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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lon Technologie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2
Oct 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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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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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二〇二二年十月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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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 17 议案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9 附件: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 21 议案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4 附件: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 26 议案五: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28 附件: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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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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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 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会议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本次会议议程有关人员及会 务工作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股东大会秩序和损 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当持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等证件按股东大会通知登记时间办理签到手续,在股东 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四、与会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应认真履 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影响大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不得 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股东发言主题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有关,与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 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两名见证律师参加计票、 监票,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由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六、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请将手机调至振动或关机,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 照及录像。
七、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安排,公司建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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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 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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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10 月26 日14 点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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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张江碧波路699 号上海博雅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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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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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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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韦在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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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会人员: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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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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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 年10 月26 日至2022 年10 月2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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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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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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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见证律师确认与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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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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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介绍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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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所持有 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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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推举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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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 7、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 7、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2.00 |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
| 2.01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2.02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2.03 |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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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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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
|---|---|
| 2.04 |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 2.05 |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 2.06 |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 累积投票议案 | |
| 3.00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 3.01 | 选举韦在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3.02 | 选举翟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3.03 | 选举谈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3.04 | 选举张金柱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3.05 | 选举卞尔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4.00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4.01 | 选举江百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4.02 | 选举葛洪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4.03 | 选举郑洪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5.00 |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 5.01 | 选举郝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
| 5.02 | 选举王以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
-
8、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
9、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讨论并现场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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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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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休会,等待接收网络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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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网络投票结果产生后,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后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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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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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见证律师确认总表决结果,宣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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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签署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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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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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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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促进规范运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新增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锂电池以及其他类型电池的研 发、销售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光通信用备用电源的设计、销售,以 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货 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锂电池以及其他类型电池的 研发、销售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 及元器件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 造、光通信用备用电源的设计、销 售,以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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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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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1 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发 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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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
|---|---|
|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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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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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
|---|---|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记载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明确记载。 |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 人及其近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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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
|---|---|
| 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 类的业务;...... |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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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
|---|---|
|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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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
|---|---|
|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 聘。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或者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 站。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或者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网站。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 《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上述变更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根据上述变更 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 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 年10 月1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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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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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审议。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0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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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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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并结合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的制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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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2、《董事会议事规则》;
-
3、《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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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后各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 年10 月1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述各制度均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0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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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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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 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换届选 举工作。
公司于2022 年10 月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韦 在胜先生、翟卫东先生、谈文先生、张金柱先生、卞尔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上述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其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违法违 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本议案下共有五项子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下列议案逐项审议并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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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选举韦在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3.02《选举翟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3.03《选举谈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3.04《选举张金柱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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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选举卞尔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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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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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非独立董事选举将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 年10 月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0)。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届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附件: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0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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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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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韦在胜先生,1962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 年毕业于西 安理工大学机械制造管理工程专业,本科学历;2004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工商管 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8 年10 月至1992 年12 月就职于深圳市中兴半导 体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部长;1993 年1 月至1997 年11 月就职于中兴新通讯有 限公司,历任区域市场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1997 年11 月至2017 年 9 月就职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分管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及投资管理 工作,历任财务总监、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董事;2017 年9 月起至今担任 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 年10 月至今,担任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韦在胜先生通过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新”)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4103%;通过共青城新维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4850%。韦在胜先生现任中兴新 董事长,中兴新系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27.91%的股份。除前述情况外,韦在 胜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翟卫东先生,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程师, 1989 年毕业于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电子工程专业,本科学历;1996 年毕业于上 海交通大学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96 年3 月至2005 年5 月, 就职于中兴通讯,历任南京研究所视讯开发二室主任、深圳研发中心监控开发部 部长、本部事业部监控产品总经理等职务;2005 年6 月至2014 年12 月,就职 于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 年4 月至2015 年 9 月,就职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无线规划部高级副总裁助理;201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2019 年10 月至今, 担任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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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翟卫东先生通过共青城新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581%。翟卫东先生现任中兴新董事、总经理,中 兴新系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27.91%的股份。除前述情况外,翟卫东先生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谈文先生,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1 年毕业于四 川大学工业管理工程专业,本科学历。1991 年7 月至1999 年4 月,就职于中国 石油化工总公司南京工程公司,担任分公司财务科长;1999 年4 月至2004 年4 月,就职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营销财务部海外财务负责人;2004 年4 月至2014 年11 月,分别就职于中兴通讯子公司无锡市中兴光电子技术有限公 司、安徽皖通邮电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4 年11 月至2016 年7 月,就职于上海中兴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 年8 月 至今,就职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 2019 年10 月至今,担任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截至目前,谈文先生通过上海中派云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912%;通过上海晢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422%;通过上海晢牂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099%。除前述情 况外,谈文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金柱先生,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 年毕业于 北京气象学院气象系,大专学历;1994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 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6 年8 月至1991 年8 月,担任新疆吐鲁番地区气 象处天气预报员;1994 年8 月至1996 年5 月,任职于北京四通集团公司,历任 人事部、国际合作部职员;1996 年6 月至2000 年4 月,就职于国泰证券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证券发行部、投资银行部经理、业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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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5 月至2007 年2 月,就职于北京中关村青年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担 任总经理,兼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投资管理 部部长;2007 年3 月至2008 年2 月就职于北京四通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担任 投资管理部部长;2013 年1 月至2014 年5 月就职于北京中海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担任投资总监;2014 年6 月至今,就职于北京融通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总经理。2019 年10 月至今,担任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截至目前,张金柱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
卞尔浩先生,198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8 年毕业于 山东农业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学历。2010 年9 月至2013 年12 月就 职于深圳市君柏达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项目经理;2014 年3 月至 2016 年10 月就职于深圳市弘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兼 项目经理;2016 年11 月至今,就职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总监助理、投资总监。2019 年10 月至今,担任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卞尔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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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 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换届 选举工作。
公司于2022 年10 月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江百 灵先生、葛洪义先生、郑洪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 任,任期三年。上述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获得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独立董事视频课程学习证明,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江百灵先生 为会计专业人士。
上述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市场禁入其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本议案下共有三项子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下列议案逐项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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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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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选举江百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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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选举葛洪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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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选举郑洪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上独立董事选举将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 年10 月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0)。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届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附件: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0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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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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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江百灵先生,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 年毕业于 安徽工业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2004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 研究生学历;2009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1994 年7 月至2006 年9 月就职于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担任教师;目前任上海国家会 计学院研究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2020 年5 月至今,担任上 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葛洪义先生,196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 年毕业于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历;1987 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 硕士研究生学历;2002 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 研究生学历。1987 年9 月至2004 年6 月就职于西北政法学院法理教研室、法学 研究所,历任教师、副所长、所长;2004 年7 月至2014 年6 月就职于华南理工 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担任教授、院长;2014 年6 月至今,就职于浙江大 学光华法学院,担任教授。2020 年3 月至今,担任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郑洪河先生,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 年毕业于 河南师范大学化学专业,本科学历;1993 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化学专业,硕士 研究生学历;2001 年毕业于湖南大学材料学专业,博士学历。1993 年7 月至2006 年12 月就职于河南师范大学,历任化学与环境科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 2007 年1 月至2010 年7 月就职于美国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担任绿色能源 与技术研究部研究员;2010 年8 月至今就职于苏州大学,担任能源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主任。2019 年12 月至今,担任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江百灵先生、葛洪义先生、郑洪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存在其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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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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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 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开展监事会换届选 举工作。
公司于2022 年10 月10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推 选郝博先生、王以诚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 任,任期三年。上述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监事任 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情形, 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形。
本议案下共有两项子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下列议案逐项审议并 表决:
5.01《选举郝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02《选举王以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将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 年10 月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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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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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0)。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审议。
附件: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10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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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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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
历
郝博先生,198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武汉大学, 分别于2010 年及2015 年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和管理学博士学位。2015 年7 月至 2019 年3 月先后担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等职,在此期 间,担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附属公司董事、监事;2019 年3 月至今先后 担任中兴新战略规划部部长等职。2020 年12 月至今,先后获聘为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及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现担任中兴新部分附属公司董事、监事。郝博 先生拥有丰富的财务及投资管理经验。
截至目前,郝博先生通过共青城新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387%%。郝博先生现任中兴新战略规划部部长,中兴新 系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27.91%的股份。除前述情况外,郝博先生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以诚先生,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5 年毕业于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信息工程专业,本科学历。2005 年9 月至2007 年1 月,就职 于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担任产品开发;2007 年4 月至2011 年4 月,就职于上海 泰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售前支持经理;2011 年4 月至今,就职于上海派能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售前技术经理和战略规划部经理。
截至目前,王以诚先生通过上海晢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387%。除前述情况外,王以诚先生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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