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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lon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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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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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63 证券简称:派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5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后签署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4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8,711,2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6.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67,827,2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 民币153,858,666.8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13,968,533.1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12 月24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637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中兴派能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派 能”)、江苏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昆山派能”)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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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1 年10 月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 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之“锂离子电池及系统生产基地项目”增加实施主 体和实施地点。拟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派能作为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 江苏昆山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后,募投项目“锂离子电池 及系统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派能和昆山派能。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截止2021 年 10 月20 日,设立的募投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放金额 |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张江支行 |
70120122000359722 | 2,183.86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分行 |
310066580013002469288 | 491.67 |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闵行支行 |
3101040160001977997 | 269.69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外滩支行 |
121908427910504 | 32.93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张江支行 |
453380794293 | 1,794.67 |
| 合计 | 4,772.82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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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扬州派能、昆山派能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三方将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拟签署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兴派能电池有限公司
江苏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066580013002469288,截至2021 年10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4,916,657.15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锂离子电池及系统生产 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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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贵均、刘建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 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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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 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11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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