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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lon Technologie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Nov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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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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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派能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 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中兴新力以等价现金形式出资,共同发起设 立派力精密,有利于优化公司战略布局,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 在行业的影响及竞争力,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不利 影响,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遵循了公正规范处理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合 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 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向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说明如下: (1)根据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 年11 月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 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 年11 月28 日,并同意以111.77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321 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设立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开设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经营 层确定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 以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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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百灵 葛洪义 郑洪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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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11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