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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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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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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科技”或“公司 ”)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 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标
准,在本岗位业绩突出,为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经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骨干员工。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 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6 人,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 持有份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持股 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拟筹集总额不超过 4,824.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 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4,824.00 万份。单个员工 起始认购份数为 1 份(即认购金额为 1.00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 1 元的整数倍份 额。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具体金额和股数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员工持 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 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佳都科技 A 股普通股 股票。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中拟回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该回购方案目前仍在实施阶段,尚需等待标的股票 全部或部分回购完成。本员工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 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 行情况为准,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公告。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 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 股票总数不包括参加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 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
| 持有人 | 职务 | 持有份数上限 (万份) |
占本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的比例 |
|---|---|---|---|
| 何华强 | 董事、执行总裁 | 2,010.00 | 41.67% |
| 刘佳 | 董事、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 | 804.00 | 16.67% |
| 刘锋 | 高级副总裁 | 723.60 | 15.00% |
| 熊剑峰 | 高级副总裁 | 361.80 | 7.50% |
| 徐炜 | 董事会秘书 | 603.00 | 12.50% |
| 周志文 | 骨干员工 | 321.60 | 6.67% |
| 合计 | 4,824.00 | 100.00% |
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参加对象与公司签署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 购协议书》所列示的份数为准。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72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 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 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30%、30%、4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4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 权,应于每期解锁日后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 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 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 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每个会计年考核一次, 各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锁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解锁期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 第二个解锁期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 第三个解锁期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由持
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按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的金额返还持有人。
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根据经营目标、业务拓展等完 成情况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依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 果或考评分数(S)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份额具体如下:
| 考评结果 | S≥85 | S<85 |
|---|---|---|
| 标准系数 | S/100 | 0 |
注:标准系数最高为 1。
= 个人当年解锁权益数量 个人当年可解锁额度×个人标准系数。
持有人考核当年不可解锁的份额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于每期解锁日后 内择机出售后按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的金额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 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留住核心人才、保持公司竞争优势 的重要举措。公司基于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针对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 参考其岗位和工作要求,公司对其提出更具有挑战性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将 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参与员工在承担更多个人 业绩考核压力的同时,还需要共担二级市场波动风险。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 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 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 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 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采用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 理的方式,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 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 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 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 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 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 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
-
终止,及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自行 提前终止除外);
-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
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
6、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或授权专业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
8、授权管理委员会选择及更换专业机构,制定及修订相关管理规则;
-
9、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
-
10、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
11、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会议的时间、地点;
-
2、会议的召开方式;
-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
-
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
2、持有人会议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
-
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持有人会议在保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
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持有人签字;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 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 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 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工 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工 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
-
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保密信息;
-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
-
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
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
11、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
3、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
4、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1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七)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 1/3 以上委员, 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 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
(八)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
-
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1、会议日期和地点;
-
2、会议期限;
-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制。
(十一)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所有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 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三)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机构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若有):公司可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 机构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 产安全。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管理机构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截止本计划公 告之日,公司暂未拟定、签署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公司将另行公告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相关内容(若有)。
(三)相关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最终 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由资管计划资产支付。
(四)税收: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执行。其中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
值税纳税人的,应当全额由委托资产承担。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
1、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
2、按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
3、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的其他权利。
-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非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本计
划的份额;
-
2、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
3、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
4、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
-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
(四)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
(五)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
(六)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
(七)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
协议;
(八)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
效。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出资认购
员工持股计划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1、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2、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上市公司的固有财产,上市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 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
止。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应于每期解锁日后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 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二)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 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 资产收益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 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 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 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每期解锁日后在 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 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 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 持有人会议确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二十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 子公司内任职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按照职务变更前的程序进行。
但是,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而导 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的,管理委员会有权 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按照其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的金额 退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 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其尚未解除限售的份额,如产生收益
归公司享有。
(二)持有人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时, 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按照其原始出资金额与 净值孰低的金额退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 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其尚未解除限售的 份额,如产生收益归公司享有。
(三)持有人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职,管理委员会有 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按照其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的金 额退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 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其尚未解除限售的份额,如产生收 益归公司享有。
(四)持有人因退休而离职,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按照退休前的程序进行,且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五)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持有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按照丧失劳动 能力前的程序进行,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持有人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按照其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的金额退出。管理委员 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 受让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其尚未解除限售的份额,如产生收益归公司享有。 (六)持有人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所持有份额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 继承人代为持有,其已实现收益的部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并享有;对于尚未实现收益的部分按照身故前的程序进行,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 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实现收益的部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 法定继承人继承并享有;对于尚未实现收益的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按照其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的金额退出。管理委 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 的受让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其尚未解除限售的份额,如产生收益归公司享有。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 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期 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签 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 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 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骨干员工,以上持有人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应回避表决;本次员工股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 决权,因此本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