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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r 3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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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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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7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6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 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 议通知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以短信、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应出席会议的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9 人。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一致同意并通过如下 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或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经自查,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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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及借壳上市的议案》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新余卓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称“卓恩投资”)、许教源、何华强(卓恩投资、许教源、何华强合称“交易对方”) 合计持有的广东华之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之源”)49.00%股权(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称“本次交易”),同时拟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 10 名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称“本次重组”)

(一)本次重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购买华之源 49.0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 华之源 100.00%的股权,华之源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交易各方同意,由各方 认可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股权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 基准日进行评估,交易各方参考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价值,协商确定标的资产 的交易价格。根据沃克森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16】第 0256 号《资产评估报告》, 华之源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53,096.01 万元,本次交易标的即华之源49%股权 的评估值为26,017.05 万元,交易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价格为 22,000 万元。

2015 年 10 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 有资金 20,000 万元收购了华之源 51.00%的股权的议案;2015 年 11 月,华之源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 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此次重组交易金额应予合并计算,合并交易金额为 42,000 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及华之源经审计的 2015 年度财务 报表,相关指标占交易前上市公司相应项目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
项目 标的公司 上市公司 占比
资产总额 42,000.00 352,881.01 11.90%
营业收入 19,345.44 266,716.64 7.2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权益合计
42,000.00 140,067.67 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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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 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 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据此,上表 中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合计均以合并交易金额列示。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由于本次交 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故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对方为华之源的股东为新余卓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许教源、 何华强。本次重组前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不 会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成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 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堆龙佳都依 旧为公司控股股东,刘伟依旧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截至 2016 年 3 月 15 日,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4.40%股权,广州 佳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技 10.93%股权,广州佳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0.46%股权,刘伟持有公司 4.35%股权;同时,刘伟持有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95% 股权,持有广州佳都集团有限公司 92%股权,持有广州佳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92% 股权。据此,刘伟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30.14%表决权,系佳都科技的实际控 制人。

本次交易拟向卓恩投资、何华强、许教源发行 9,078,880 股、193,167 股、193,167 股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暂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卓恩投资、何华强、许 教源将直接持有公司 1.52%、0.03%、0.03%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刘伟,本 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据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 十三条所规定的借壳上市。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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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方案的议案》

(一)本次重组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1.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为卓恩投资、许教源、何华强。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为卓恩投资、许教源、何华强合计持有的华之源 49.00% 股权。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交易方案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公司本次拟以向卓恩投资 发行 9,078,880.00 股股份及支付 19,183,673.47 元现金方式购买其所持华之源 47.00%股权(对应 2,397.00 万元出资额),拟以向许教源发行 193,167.00 股股份及 支付 408,163.27 元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所持华之源 1.00%股权(对应 51.00 万元出资 额),拟以向何华强发行 193,167.00 股股份及支付 408,163.27 元现金的方式购买其 所持华之源 1.00%股权(对应 51.00 万元出资额)。

鉴于公司已持有华之源 5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华之 源 100.00%股权,华之源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定价原则和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低 于市场参考价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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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公司聘请的独立的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按收益法及资产基础法评估确定的评估值为作价依据,最终选取收益法的 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16】第 0256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审计)基准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之 源评估值为 53,096.01 万元。本次交易标的即华之源 49%股权的评估值为 26,017.05 万元,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22,000 万元。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普通股 A 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发行方式

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将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临时会 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4 月 1 日。

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90%,即 21.13 元/股(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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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数量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部分金额)÷发行价格。

经交易双方协商,公司本次购买的标的资产之交易价格为 22,000 万元,扣除 拟现金支付部分(2,000 万元),公司本次交易拟向卓恩投资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9,078,880.00 股,拟向许教源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193,167.00 股,拟向何华强发行股 份的数量为 193,167.00 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本次发行价格因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9.锁定期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交易对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如交易对 方对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已满 12 个月或以上的,则其通过 本次交易所认购之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若 交易对方在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 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所认购之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资产出让 方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所发行之新增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本次股份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 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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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2.本次交易中的现金支付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约定,本次交易拟支付的现金对 价总额为 20,000,000.00 元,其中,拟向卓恩资本支付 19,183,673.47 元现金、拟向 许教源支付 408,163.27 元现金,拟向何华强支付 408,163.27 元现金。公司拟通过本 次重组之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支付上述现金转让款。公司将于本次重组之配套募 集资金到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资产出让方支付上述全部现金对价。

若本次重组之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最终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则公司将自募集配 套资金方案确定不实施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方式向资产出让 方支付上述现金对价。若本次重组之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虽获中国证监会核准但最终 未能募资成功的,则上市公司将自募集配套资金确定不成功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自 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方式向资产出让方支付上述现金对价。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3.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归属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标的资产的期间亏损或其 他原因导致所对应的净资产值(合并报表)减少的,该等损失由由交易对方按照其 在标的资产的持股比例承担;交易对方应在标的资产之《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 15 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公司补足。标的资产因期间收益或其他原因导致所对 应的净资产值(合并报表)增加的,则增加的净资产由公司享有且其无需就此向资 产出让方作出任何补偿。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4.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标的资产在交割期内完成 股权过户登记事宜及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登记 及新增股份登记等手续,为履行标的资产的交割和新增股份登记相关的手续,协议 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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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 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方承 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5.标的资产的交割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核准之日起 6 个月内 为标的资产的交割期。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本次重组之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将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 核准批文有效期内择机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为 定价基准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的股份发行价格以询价方式确定,根据《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应规定,本次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 21.13 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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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 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依据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价格作 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发行数量也将根据本次发行价格的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1,810 万元,不超过拟购买交易资产交 易价格的 100%,按照发行底价 21.13 元/股计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份数 量为不超过 10,321,817 股,在该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如本次发行价格因上市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 事项作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 10 名的特定对象。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由佳都科技董事会、独立财务顾问在佳都科技取得中国证 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批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 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采取以现金认购的方式。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限售期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 相应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锁定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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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8.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21,810 万元,拟投资项目具体情 况如下:

况如下:
用途 金额(万元)
支付相关中介机构等费用 1,000.00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2,000.00
建设警务视频云应用平台项目 8,810.00
增资华之源 10,000.00

公司在审议本次重组之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作出后至本 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 行投入,并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根 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 当调整。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本次重组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重组之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若在此 期间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组的批文,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组完 成之日。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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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编 制了《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过对本次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慎分析, 董事会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断:

1.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卓恩投资、许教源、何华 强合计持有的华之源 49.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 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涉及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事项,已在《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 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出让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 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华之源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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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 3.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

  • 完整性,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 4.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利于公司提高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

  • 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 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 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 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 施。”

经自查,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资产出让方卓恩投资、许教 源、何华强均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其他对象; 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

故此,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资产出让方签署附生效条件之<发行股份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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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就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卓恩投资、许教源、何华强合计持有 的华之源 49.00%股权事宜,公司拟与资产出让方卓恩投资、许教源、何华强资签 署附生效条件之《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资产出让方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认购方签署附生效条件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的议案》

就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卓恩投资、许教源、何华强合计持有 的华之源 49.00%股权事宜,公司拟与资产出让方卓恩投资、许教源、何华强签署 附生效条件之《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认购方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经自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组 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本次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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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 报告的议案》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重组出具“天职业字【2016】9140 号《审计报告》”及“天职业字【2016】9140-1 号《审计报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资产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重组出具沃克森评报 字[2016]第 0256 号《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预估 方法和预估目的的相关性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预估 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预估方法和预估目的的相关性说明如下:

  1.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 在除专业服务收费外的现实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 前提具有合理性。

  3.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 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 方法合理、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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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拟购买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 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就本次重组出具相关承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出具下述承诺:(以正式出具时的名称为准):

  • 1.《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 2.《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况的承诺函》;

  • 3.《关于信息披露的公开承诺函》;

  • 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无

违法违规情况的核查说明》;

  1. 本次重组所需的其他承诺事项。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对本次重组完成后可能存在的摊薄 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充分研究和分析,并采取了相关措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出具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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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 31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重组完成后可能存在的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出具了相关承诺,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授权 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包括: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实施本次交 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调整相关资产价格、发行时机、 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事项;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情况和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

  • 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交易的具体相关事宜;

3.起草、签署、修改、补充、呈报、执行、中止、终止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 切协议和文件;

4.应审批部门的要求或根据监管部门出台的新的相关法规对本次交易方案进 行相应调整,批准、签署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盈利预测等一切与 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和文件的修改;

5.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若监管部门政策要求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授 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 范围内对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6.本次交易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本次交易完成后,办理本次交易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同时向中介机构提供各 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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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

  • 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宜。

10.本授权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期间内公司取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组的批文,则本次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组完成之日。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3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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