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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Sep 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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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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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7 年9 月6 日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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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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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 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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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后,提交最近一次召开 的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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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一经实施,对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的运作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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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议事 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召开会议修订议事规则。在董事会召开正式会议修订议事规则之前, 议事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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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任何对本议事规则的修改 需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如公司董事会成 员对本议事规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 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作出正式解释。董事会对本议事规则的修改和作出 的正式解释应参照本议事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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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规定的事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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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董事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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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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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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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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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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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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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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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经理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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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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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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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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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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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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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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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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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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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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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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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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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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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 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 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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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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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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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人对每 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委托 人的签字、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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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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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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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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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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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 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 第十八条 董事会举行会议时,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 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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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 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 数。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议程和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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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和议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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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 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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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按照第十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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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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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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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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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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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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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 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 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 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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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 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 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 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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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 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 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 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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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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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 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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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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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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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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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 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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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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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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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以现场、视频、电 话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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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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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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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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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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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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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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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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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 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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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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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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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 决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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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 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会议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证券管理部门 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会议情况未向公众公告前,负有保密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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