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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ARIUS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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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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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二年四月
目 录
| 第一章 | 总则.............................................................................................................. | 1 |
|---|---|---|
| 第二章 |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2 |
| 第三章 |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3 |
| 第四章 |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 4 |
| 第五章 | 附则.............................................................................................................. | 8 |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 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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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相应规定中所要求的独立性;
-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独立董事资质证书;
-
(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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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以下简称“ 提名人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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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权利: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做 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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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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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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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咨询;
(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相 关委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应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四)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六)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 (七)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尤其要 关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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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 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 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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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 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 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 面说明应当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
(六)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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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八)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九)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十)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十一)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十二)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 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五章附 则
“ ” “ ” “ ”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都含本数; 超过 、 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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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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