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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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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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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 、 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 释 义........................................................................................................................... 1 |
|---|
| 声明事项....................................................................................................................... 4 |
| 第一部分对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6 |
| 问题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6 |
| 问题2、关于安徽派能..........................................................................................................................10 |
| 问题7.1、关于关联交易.......................................................................................................................11 |
| 问题7.3、关于房地产业务...................................................................................................................26 |
| 第二部分对发行人补充事项的核查....................................................................... 29 |
|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29 |
|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29 |
|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29 |
| 四、发行人的设立...............................................................................................................................33 |
|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33 |
|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33 |
|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34 |
| 八、发行人的业务...............................................................................................................................34 |
|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34 |
|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6 |
|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40 |
|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2 |
|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2 |
|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3 |
|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3 |
| 十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情况...............................................................................................44 |
| 十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47 |
|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8 |
|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48 |
|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8 |
|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9 |
| 二十二、结论意见...............................................................................................................................49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所指,下表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 本次发行 | 指 | 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
|---|---|---|
| 派能科技/发行 人/公司/上市公 司 |
指 |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兴新 | 指 | 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
| 派锂合伙 | 指 | 派锂(厦门)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黄石融科创新 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 融通高科 | 指 | 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黄石派能 | 指 | 黄石中兴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扬州派能 | 指 | 江苏中兴派能电池有限公司 |
| 派能新能源 | 指 | 上海派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昆山派能 | 指 | 江苏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安徽派能 | 指 | 安徽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产城投资 | 指 | 肥西县产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中兴通讯 | 指 |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兴康讯 | 指 | 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 |
| 融通高科先进 材料 |
指 | 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中兴新先进材料有 限公司” |
| 深圳中兴新材 | 指 | 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武汉中兴新材 | 指 | 武汉中兴创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 股东大会 | 指 |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 董事会 | 指 |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监事会 | 指 |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 子公司 | 指 | 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保荐机构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天健 | 指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所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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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本所律师 | 指 |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 |
|---|---|---|
| 《律师工作报 告》 |
指 |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 作报告》 |
| 《法律意见书》 | 指 |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 |
| 《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 |
指 |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 |
| 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
指 |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
| 《注册管理办 法》 |
指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 《监管问答》 | 指 |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2020 年修订) |
| 《审核问答》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
| 募投项目 | 指 |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之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 |
| 报告期/最近三 年及一期 |
指 | 2019年1月1日-2022年9月30日 |
| 最近一期 | 指 | 2022年7月1日-2022年9月30日 |
| 补充期间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 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 《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鉴 证报告》 |
指 |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天健审〔2022〕7629号)以及《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9483 号) |
| 《审计报告》 | 指 | 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
| 《发行预案》 | 指 |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预案》 |
| 《募集说明书》 | 指 |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
| 《公司章程》 | 指 |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 |
指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 |
| 中国版权保护 中心 |
指 |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址:http://www.ccopyright.com.cn |
| 中国商标网 | 指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网址:http://sbj.cnip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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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
|---|---|---|---|
| 专利查询系统 | 指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网址: http://cpquery.cnipa.gov.cn |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
|
| 元 | 指 |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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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作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2 年 10 月 20 日,发行人已公告了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本所律师就《关 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187 号)的回复进行更新,并核查发行人在最近 一期和补充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况,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 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 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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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或默示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 所律师在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件发生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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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部分对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问题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及招股说明书,1)“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 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 10GWh 电芯及系统的产能规模,“派能科技总部及产业 化基地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 4GWh 高压储能电池系统二次开发及集成能力。2) 公司的储能电池系统基于磷酸铁锂电池,销售主要集中在家用储能和通信备电两 个领域。3)截至 2021 年末,公司具备年产 3GWh 软包电芯的生产能力;前次 募投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 4GWh 电芯及 3GWh 系统的产能规模,以及年产 2GWh 锂电池高效储能系统的生产能力。4)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 他费用、预备费和铺底流动资金。5)“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 项目”相关用地、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等尚未取得。
请发行人说明:
(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现有、前次募投的关系,是否已具备项目实施所 需的核心技术及工艺;
(2)结合募投项目产品技术水平、公司产能规划及利用率、下游市场空间、 客户开拓及在手订单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和产能消化措施;
(3)募集资金未包含设备购置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 于科技创新领域;
(4)“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购地、环评批复、排 污许可证的进展,预计完成的时间,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对募投项目实施的 影响。
请保荐机构对(1)-(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 律师对(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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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取得并查阅《肥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募投用地《不动产权证书》以及肥西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 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用地相关事宜的说明》;
-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与肥西县人民政府签署的《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 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以及项目用地红线图;
-
查阅“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 《关于安徽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环建审〔2022〕2061 号);
-
查阅《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 录(2019 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
-
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与承诺。
二、核查意见
(一)“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购地、环评批复、 排污许可证的进展,预计完成的时间,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对募投项目实 施的影响
1. 项目用地具体情况
(1)项目用地的性质
根据发行人与肥西县人民政府签署的《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 地项目投资协议》以及项目用地红线图,本项目规划用地约 368 亩,土地用途为 “工业用地”,发行人拟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本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 出让将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等手续,不存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 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本项目不涉及收购资产、划拨用地、租赁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也不涉及占 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
(2)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 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
本项目选址位于肥西经开区紫云湖片区,规划用地约 368 亩,用地类型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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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业用地。安徽派能已完成约 220 亩建设用地招拍挂手续,并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皖(2022)肥西县不动产权第 0107701 号)。
本项目剩余建设用地将在项目建设期内陆续取得,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 据肥西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8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 制造基地项目用地相关事宜的说明》:“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 建设项目用地已取得肥西县人民政府用地审批意见,根据肥西县建设项目用地出 让法定程序,建设项目用地需分三次办理出让手续,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第一 次 219.5952 亩建设项目用地(地块编号 FX202259 号)已完成招拍挂手续,预计 于 2022 年 10 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具体以相关部门实际出证时间为 准);第二次建设项目用地约 79 亩,预计于 2022 年 11 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证书(具体以相关部门实际出证时间为准);剩余建设用地预计于 2024 年 1 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具体以相关部门实际出证时间为准)。本建 设项目用地位于肥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范围之内,规划用地类 型为工业用地,符合肥西县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要求,安徽派能取得项目建设用 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因此,本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不存在实质 性障碍。本项目计划建设期两年,其中第一年建设 5GWh 电芯及系统产能,第 二年建设剩余 5GWh 电芯及系统产能,因此分批取得建设用地不会对本项目实 施进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 响
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 目用地相关事宜的说明》,本建设项目符合肥西县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要求,安 徽派能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承 诺将积极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程序,确保及时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按期开展 项目建设工作。如上述项目用地无法落实,发行人将尽快与当地政府协商,选取、 购置附近其他可用地块,避免对本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项目环评批复进展情况
“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已取得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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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2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安徽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派能科技 10Gwh 锂 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环建审〔2022〕2061 号),因此,“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已取得主管部门出 具的环评批复。
3. 申请排污许可证进展情况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第三条规定:“环 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 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 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 可证。”
根据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 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中“三十三、电 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之“电池制造 384/锂离子电池制造 3841”的行业类 别,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行业,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 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 排污许可证:(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二)属于国务院经 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 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 他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尚未建设完工,尚不具备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条件。鉴 于本项目已取得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且不存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 制造基地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安徽派能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依法及 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不会对“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实施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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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
“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不涉及收购资产、划拨 用地、租赁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也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 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本项目第一次约 220 亩建设用地已取得 《不动产权证书》,其余建设用地手续正在依法办理过程中;肥西县人民政府已 出具《关于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用地相关事宜的说明》, 本项目符合肥西县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要求,安徽派能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承诺将积极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 程序,确保及时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按期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如上述项目用地 无法落实,发行人将尽快与当地政府协商,选取、购置附近其他可用地块,避免 对本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已经取得环评批复;安 徽派能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
-
“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取得项目用地及排污许 可证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 2 、关于安徽派能
根据申报材料,1)根据公司与肥西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公司 将与肥西县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平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作为锂电池研 发制造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其中肥西县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平台公司拟出资 4 亿元。2)项目实施主体为安徽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持股比例 86.67%,肥西县产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3.33%。3)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 500,000 万元,其中拟投入募集资金 300,000 万元,资金缺口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请发行人说明:
(1)肥西县产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公司关联方,与其合 作的原因,结合安徽派能公司章程及其他安排,说明其股东出资价格及决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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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益分享、风险承担、退出等机制情况;
(2)募集资金的注入方式,项目资金缺口的资金来源、筹措进展、预计到 账时间,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相关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 (贷款利率);
(3)结合上述情况论证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募投项目实施 方式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问题回复“二、核查意见/(一)发行人与产城投资合作原因、产城投资 实力及商业合理性/1.产城投资的基本情况和投资实力”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产城投资系肥西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平台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肥西县产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3MA2TLGL689 |
| 成立日期 | 2019/04/10 |
| 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馆驿路3号 |
| 法定代表人 | 丁学东 |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 营业期限 | 2019年4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总部管理;物业管理;工 程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五金产品零售;对外承包工程;城市绿 化管理;住房租赁;市政设施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 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股权结构 | 肥西县财政局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除产城投资变更经营范围外,本问题其他回
复相关内容不存在更新。
问题 7.1 、关于关联交易
申报材料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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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的金额为 10,797.37 万元、 3,996.29 万元、13,577.83 万元、476.80 万元,内容主要为通信备电系统,同时也 包含少量家用储能电池系统、电芯及其他,客户包括中兴康讯等。2)报告期内,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金额为 1,932.70 万元、6,125.83 万元、17,852.00 万元、 10,316.69,主要内容为磷酸铁锂,同时也包含少量隔膜、机壳及结构件和电子元 件等,其中融通高科先进材料自 2020 年后为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
请发行人说明:
-
(1)关联交易增加的原因及必要性,相关定价机制及价格的公允性,发行
-
人的销售及采购是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
(2)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将新增关联交易,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原 则及其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 过程、核查依据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核查过程和依据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查阅了发行人关联方清单、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明细表、关联交易合同、 招投标文件,并结合同期发行人与其他客户的交易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关 联方客户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
-
访谈主要关联方中兴康讯和融通高科先进材料,核查相关交易金额、交
易背景、定价方式及信用政策等;
-
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生产负责人、销售负责人,了解本次募投项目 可能会出现关联交易金额增加的原因及背景,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增加 的原因及必要性、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及公允性、对关联方是否存在依赖等;
-
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对关联交 易的规定,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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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了《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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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兴新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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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参与中兴康讯采购的招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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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高工产研锂电研究所发布的锂电池隔膜相关统计数据和报告。
二、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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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增加的原因及必要性,相关定价机制及价格的公允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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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销售及采购是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
1. 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主要系向中兴康讯销售通信备电系统,除此以外, 还向其他关联方销售少量家用储能电池系统、电芯及其他,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关联方 | 主要交易内容 | 2022年1-9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 中兴康讯 | 储能电池系 统、电芯 |
521.94 | 13,400.65 | 3,870.26 | 10,565.01 |
| 上海辉仑能 源科技有限 公司 |
储能电池系统 | 350.43 | 177.19 | 124.87 | 134.80 |
| 中兴通讯 | 储能电池系统 | - | - | 1.17 | 19.74 |
| 深圳市中兴 新地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
储能电池系统 | - | - | - | 5.95 |
| 中兴仪器(深 圳)有限公司 |
储能电池系统 | - | - | - | 2.21 |
| 杭州捷能科 技有限公司 |
电芯 | - | - | - | 69.66 |
| 合计 | - | 872.37 | 13,577.83 | 3,996.29 | 10,797.37 |
( 1 )发行人与中兴康讯关联销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主要系向中兴康讯销售通信备电产品。发行人与 中兴康讯的合作是基于各自的商业需求进行经营决策,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兴康讯销售通信备电产品的金额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2年1-9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中兴康讯销售额 | 521.94 | 13,400.65 | 3,870.26 | 10,565.01 |
| 占通信备电产品销售比重 | 25.50% | 56.54% | 96.97% | 97.24% |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0.15% | 6.53% | 3.46% | 12.93% |
由上表可知,2019-2021 年,发行人通信备电产品主要向中兴康讯销售,报 告期内向中兴康讯的销售额占同类产品的比重下降,且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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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发行人向中兴康讯的销售对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1 发行人与中兴康讯的业务合作模式及合作情况
中兴康讯为中兴通讯全资子公司,主要为中兴通讯提供采购及仓储等供应链 服务。通过中兴康讯采购通信备电产品后,中兴通讯再集成通讯电源和无线基站 等其他通讯设备和工程服务等,提供给全球的通信运营商。
发行人与中兴康讯合作时间较长,主要为其提供通信备电产品。通信备电产 品是发行人储能电池系统中的一类产品,主要应用于通信基站备电,为突发断电 期间提供供电保障。凭借良好的产品性能,发行人从 2015 年开始进入中兴康讯 的合格供应商名单,此后一直与中兴康讯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兴康讯的交易均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除发行人外, 中兴康讯的通信备电产品合格供应商还包括国轩高科(002074.SZ)、鹏辉能源 (300438.SZ)、珠海冠宇(688772.SH)等在内的多家行业知名企业。作为中兴 通讯的采购平台,中兴康讯的采购过程从采购计划制定到组织实施采购均根据中 兴通讯的业务需求进行,并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具体而言,中兴康讯首先向若 干合格供应商发出招标通知,并提出目标价格;供应商结合中兴康讯提出的目标 价格、市场价格水平、自身的利润空间等因素进行报价;中兴康讯进行评标,并 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价格。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家用储能领域,同时发行人正积极布局和 拓展工商业储能、电网级储能、移动储能和车载储能等市场,通信备电产品销售 收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平均不超过 6%,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 影响。发行人各类产品应用领域不同,下游各细分市场需求也在持续变化,发行 人结合自身产能情况以及不同细分市场发展状况和利润水平,自主决定产品销售 计划和生产计划,不会受单一客户经营情况的影响。
综上,发行人与中兴康讯的合作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双方独立进行经 营决策,独立制定生产及销售计划;报告期内通信备电产品销售收入占发行人主 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②通信储能市场长期向好,发行人有必要进行长期布局和储备
随着锂电池在亚太(除中日韩)、非洲、中东和南美等通信备电市场的大规 模应用,以及中日韩、欧洲及北美地区5G基站加速建设带动锂电池需求,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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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储能在4G基站逐步替换铅酸电池,全球通信储能市场发展前景广阔。根据 GGII预计,2025年全球通信基站锂电池需求将达60GWh。
发行人在通信备电领域经营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技术、产品和市场经验,所 提供的通信备电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报告期内,受限于产能规模,发行 人主要聚焦于境外家用储能市场;但考虑到通信储能市场具备广阔前景,发行人 有必要进行长期布局。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进行产品研发和市场销售,为 发行人未来产能提升后发力通信储能市场做好产品及市场储备。
③发行人通信备电产品主要向中兴康讯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
我国通信备电产品的下游客户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通信基站运营维护 商,如国内三大通信运营商和中国铁塔等,是通信备电市场的最主要的客户;另 一类是通信设备集成商,如中兴通讯和华为等。因此,我国通信备电市场的下游 客户整体较为集中。
国内三大通信运营商和中国铁塔采购通信储能产品主要采取集中采购、公开 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通常对供应商的资质条件、经营规模、履约能力等提出较 高的准入要求。同时,通信运营商对成本控制较为严格,国内锂电池厂商为进入 其供应链,投标和中标价格一般较低,且回款周期较长。相比之下,通信设备集 成商是将备电系统作为其通信电源或通信系统的组成部件,集成后再销售给国内 外通信运营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采取向通信设备集成商提供配套的销售模式,导致客 户集中于中兴通讯。中兴通讯是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制造商,拥有覆盖全球多个 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和企业网客户。中兴通讯将公司的通信备电产品与其通 信电源和无线基站等设备集成后,可以快速销往全球市场。
发行人在通信备电业务领域对中兴康讯销售占比较高,符合我国通信备电市 场的下游竞争格局及公司经营发展策略,具有商业合理性。
4 发行人与中兴康讯交易规模变动原因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兴康讯销售金额分别为10,565.01万元、3,870.26万元、 13,400.65万元和521.94万元,存在较大波动,主要系中兴康讯采购需求变动及发 行人自身经营策略随市场需求状况进行灵活调整导致,具有合理性。
一方面,中兴通讯的通信基站业务具有项目制特征,其采购订单需求存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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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周期性波动。中兴通讯采购通信备电系统后用于通信基站的建设,由于其通信 基站业务具有较为显著的项目制特征,因此对通信备电产品的采购需求会随项目 建设需求及进展情况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波动。另一方面,发行人报告期内受限 于产能规模,主要聚焦于毛利率较高的境外家用储能市场,在通信储能市场采取 维持产品研发应用和市场储备的经营战略,随着储能各细分市场的需求变化,发 行人会灵活调整通信储能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计划。
2019年,得益于锂电池成本下降,锂电池在通信基站备电领域相对铅酸电池 的竞争优势扩大,市场需求大幅提升。当年度中兴通讯基站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因此招标采购锂电池通信备电系统数量较多,发行人中标数量和交易金额均较 大。
2020年,发行人向中兴康讯销售金额下降较多,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因新 冠疫情爆发,海外有较多通信运营商将基站建设进度延后,受此影响,当期中兴 通讯对通信备电产品的采购需求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当期境外家用储能市场需 求旺盛,发行人家用储能产品较为畅销,在产能有限且通信备电产品订单减弱的 情况下,发行人将有限的产能更多用于家用储能产品的生产。
2021年,随着新冠疫情得到有效遏制,中兴通讯对通信备电产品订单需求有 所增加;同时,发行人当期产能有较大幅度增长,产品交付能力提升明显,因此 对中兴康讯的销售规模相应有所增加。
2022年1-9月,发行人对中兴康讯销售金额大幅下降,主要系当期中兴康讯 的招标价格较低,在2021年底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且当期家用储能市场需求旺盛 的背景下,发行人提高了通信备电产品定价,投标价格高于中兴康讯的招标价格 导致中标金额较小,相应导致当期发行人向中兴康讯销售金额大幅下降。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中兴康讯关联销售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 2 )发行人与中兴康讯的交易定价机制及价格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兴康讯的交易均严格履行市场化的招投标程序。中兴 康讯获取中兴通讯的需求订单后,向包括发行人在内的若干个合格供应商发出招 标通知,并提出目标价格;发行人综合中兴康讯提出的目标价格、技术参数要求 以及产品成本等因素进行报价;中兴康讯根据报价高低进行相应议价、谈判,最 终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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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中兴康讯主要向发行人进行定制化采购,因此产品交易价格与发 行人向其他客户销售的通信储能产品不具有可比性。发行人与中兴康讯的交易均 采取市场化招标方式进行,履行了严格的招投标程序,交易价格公允。
( 3 )发行人对中兴康讯不存在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兴康讯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2.89%、 3.46%、6.50%和 0.15%,占比较小且整体呈下降趋势,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不构成 重大影响,发行人对中兴康讯不存在依赖。
2. 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的主要内容为磷酸铁锂和隔膜,同时包含少 量机壳及结构件、电子元件等,均为生产主营产品的原材料,相关交易具有必要 性和商业合理性。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22年1-9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融通高科先进材 料 |
磷酸铁锂 | 47,178.78 | 16,404.32 | 5,370.20 | 1,387.38 |
| 深圳中兴新材 | 隔膜 | 3,044.30 | 1,342.43 | 706.40 | 386.65 |
| 安徽中兴聚力精 密机电技术有限 公司 |
机壳及结构 件 |
12.60 | 103.34 | - | - |
| 深圳市中兴新力 精密机电技术有 限公司 |
机壳及结构 件 |
3,128.05 | 1.91 | ||
| 深圳市新地精密 技术有限公司 |
机壳及结构 件 |
- | - | 49.24 | 158.04 |
| 中兴康讯 | 电子元件 | - | - | - | 0.63 |
| 合计 | - | 53,363.72 | 17,852.00 | 6,125.83 | 1,932.70 |
- 注: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的金额包括与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兴新材交易金额。 ( 1 )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磷酸铁锂
①发行人与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交易增加原因及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磷酸铁锂的金额分别为 1,387.38 万元、5,370.20 万元、16,404.32 万元和 47,178.78 万元,采购金额持续增长,其 中 2021 年和 2022 年 1-9 月增长较多,主要原因:一方面,2021 年和 2022 年 1-9 月,受锂电池上游原材料供需失衡影响,磷酸铁锂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导致发行 人磷酸铁锂采购价格和金额大幅上升;另一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规模不断 扩大,磷酸铁锂作为生产电芯的主要原材料,采购需求相应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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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行人与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交易增加符合市场发展情况和发行人实际 经营需求,具有商业合理性。
②发行人与融通高科先进材料的交易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融通高科先进材料的交易均在参考同期市场价格水平的 基础上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后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其他磷酸铁锂供 应商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比价信息已申请豁免披露。
2019 年,发行人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磷酸铁锂的平均单价略低于 D 供 应商,主要是采购时间差异所致,相同时期两者采购价格基本一致;2020 年、 2021 年和 2022 年 1-9 月,发行人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和 D 供应商采购磷酸铁锂 的价格基本一致。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③发行人对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不存在依赖
A 、发行人与多家行业知名磷酸铁锂供应商建立了合作关系,以保障发行人 磷酸铁锂供应的稳定性
截至目前,发行人已将 D 供应商、融通高科先进材料、E 供应商等多家在行 业内知名磷酸铁锂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发行人可从多个渠道获取所需原 材料,以保障发行人磷酸铁锂供应的稳定性。除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以外,发行人 与其他磷酸铁锂供应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B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的采购集中度持续下降
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拓展原材料采购渠道,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的采购金 额占磷酸铁锂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3.51%、74.87%、62.57%和 51.47%,2020 年至今呈下降趋势。当前国内磷酸铁锂供应商较多,多家大型厂商已先后公布扩 产计划,随着新增产能逐步释放,市场供给将得到大幅提升。
综上,发行人对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不存在采购依赖。
( 2 )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
①发行人与深圳中兴新材交易增加的原因及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的金额分别为 386.65 万元、 706.40 万元、1,342.43 万元和 3,044.30 万元,采购金额持续增长,主要系随着发 行人产能的持续扩张,对于隔膜的采购需求相应扩大所致,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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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技术路线来看,现有的锂离子电池隔膜主要包括干法隔膜、湿法隔膜以及 涂覆隔膜三种,其中干法隔膜较为契合电化学储能应用场景需求。深圳中兴新材 作为国内主要的干法隔膜供应商,发行人向其采购干法隔膜用于储能产品生产, 相关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②发行人与深圳中兴新材的交易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深圳中兴新材的交易均在参考同期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 上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后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向深圳中兴新材的采购价格与其 他隔膜供应商不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比价信息已申请豁免披露。
③发行人对深圳中兴新材不存在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的金额占各期隔膜总采购额的比 重分别为 47.45%、73.09%、65.55%和 83.44%,占比较高,主要系报告期内国内 干法隔膜优质产能相对较少、深圳中兴新材市场份额快速提升所致。
报告期内,国内干法隔膜主要供应商包括深圳中兴新材和深圳市星源材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深圳中兴新材长期专注于干法隔膜技术路线,与发行人合 作基础较好,其产品性能能够较好地匹配发行人产品的技术要求;同时深圳中兴 新材近年来持续扩大产能,2021 年和 2022 年上半年市场出货份额分别为 28%和 36%,存在明显提升。在市场供需格局较为紧张的环境下,发行人向深圳中兴新 材采购隔膜的比重有所上升。
尽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的比例较高,但随着近年来锂 电池储能市场的高速发展,市场对干法隔膜的需求量快速增长,锂电池隔膜厂商 正加紧扩建干法隔膜产能,新增产能已开始陆续投产,未来干法隔膜供需紧张局 面有望得到显著改善。具体如下表所示:
| 面有望得到显著改善。具体如下表所示: | 面有望得到显著改善。具体如下表所示: | 面有望得到显著改善。具体如下表所示: | 面有望得到显著改善。具体如下表所示: | 面有望得到显著改善。具体如下表所示: |
|---|---|---|---|---|
| 2021-2024 年干法隔膜产能及预测(亿平方米/年) | ||||
| 企业名称 | 2021 年 | 2022 年(E) | 2023 年(E) | 2024 年(E) |
| 深圳中兴新材 | 7 | 12 | 16 | 20 |
|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6 | 7 | 7 | 12 |
| 河南惠强新能源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4 | 6.5 | 6.5 | 9 |
|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 |
2 | 2 | 2 | 4 |
| 中科科技 | 1.6 | 1.6 | 3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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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2024 年干法隔膜产能及预测(亿平方米/年) | 2021-2024 年干法隔膜产能及预测(亿平方米/年) | 2021-2024 年干法隔膜产能及预测(亿平方米/年) | 2021-2024 年干法隔膜产能及预测(亿平方米/年) | 2021-2024 年干法隔膜产能及预测(亿平方米/年) |
|---|---|---|---|---|
| 企业名称 | 2021 年 | 2022 年(E) | 2023 年(E) | 2024 年(E) |
|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
0 | 2 | 15 | 40 |
| 其他 | 5 | 7 | 15 | 20 |
| 总计 | 25.6 | 38.1 | 64.5 | 113.0 |
资料来源:高工产研锂电研究所(GGII)
目前,发行人正积极拓展其他优质隔膜供应商,以降低对单一供应商的采购
集中度,提高供应链的安全性。随着干法隔膜产能的逐步释放,市场中可供选择 的合格供应商将快速增加,发行人不会对深圳中兴新材构成采购依赖。
(二)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将新增关联交易,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 原则及其公允性
1.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会新增关联交易类型,但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扩 大可能使现有关联交易的绝对金额有所增大,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开展,旨在扩大发行人经营规模、增 强研发和资金实力、改善办公环境,并未新增主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类型,因 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新增新的业务类型的关联交易。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生产规模将大幅提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规模将相应增长,发行人现有的向关联方采购磷酸铁锂等原材料以及向关联方销 售储能电池系统等关联交易的金额预计将有所增长。
发行人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可以确保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 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新增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销售主要系向中兴康讯销售通信备电产品,关联采 购主要系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磷酸铁锂、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发行人 的相关关联交易均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生产 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金额将相应增长,部分采购和销 售可能仍将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从而可能导致关联交易金额增加。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可能新增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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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投项目名称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交易事项及原因 |
|---|---|---|---|
| 派 能 科 技 10GWh锂电池 研发制造基地 项目 |
中兴康讯 | 关联销售 | 基于长期合作关系,可能继续向中兴康 讯销售通信备电产品 |
| 融通高科先进 材料 |
关联采购 | 基于业务经营需求,以及上游原材料市 场供需关系、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在行业 中的市场地位和产能规模,发行人可能 继续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磷酸铁锂 |
|
| 深圳中兴新材 | 关联采购 | 基于业务经营需求,以及上游原材料市 场供需关系、深圳中兴新材在行业中的 市场地位和产能规模,发行人可能继续 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 |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新增的关联销售,主要系向中兴康讯销售通信备电
产品。通信备电产品是发行人所提供的储能电池系统中的一类产品,主要应用于 室内外通信基站备电,作为突发断电时期的通信基站电源保障。相较于发行人其 他类型的储能电池系统,通信备电产品毛利率偏低,因此发行人产能通常会优先 满足毛利率较高的家用储能等产品的生产。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兴康讯的销售 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2.89%、3.46%、6.50%和 0.15%,占比较小且整 体呈下降趋势。考虑到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产能进一步提高,订单承接能 力和产品交付能力将有所增强,同时发行人与中兴康讯有较长时间的合作历史, 合作基础良好,因此预计未来发行人仍将继续向中兴康讯销售通信备电产品,但 销售比重不会大幅度增加。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新增的关联采购,主要为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 磷酸铁锂和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磷酸铁锂和隔膜均为发行人生产电芯的主 要原材料,相关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生 产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对原材料的采购需求将相应增长,考虑到融通高科先 进材料和深圳中兴新材的业务发展状态良好,并已与发行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 系,预计未来发行人仍将继续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和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部分原材 料。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发行人现有业务规 模扩大所产生的正常购销业务的相应增长,且相关关联交易均为基于合理商业需 求的市场化行为,符合市场现状和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3. 本次募投项目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目前,发行人主要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和依据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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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投项目名称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和依据 |
|---|---|---|---|
| 派 能 科 技 10GWh锂电池 研发制造基地 项目 |
中兴康讯 | 关联销售 | 严格履行市场化的招投标程序,中兴康 讯作为中兴通讯的子公司,将根据报价 高低进行相应议价、谈判,最终确定中 标供应商和价格 |
| 融通高科先进 材料 |
关联采购 | 参考同期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询 价、比价、议价后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
|
| 深圳中兴新材 | 关联采购 | 参考同期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询 价、比价、议价后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和依据不会发生重大
变化,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采购方面,发行人未来将根据实际业务所 需向相关供应商进行采购,向关联方与非关联方的采购定价方式不存在显著差 异,均为参考同期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后协商确定交易 价格,定价机制较为明确,可以保证定价的公允性;销售方面,发行人未来向中 兴康讯的销售仍将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保证销售价格的公允性。
发行人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可以确保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 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来,发 行人将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规范性及 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确保相关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4. 新增关联交易规模预测
( 1 )新增关联销售规模预测
本次“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电芯及 系统产能将进一步提高,订单承接能力和产品交付能力将有所增强。预计未来发 行人将继续向中兴康讯销售通信备电系统,但考虑到通信备电系统的毛利率较发 行人其他产品偏低,且发行人向中兴康讯的销售比重在报告期内有所下降,预计 未来销售占比不会大幅增加。
假设:①“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未来向中兴康讯销 售金额占该项目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5.75%,与最近三年一期的平均销售占比一 致;②“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营业收入按照可研报告预 测值。基于上述假设条件,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预计发行人关联销售金额将有 所增加,但增幅有限。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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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项目 | 派能科技10GWh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 派能科技10GWh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 派能科技10GWh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
|---|---|---|---|
| 项目实施后第1年 | 项目实施后第2年 | 项目实施后第3年 | |
| 向中兴康讯销售通 信备电产品 |
13,230.09 | 43,063.94 | 57,213.52 |
| 营业收入 | 230,088.50 | 748,938.05 | 995,017.70 |
| 占比 | 5.75% | 5.75% | 5.75% |
经测算,因实施本次募投项目,预计发行人向中兴康讯的关联销售金额第1 年将新增13,230.09万元,第2年将新增43,063.94万元,第3年将新增57,213.52万元。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关联销售金额预计会有所增加,但各期增加金 额占营业收入增加额的比重均在6%以下,对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 响。
( 2 )新增关联采购规模预测
本次“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电芯产 能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对电芯原材料的采购需求将相应增长。考虑到融通高科先 进材料和深圳中兴新材的业务发展状态良好,并与发行人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 系,预计未来发行人仍将继续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和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部分原材 料。但随着上游原材料产能规模持续扩大,同时发行人新开发了多家原材料供应 商以着力降低关键原材料采购集中度,发行人未来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和深圳中 兴新材采购的占比可能有所降低,其中磷酸铁锂行业产能扩张较快,预计发行人 未来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磷酸铁锂的占比降幅将会较大。
假设:①“派能科技10GWh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未来向融通高科先 进材料采购磷酸铁锂金额占磷酸铁锂采购总额的比重较2022年1-9月的51.47%下 降至40%(降幅与2022年1-9月较2021年下降幅度基本一致);②“派能科技 10GWh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未来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金额占隔膜总 采购金额的比重为67.38%,与最近三年一期的平均采购占比一致;③“派能科 技10GWh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磷酸铁锂和隔膜采购总额、营业成本均按 照可研报告预测值。基于上述假设条件,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完成后,预计发行人 关联采购金额将有所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关联采购 | 项目 | 派能科技10GWh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 ||
| 项目实施后第1年 | 项目实施后第2年 | 项目实施后第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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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采购 | 项目 | 派能科技10GWh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 派能科技10GWh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 派能科技10GWh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
|---|---|---|---|---|
| 项目实施后第1年 | 项目实施后第2年 | 项目实施后第3年 | ||
| 向融通高科 先进材料采 购磷酸铁锂 |
关联采购金额 | 20,373.88 | 67,030.05 | 90,011.78 |
| 磷酸铁锂采购 总额 |
50,934.69 | 167,575.13 | 225,029.46 | |
| 占比 | 40.00% | 40.00% | 40.00% | |
| 向深圳中兴 新材采购隔 膜 |
关联采购金额 | 2,148.71 | 7,467.83 | 10,429.65 |
| 隔膜采购总额 | 3,188.95 | 11,083.16 | 15,478.85 | |
| 占比 | 67.38% | 67.38% | 67.38% | |
| 合计 | 关联采购金额 | 22,522.59 | 74,497.88 | 100,441.43 |
| 营业成本 | 185,919.20 | 564,091.93 | 775,786.56 | |
| 占比 | 12.11% | 13.21% | 12.95% |
经测算,因实施本次募投项目,预计发行人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和深圳中兴
新材的关联采购金额第 1 年将新增 22,522.59 万元,第 2 年将新增 74,497.88 万元, 第 3 年将新增 100,441.43 万元。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的关联采购金额预计会有所增加,但增加金额 占营业成本增加额的比重较小,预计各年度均不超过 15%,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 不构成重大影响。
5.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影响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主要系向中兴康讯销售通 信备电系统,以及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磷酸铁锂、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 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发行人现有业务类型基础上,扩大产能规模所带来的正常市场 化交易金额的增加,是合理的商业行为。
发行人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可以确保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 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来,公 司将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规范性及交 易价格的公允性,并确保相关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未来,发行人关联销售金额将维持在较小的占比,关联销售对发行人营业收 入将不构成重大影响,同时,关联采购的占比将有所下降,发行人对关联采购亦 不构成重大依赖。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新增的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不会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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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违反控股股东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 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发行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基于业务需要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确 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确保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 害。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兴新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 或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派能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派能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派能科技签订关 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派能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派能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派能 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保证不利用本公司在派能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派能科技的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派能科技提供担保。
四、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派能 科技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向派能科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函自盖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并在派能科技存续且本公司 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派能科技的关联法人期间内有 效。”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兴新所控制的关联方中,因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可能新增关 联交易的主体为中兴康讯和深圳中兴新材,发行人未来可能继续向中兴康讯销售 通信备电系统并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
发行人与中兴康讯和深圳中兴新材之间的关联交易属于因合理商业需求而 发生的交易。一方面,通信储能市场长期向好,发行人有必要进行长期布局和储 备,中兴通讯作为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制造商和国内主要通信设备集成商之一, 发行人有必要在通信储能领域与其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另一方面,深圳中兴新材 作为国内产能规模最大的干法隔膜供应商之一,发行人向其采购干法隔膜用于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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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产品的生产,相关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发行人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发行人与中兴康讯和中兴新材 之间的关联交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中兴新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在审议相关关 联交易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同时,发行人与中兴康讯和深圳中兴新材严格按照市 场化原则进行交易,通过招投标采购或公开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可以 确保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关联交易以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已尽可能地避免 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亦不存在利用在其控股地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违反控股股东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 交易的承诺。
(三)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兴康讯的关联销售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增加主要是受生产规模持续扩大以及相关原 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两方面因素影响,发行人关联交易采取市场化定价机制,交易 价格公允,发行人的销售及采购对关联方不存在依赖;
-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类型,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 新增的关联交易均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需的正常市场化交易金额的扩大,具有合 理性和必要性。
-
发行人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可以确保在进行确有必要 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 募投项目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违反控股股东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
问题 7.3 、关于房地产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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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问题回复“二、核查意见/(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 产开发经营等相关业务”更新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4 家全资子公司、1 家控股子公 司以及 1 家参股子公司。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 产开发经营等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公司名称 | 与发行 人关系 |
经营范围 | 是否涉 及房地 产业务 |
|---|---|---|---|---|
| 1 | 派能科技 | - | 锂电池以及其他类型电池的研发、销售以及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光通信用备用电源的设计、销售, 以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 2 | 扬州派能 | 全资子 公司 |
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销售以及技术咨询服务; 梯次利用、回收本公司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 3 | 黄石派能 | 全资子 公司 |
锂电池、充电器、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 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池管理系统、储能系统、 逆变器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 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 类)。(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 后方可经营) |
否 |
| 4 | 昆山派能 | 全资子 公司 |
混合储能电源模块组件、储能装置器件的研发、生 产、销售、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混合储能系统、 电池管理系统开发;双向变流器、大功率充放电控 制器、智能能源管理设备、储能电池组系统模块、 大规模储能系统设备、可再生能源规模化接入与消 纳设备、分布式电源并网及控制系统设备研发、生 产、销售、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锂电池、锂离子 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 数据算法模型终端设备终端、射频识别与物联网通 信终端模组、云终端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 术服务及技术咨询;云管理系统、物联网中间件、 嵌入式开发与仿真软件研发、销售、技术服务及技 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一般项目: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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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公司名称 | 与发行 人关系 |
经营范围 | 是否涉 及房地 产业务 |
|---|---|---|---|---|
| 5 | 派能新能 源 |
全资子 公司 |
一般项目:从事新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智能输配电及控制 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智 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电 池销售;电池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新型能源技术研发;合同能源 管理;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蓄电池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否 |
| 6 | 安徽派能 | 控股子 公司 |
一般项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电池制造;电 池零配件生产;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物联网设 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 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池销售; 电池零配件销售;蓄电池租赁;智能家庭消费设备 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 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 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 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 的项目) |
否 |
| 7 | Hycube Technolog ies GmbH |
参股公 司 |
太阳能储能一体机相关研发、生产与销售 | 否 |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 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相关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除发行人、昆山派能经营范围变更以外,本 问题其他回复相关内容不存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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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对发行人补充事项的核查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和 2022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和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做出了 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 尚在有效期内。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 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因发行人经营范围和注册地址变更,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取得上海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审阅《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最近一期,发行人的相关财务数据发生了一定变化,但该等变化并未 造成发行人所具备的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生改变。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应具备的实 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 根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 次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境内上市每股面值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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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 根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 行人对新股种类及数额、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1.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
(1)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 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健审〔2022〕1878 号《审计报告》,天健已经就发行人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的财务 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1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发行人已将天健审〔2022〕1878 号《审计报告》及《2021 年年度报告》 进行了披露。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 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发行人 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注册地所属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说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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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 关政府部门行政公开信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 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项的规定。
2.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专项意见》《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 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变,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 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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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价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得股份 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审核问答》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46,453,359 股(含 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符合《审核问答》和《监管问答》关 于融资规模的规定。
-
发行人自 2020 年 12 月 30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未进行增发、 配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天健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募集资金到位距本次 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已超过 6 个月,符合《审核问答》关于时间间隔的规定。
-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总额 未超过募集总额的 30%,符合《审核问答》和《监管问答》关于募集资金投向、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属于 金融类企业,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监管 问答》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监管问答》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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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没有变更。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人 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 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 人仍具有独立性。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查询资料,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持股 5%股份以上的主要股东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中兴新 | 43,218,677 | 27.91% |
| 2 | 派锂合伙 | 21,873,364 | 14.13%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发行人股 东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 控股股东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中兴新直接持有发行人 43,218,677 股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27.91%,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2. 实际控制人
中兴新持有发行人 27.91%的股份,但无论在股权比例上或是在公司治理结 构上,中兴新的任何一家股东均无法单方控制中兴新,亦无法通过中兴新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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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制发行人,故中兴新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中兴新自设立至今一直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兴新不存 在实际控制人,故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控股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除相关主体在公司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导致的股份锁定外,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 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根 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情况未发生变动。
八、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9 月 30 日换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营 范围变更为“锂电池以及其他类型电池的研发、销售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光通信用备用电源的设计、销售,以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货物与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经营范围变更外,《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经营方 式、其他生产经营资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主营业务等情况未发生变化。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新增关联方以及关联关系变动情况如下: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姓名 | 关联关系变动情况 |
|---|---|---|
| 1 | 融通高科 | 该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由1.62%变更为 0.89% |
| 2 | 何中林 | 何中林通过派锂合伙、融通高科间接持有发行人的 股份比例由11.899%变更为11.680% |
| 3 | 北京融通高科科技发展有限公 | 何中林曾担任其董事长并持有其67%的股权,该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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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司 | 司已于2022年9月28日注销 | |
|---|---|---|
| 4 | 深圳市资玛特科技有限公司 | 翟卫东2022年7月起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并持 有其40%的股权 |
| 5 | 共青城中润万合创新叁号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张金柱2022年6月起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
| 6 | 广州弘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卞尔浩2022年8月起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
| 7 | 李静 | 李静2022年8月起不再担任中兴新高级管理人员 |
| 8 | 刘斌 | 刘斌2022年8月起担任中兴新高级管理人员 |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数据,2022 年 1-9 月,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22年1-9月 |
| 中兴康讯 | 储能产品 | 5,219,421.31 |
| 上海辉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储能产品 | 3,504,307.98 |
| 合计 | - | 8,723,729.29 |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22年1-9月 |
| 融通高科先进材料 | 磷酸铁锂 | 471,787,770.57 |
| 武汉中兴新材 | 隔膜 | 30,442,999.97 |
| 深圳市中兴新力精密机电技术有 限公司 |
机壳及结构件 | 31,280,500.10 |
| 安徽中兴聚力精密机电技术有限 公司 |
机壳及结构件 | 125,958.96 |
| 合计 | - | 533,637,229.60 |
(3)向关联方支付薪酬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22年1-9月 |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3,750,752.12 |
2.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余额情况如下:
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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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关联方 | 2022 年9 月末 |
| 应收账款 | 中兴康讯 | 2,624,245.40 |
| 上海辉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421,998.01 | |
| 小计 | 5,046,243.41 | |
| 应付账款 | 融通高科先进材料 | 149,699,401.05 |
| 武汉中兴新材 | 23,140,039.90 | |
| 深圳市中兴新力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 司 |
24,109,573.92 | |
| 安徽中兴聚力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 548,245.14 | |
| 中兴新 | 14,365.00 | |
| 小计 | 197,511,625.01 |
3. 其他关联交易
黄石派能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劳务服务,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委派员工协 助黄石派能进行厂房建设、验收等事宜,2022 年 1-9 月产生服务费总金额为 231,132.08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内部 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制度规定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律师工作报告》以及 《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未发生变化。
(四)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律师工作报告》以及 《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相关主体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律师工作报告》以及 《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相关主体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未发生变化。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最近一期,发行人新增拥有的国有
8-3-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具体如下:
| 序 号 |
权利 人 |
不动产证 号 |
坐落位置 | 权利类型 | 用途 | 不动产证面积(㎡) | 不动产证面积(㎡) | 权利 期限 |
权 利 限 制 |
|---|---|---|---|---|---|---|---|---|---|
| 宗地面积/ 使用权面 积 |
房屋 面积 |
||||||||
| 1 | 安徽 派能 |
皖(2022) 肥西县不 动产权第 0107701 号 |
肥西经开 区皋城路 与大潜山 路交口 |
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 权 |
工业 用地 |
146,396.79 | / | 至 2072 /9/15 |
无 |
(二)租赁的不动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近一期,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新增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租赁房屋的地址 | 租赁期间 | 租金 (元/月) |
租赁面 积(m2) |
|---|---|---|---|---|---|---|
| 1 | 昆山派 能 |
涛合产业园 开发(昆山) 有限公司 |
昆山市锦溪镇昆 开路505 号5 号 楼1 楼 |
2022/7/15-2023/7/31 | 62,620.00 | 2,020 |
| 2 | 昆山派 能 |
涛合产业园 开发(昆山) 有限公司 |
昆山市锦溪镇昆 开路505 号5 号 楼2、3楼 |
2022/9/15-2023/7/31 | 69,520.00 | 3,160 |
(三)知识产权
1. 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证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商标 网,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 7 项境内注册商标、7 项境外商标,具 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新取得的境内注册商标
| 序号 | 商标 | 申请 人 |
注册号 | 有效期至 | 国际分类 | 取得方式 | 他项 权利 |
|---|---|---|---|---|---|---|---|
| 1 | 发行 人 |
62117321 | 2032/8/27 | 1 | 申请取得 | 无 | |
| 2 | 发行 人 |
62130357 | 2032/9/6 | 7 | 申请取得 | 无 | |
| 3 | 发行 人 |
62139904 | 2032/9/6 | 12 | 申请取得 | 无 | |
| 4 | 发行 人 |
62963189 | 2032/8/20 | 7 | 申请取得 | 无 | |
| 5 | 发行 人 |
62981452 | 2032/8/20 | 37 | 申请取得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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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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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商标 | 申请 人 |
注册号 | 有效期至 | 国际分类 | 取得方式 | 他项 权利 |
|---|---|---|---|---|---|---|---|
| 6 | 发行 人 |
62956206 | 2032/8/20 | 12 | 申请取得 | 无 | |
| 7 | 发行 人 |
62963186 | 2032/8/20 | 37 | 申请取得 | 无 |
(2)发行人新取得的境外注册商标
| 序 号 |
商标 | 注册 人 |
注册号 | 有效期至 | 国际分类 | 取得 方式 |
注册地 |
|---|---|---|---|---|---|---|---|
| 1 | 发行 人 |
1573975 | 2030/7/10 | 9、12、37 | 申请 取得 |
澳大利 亚 |
|
| 2 | 发行 人 |
1573975 | 2030/7/10 | 9、37 | 申请 取得 |
日本 | |
| 3 | 发行 人 |
2710178 | 2032/7/1 | 9 | 申请 取得 |
墨西哥 | |
| 4 | 发行 人 |
018669848 | 2032/3/9 | 9 | 申请 取得 |
欧盟 | |
| 5 | 发行 人 |
UK00003764671 | 2032/3/11 | 9 | 申请 取得 |
英国 | |
| 6 | 发行 人 |
018669854 | 2032/3/9 | 9 | 申请 取得 |
欧盟 | |
| 7 | 发行 人 |
UK00003764668 | 2032/3/11 | 9 | 申请 取得 |
英国 |
2. 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专利查询系统 公开信息,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发明专利 3 项,实用新型专利 9 项,外观设计专利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专利 权人 |
申请日期 | 专利 类别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有效 期限 |
法律 状态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
| 1 | 发行 人 |
2022/5/30 | 实用 新型 |
2022213 440419 |
板载连接器和电 池 |
10 年 |
专利权 维持 |
原始 取得 |
无 |
| 2 | 发行 人 |
2022/5/9 | 实用 新型 |
2022211 118153 |
一种回收电芯热 量的装置 |
10 年 |
专利权 维持 |
原始 取得 |
无 |
| 3 | 发行 人 |
2022/5/7 | 实用 新型 |
2022210 903902 |
柔性模组外壳和 电池模组 |
10 年 |
专利权 维持 |
原始 取得 |
无 |
| 4 | 发行 人 |
2021/9/29 | 实用 新型 |
2021223 799601 |
一种电池包结构 | 10 年 |
专利权 维持 |
原始 取得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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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序 号 |
专利 权人 |
申请日期 | 专利 类别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有效 期限 |
法律 状态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
| 5 | 扬州 派能 |
2022/7/11 | 发明 | 2022108 074224 |
一种电池边电压 测试方法、装置、 电子设备及存储 介质 |
20 年 |
专利权 维持 |
原始 取得 |
无 |
| 6 | 扬州 派能 |
2022/7/7 | 发明 | 2022107 913710 |
一种软包电池检 测方法、装置、 计算机设备及存 储介质 |
20 年 |
专利权 维持 |
原始 取得 |
无 |
| 7 | 扬州 派能 |
2020/4/24 | 发明 | 2020103 31026X |
一种评测烘烤后 锂离子电池水含 量的方法 |
20 年 |
专利权 维持 |
原始 取得 |
无 |
| 8 | 扬州 派能 |
2022/3/23 | 实用 新型 |
2022206 426987 |
一种实验装置 | 10 年 |
专利权 维持 |
原始 取得 |
无 |
| 9 | 扬州 派能 |
2022/1/19 | 实用 新型 |
2022201 416758 |
一种改善冲切撞 极耳的异形冲切 结构 |
10 年 |
专利权 维持 |
原始 取得 |
无 |
| 10 | 扬州 派能 |
2022/6/20 | 外观 设计 |
2022303 782985 |
锂电池用导电连 接片 |
15 年 |
专利权 维持 |
原始 取得 |
无 |
| 11 | 扬州 派能 |
2022/6/20 | 外观 设计 |
2022303 79207X |
锂离子电池 | 15 年 |
专利权 维持 |
原始 取得 |
无 |
| 12 | 昆山 派能 |
2022/6/2 | 实用 新型 |
2022213 793675 |
密封导光组件、 指示灯组件以及 具有指示灯的箱 体 |
10 年 |
专利权 维持 |
原始 取得 |
无 |
| 13 | 昆山 派能 |
2022/5/31 | 实用 新型 |
2022213 423470 |
取代敲落孔的防 水盖板 |
10 年 |
专利权 维持 |
原始 取得 |
无 |
| 14 | 昆山 派能 |
2022/5/30 | 实用 新型 |
2022213 262888 |
导热装置及电池 | 10 年 |
专利权 维持 |
原始 取得 |
无 |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查询中国版权 保护中心,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 项,具体情 况如下:
| 序 号 |
软件名称 | 著作 权人 |
取得 方式 |
证书号 | 登记号 | 首次发 表日期 |
开发完成 日期 |
|---|---|---|---|---|---|---|---|
| 1 | 加压化成上 料机软件 V1.0 |
扬州 派能 |
原始 取得 |
软著登字第 9832588号 |
2022SR0878389 | 未发表 | 2022/5/10 |
| 2 | OCV 测试机 软件V1.0 |
扬州 派能 |
原始 取得 |
软著登字第 9862012 号 |
2022SR0907813 | 未发表 | 2012/11/23 |
| 3 | 储能系统 Flash 中间件 程序V1.0 |
昆山 派能 |
原始 取得 |
软著登字第 9920031号 |
2022SR0965832 | 未发表 | 2022/4/8 |
| 4 | 储能系统 NandFlash 的 |
昆山 派能 |
原始 取得 |
软著登字第 9919998号 |
2022SR0965799 | 未发表 | 2022/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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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序 号 |
软件名称 | 著作 权人 |
取得 方式 |
证书号 | 登记号 | 首次发 表日期 |
开发完成 日期 |
|---|---|---|---|---|---|---|---|
| 坏块处理软 件V1.0 |
(四)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最近 一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32,591,928.81 元。
(五)发行人新增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最近一期发行人新增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正极螺杆合浆自动线主机、涂布 机、自动聚合物电池夹具化成机、加压化成机,经抽查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 合同,前述生产经营设备由发行人合法取得,权属关系明确。
除上述变动外,最近一期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未发生变化。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章所指“重大合同”是指截至最近一期末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500 万元以上的合同,或者合同金额虽未超 过 1,500 万元,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 合同。
1.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与供应商 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订单如下:
| 序 号 |
合同标的 | 签订日期 | 合同金额(万元) |
|---|---|---|---|
| 1 | 磷酸铁锂 | 2022/7/8 | 7,600 |
| 2 | 磷酸铁锂 | 2022/8/3 | 7,750 |
| 3 | 磷酸铁锂 | 2022/8/29 | 15,800 |
| 4 | 磷酸铁锂 | 2022/7/4 | 3,110 |
| 5 | 磷酸铁锂 | 2022/8/3 | 1,555 |
| 6 | 磷酸铁锂 | 2022/8/19 | 1,562.88 |
| 7 | 磷酸铁锂 | 2022/9/6 | 3,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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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8 | 铜箔 | 2022/9/27 | 1,610.17 |
|---|---|---|---|
| 9 | 磷酸铁锂 | 2022/7/4 | 2,332.5 |
| 10 | 磷酸铁锂 | 2022/7/29 | 3,110 |
| 11 | 磷酸铁锂 | 2022/9/6 | 3,200 |
| 12 | 电解液 | 2022/9/28 | 1,634.1 |
| 13 | 磷酸铁锂 | 2022/7/4 | 1,550 |
| 14 | 磷酸铁锂 | 2022/7/26 | 4,650 |
| 15 | 磷酸铁锂 | 2022/9/6 | 4,785 |
| 16 | 石墨 | 2022/8/23 | 2,040 |
| 17 | 双工位叠片机、动力锂离子电池全自动叠 片设备控制系统V2.0、高速五金模切机、 动力锂离子电池全自动高速五金模切机 系统V2、叠片物流线、叠片物流线系统 V2.0、模切物流线、模切物流线系统V2.0 |
2022/9/6 | 3,895 |
| 18 | 正极合浆系统、负极合浆系统、锂电池浆 料自动生产线监控软件V1.2 |
2022/9/8 | 2,460 |
| 19 | 挤压式正极涂布机、挤压式负极涂布机、 挤压式涂布机工控软件、辊分一体机正 极、辊分一体机负极、辊分一体机工控软 件 |
2022/9/8 | 3,990 |
| 20 | 焊接封装线、自动盖帽焊接机控制系统 V1.0 |
2022/9/6 | 1,600 |
2. 授信、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借
款合同如下:
| 序 号 |
受信/ 借款方 |
授信/借款银行 | 合同名称 | 授信/借款 金额(万元) |
授信/借款 期限 |
|---|---|---|---|---|---|
| 1 | 发行人 | 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 |
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 号Ba153322208259999) |
2,500 | 2022/8/26- 2023/8/25 |
| 2 | 发行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 |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流 贷字第ZX22000000389090) |
10,000 | 2022/7/20- 2023/7/19 |
| 3 | 扬州派 能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扬州 分行 |
综合授信协议(编号: 202220911110001) |
10,000 | 2022/8/1- 2023/7/31 |
| 4 | 扬州派 能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仪征支行 |
授信额度协议(编号: 575356220E22062801) |
20,000 | 2022/7/28- 2023/6/26 |
3. 其他重大合同
2022 年 9 月 26 日,扬州派能与仪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国有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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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建设用地及厂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仪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 34,144,500.00 元的价格转让其所有的坐落于仪征经济开发区科研三路 7 号国有 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工业厂房(1 号、2 号)、配电房、自行车棚给扬州 派能。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子公司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 在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二)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对发行人补 充事项的核查/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披露的外,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前五大其他应收款余 额为 6,408.19 万元,款项性质为出口退税、保证金、押金,发行人前五大其他应 付款余额为 258.75 万元,款项性质为税费返还、保证金。
经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内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业务或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未发生增资、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 本。
(二)经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
(三)经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未有其他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董事会于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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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章程修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内容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 如下:
(一)股东大会
最近一期,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
最近一期,发行人共召开了 2 次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会议届次 | 会议时间 |
|---|---|---|
| 1 |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 2022年8月29日 |
| 2 |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 2022年8月25日 |
(三)监事会
最近一期,发行人共召开了 2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会议届次 | 会议时间 |
|---|---|---|
| 1 |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 2022年8月29日 |
| 2 |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 2022年8月25日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发生以下变化: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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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 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韦在胜、 翟卫东、谈文、张金柱、卞尔浩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 名江百灵、葛洪义、郑洪河为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推选郝博、王以诚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2022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朱广焱为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 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以及《关于监事 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尚需提交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 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情况
(一)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最近一期末,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 增值税 |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 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 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
按13%、6%的税率计缴,公 司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 税政策,退税率为13% |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发行人、昆山派能、扬州派能 为15%,派能新能源、黄石派 能、安徽派能为25% |
| 房产税 |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注] 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 入的12%计缴 |
1.2%、12% |
| 城市维护建 设税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发行人、派能新能源、昆山派 能、安徽派能为5%,扬州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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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 能、黄石派能为7% | ||
| 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3% |
| 地方教育费 附加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2% |
注:子公司黄石派能的房产税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25%后余值的 1.2%计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税收优惠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享受的税收优惠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 号), 对上海市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减免 2022 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产、土地 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派能新能源已申请减免并取得《税务事项告知书(减 免税核准通知)》,派能新能源 2022 年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征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内新增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三)财政补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财政补助如下:
| 序 号 |
补贴项目 | 金额(元) | 补助依据 | 类型 |
|---|---|---|---|---|
| 1 | 磷酸铁锂动力电池正 极材料的研发和生产 |
212,156.68 |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 项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合同书》《磷 酸铁锂动力电池正极材料研究开发 技术合作协议书》《磷酸铁锂动力 电池正极材料电极、电池和通讯备 用电源试生产技术合作协议书》 |
资产相 关 |
| 2 | 低温高倍率磷酸铁锂 动力电池的研发和产 业化 |
266,797.53 |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 目合同》 |
资产相 关、收益 相关 |
| 3 |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系统梯次利用技术及 示范 |
93,451.05 | 《2016年度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专项 资金项目实施合同书》 |
资产相 关、收益 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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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序 号 |
补贴项目 | 金额(元) | 补助依据 | 类型 |
|---|---|---|---|---|
| 4 | 节能电池智能化数据 标杆工厂 |
67,500.00 |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双 创示范项目拟安排单位公示》 |
资产相 关 |
| 5 | 年产3.2 亿安时锂离 子电池生产线技改项 目 |
295,888.41 |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市级先进 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智能化 技术改造提升”“奖励智能车间示 范”项目资金指标的通知》(扬财 工贸〔2020〕61 号) |
资产相 关 |
| 6 | 2021年度扬州市级技 术改造专项资金 |
225,000.00 |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关 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市级技术改造 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扬工信投资〔2021〕107 号) |
资产相 关 |
| 7 | 2020年度高质量发展 奖励奖金 |
11,666.69 | 《仪征经济开发区关于推动工业经 济创新转型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奖励 办法》(仪开管〔2018〕123 号) |
资产相 关 |
| 8 | 2018年度绿扬金凤第 三期资助金 |
100,000.00 | 扬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扬州市“绿 扬金凤计划”的通知》(扬人才办 〔2018〕26号)、《关于确认2018 年度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资助 名单的通知》(扬人才办〔2019〕3 号) |
收益相 关 |
| 9 | 2021年绿扬金凤第一 期资金(杨亦双、衡 帅) |
577,500.00 | 扬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确定2021年扬州市“绿扬金 凤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 项目资助名单的通知》(扬人才办 〔2022〕1 号) |
收益相 关 |
| 10 | 2020年度首进规模奖 励 |
80,000.00 | 仪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 工业企业迎难而上加快发展的办 法〉的通知》(仪开管〔2020〕52 号) |
收益相 关 |
| 11 | 2020年度高质量发展 奖励奖金 |
331,790.00 | 《仪征经济开发区关于推动工业经 济创新转型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奖励 办法》(仪开管〔2018〕123 号) |
收益相 关 |
| 12 | 2021年度扬州市先进 制造业发展引导奖励 资金 |
500,000.00 |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关 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市级先进制造 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扬 工信综合〔2021〕168 号) |
收益相 关 |
| 13 | 2018年高企分批奖励 | 50,000.00 |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下达2018年度获批高新技术 企业市级分年度奖励资金(第一年 度、第二年度)的通知》(扬财教 〔2020〕26 号) |
收益相 关 |
| 14 | 2021年稳岗返还 | 238,478.00 | 仪征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仪征市2021年度企业稳岗返还公 示(一)》、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进一步 |
收益相 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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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序 号 |
补贴项目 | 金额(元) | 补助依据 | 类型 |
|---|---|---|---|---|
| 做好保企业稳就业惠民生工作的通 知》(苏人社发〔2022〕35 号) |
||||
| 15 | 2019年仪征市创新券 资金兑现 |
200,000.00 |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下达2021年度创新券兑现经 费的通知》(扬财教〔2021〕99 号) |
收益相 关 |
| 16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31,786.40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 于更大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 进行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2〕31 号) |
收益相 关 |
| 17 | 区域性总部 | 2,770,000.00 |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关于 认定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为浦东新区区域性总部的批复》 (浦商委投管字〔2022〕10 号) |
收益相 关 |
| 18 | 2021年度省碳达峰碳 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 金 |
10,000.00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2021 年度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 资金入库项目上报申报材料的通 知》(苏科资发〔2021〕245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下达2021年度省碳达峰碳中 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第一批)的 通知》(苏财教〔2022〕5 号) |
收益相 关 |
| 19 | 零星补贴 | 653,121.08 | - | 收益相 关 |
| 合计 | 6,715,135.84 | - | -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检索税务机关网站公告信息,发行人最近一期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 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安 全生产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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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 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三)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 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亦不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投项目的用地进展
(1)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选址位于肥西经开区紫云湖 片区,规划用地约 368 亩,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安徽派能已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皖(2022)肥西县不动产权第 0107701 号)。
(2)派能科技总部及产业化基地项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派能科技总部及产业化基地项目”用地 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况外,补充期间,《律师 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律师工作报告》以及 《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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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审阅发行人《募集说明 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 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批复。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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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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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成亮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霏霏
经办律师:
原天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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