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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ARIUS TECHNOLOGIES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6
Apr 1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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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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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 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 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总裁、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战略导向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对齐公司中 长期发展战略和短期经营目标,与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协调;
2、市场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职责范围相符, 对标行业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确保薪酬具备竞争力;
3、激励高绩效原则:浮动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所辖团队业绩, 以及个人绩效紧密关联,同时建立健全薪酬管理风险控制机制,实现 激励与约束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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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规透明原则: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及时完整,薪酬管 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按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以及市场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研究和审查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第五条 薪酬政策与方案的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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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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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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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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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公开披露;
4、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薪酬体系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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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月发放。津贴标准由股 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行使 职权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由其任职 单位发放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 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与岗位职责,结合公司薪酬制度及绩效考评情况 领取薪酬。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 基本薪酬、岗位津贴、绩效薪酬(包括月度绩效奖金和年度绩效奖金) 和业绩提成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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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职责范围、公司规模、市场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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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平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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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绩效薪酬:包括职务津贴、月度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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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提成,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1)职务津贴:根据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岗位上履职情况,按 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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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度绩效奖金:根据日常经营管理中的表现,经月度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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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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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度绩效奖金:根据公司有关年度绩效评审管理制度,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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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统筹后以奖金形式一次性发放;公司可 确定一定比例的年度绩效奖金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评价完成 后支付;
(4)业绩提成:对于部分具有经营业绩指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结合其业绩指标完成情况,根据公司有关业绩提成管理制度, 按季发放。
第九条 按照审慎原则,公司可在相关条件具备时择机实施股权 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及公司相关中长期激励方案执行。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 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离任 后仍需对其任职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薪酬止付、追索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因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或因贪污、受贿、侵占公司财产、泄露商业机密、财务 造假等行为,被监管机构处罚、司法判决,或经公司董事会认定其行 为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原因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 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浮动薪酬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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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激励,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有关勤勉尽责义务, 未及时通报有关重大经营管理或重大风险信息、未真实准确提报有关 经营数据等,对信息披露违规、财务数据错报、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关联交易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同时担任公司多个职 务的,其薪酬标准按照其担任的最高管理职务对应的薪酬体系执行, 不累计计算。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 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战略、经营业绩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业绩考核评价情况等,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业绩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 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原则上应相应下降;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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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相应下降的,公司需在薪酬审议各环节专项说明理由并予以披露; 但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 营业绩挂钩。
第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薪酬评审,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股东会(如需)批准后,对薪酬标准或 结构进行调整,薪酬调整方案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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