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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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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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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1 年 4 月 26 日 (六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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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记录:
2011 年 4 月 26 日,增加审计委员会在关联交易中的职责,修改审计、薪酬、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为“独立董事占多数”。
2005 年 8 月 23 日,四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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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部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门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外部审计的沟通、配合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四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一名具 有专业会计知识。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分管财务副总裁、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人 员和财务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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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并发表书面意见;
-
(六)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监事会;
-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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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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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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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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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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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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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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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或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四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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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 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四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被提名人的资料和组织会议等,成 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代表、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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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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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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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拟进董事、经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经理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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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与发展需要以及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层 成员的变动需要召开会议, 由召集人召集或委员提议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四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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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四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 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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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的有关决议。工作组成员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行政中心经理、客服部经理和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 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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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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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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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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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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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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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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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形成业绩考核报告;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业绩考核报告及薪酬管理办法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决定最终报酬分配方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于会 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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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四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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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总裁任工作组组长,工作组成 员由公司营销中心负责人、开发中心负责人、财务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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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洽谈重大投融资的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情况上报工作组;
(四)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至少在每年初和年中召开两次会议,由召集人负 责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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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组长、组员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四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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