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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ARIUS TECHNOLOGIES CO., 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6

May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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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06

证券简称:概伦电子

公告编号:2026-028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修订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1,400,982股,公司股本总数由435,177,853股增加至436,578,835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35,177,853元增加至人民币436,578,835元。

二、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拟将经营范围由“一般项目: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及集成电路开发(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软件开发(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软件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变更为“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设备研发;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本次经营范围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结果为准。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的有关修订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述变更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5,177,853元。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6,578,835元。
2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及集成电路开发(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软件开发(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软件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设备研发;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5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6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35,177,853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36,578,835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7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于3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于3年内转让或注销。
8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10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 --- | --- |
| 11 | 新增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12 |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13 | 新增第五十九条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14 |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 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目的股东名册。审计 |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15 第六十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16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与会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17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8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19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八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 | ... |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 --- | --- | --- |
| 20 | 第八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 第九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 21 | 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说明。 | 第一百零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22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一)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使用本条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23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 24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离职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


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秘密……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25 第一百四十四条 除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还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合称“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 除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还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合称“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26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心的问题。
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心的问题。
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27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电话通知记录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出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电话通知记录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出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28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9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30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本次修订,导致相关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发生变动的,依次顺延;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及备案登记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也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