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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lon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an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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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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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 告》(天健审〔2021〕43 号)。该项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396.76 万元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80.43 万元置换已支 付的发行费用。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上述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存放收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江苏中兴派能 电池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中兴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实 施募投项目,借款期限自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3 年,公司将在上述借款额 度内视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分期汇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 前偿还。本次借款是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该 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