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an 19, 2016
56955_rns_2016-01-19_64316339-7719-49ba-af73-41616d93b875.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picture [294 x 4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〇一六年一月
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 picture [419 x 35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刘伟 许杰 梁平
刘敏东 胡少苑 欧阳立东
李定安 叶东文 谢克人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9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4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6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7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当事人 ....................................... 11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基本情况 ............................... 13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比较 ............................. 1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4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6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7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18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3
释 义
| 佳都科技、发行人、上市公 司、公司 |
指 |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 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
指 |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A股股票之行为 |
| 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 |
指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 验资机构 |
指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中新融鑫 | 指 | 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国华人寿 | 指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华安资产 | 指 |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 银华资本 | 指 |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 股票、普通股、A 股 | 指 | 每股面值为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14 年10 月1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4 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 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刘伟签订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新融鑫、国华人寿、 华安资产、银华资本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设立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 订<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的议案》等议案。
2、2014 年11 月18 日,公司召开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 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8 人,代表公司股份230,998,0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22%。该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刘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暨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新融鑫、国华人寿、华安资产、银 华资本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订<股东回报 规划(2014-2016)>的议案》等议案。
3、2015 年4 月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与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分别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4、2015 年8 月2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5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刘伟解除非 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2015 年9 月11 日,公司召开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 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10 人, 代表公司股份214,335,0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9%。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刘伟解除非公开发行股票认 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和 《关于修订公司〈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6、2015 年11 月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5 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延长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 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7、2015 年11 月20 日,公司召开2015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 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9 人,代表公司股份214,333,9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9%。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15 年9 月23 日,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 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2015 年12 月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55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
行不超过84,745,763 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 个月内有效。 (三)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 年1 月13 日出具的天 职业字[2016]973-1 号《验证报告》,截至2016 年1 月11 日止,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指定的股东缴存款账户已收到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国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银华财富资本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共四家特定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共计四笔,金额共计人 民币1,100,000,000.00 元。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 年1 月13 日出具的天 职业字[2016]973 号《验资报告》,佳都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84,745,763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9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1,100,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0,012,929.06 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9,987,070.94 元,截至2016 年1 月12 日止,公司已 收到实际募资净额为人民币1,089,987,070.94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84,745,763.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005,241,307.94 元。
(四)本次发行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6 年1 月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股票限售期为36 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9 年1 月18 日,如遇非交 易日则顺延到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类型: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84,745,763 股。
(三)发行证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四)定价方式与发行价格: 经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2014 年第十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 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2014 年10 月14 日。本次发行的价格12.98 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
(五)募集资金量: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00,000,000 元,扣除 发行费用人民币10,012,929.0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89,987,070.94 元。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10,012,929.06 元。
三、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国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认购方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各认 购方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 序号 | 认购方名称 | 认购股份数量(股) | 限售期 |
|---|---|---|---|
| 1 | 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3,929,122 | 36个月 |
| 2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5,408,321 | 36个月 |
| 3 |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7,704,160 | 36个月 |
| 4 |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7,704,160 | 36个月 |
| 合计 | 84,745,763 | - |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发行对象情况
(1)中新融鑫
企业名称: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 19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谢金龙) 认缴出资额:75,130 万元
成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27 日
经营范围: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对外进行投资(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 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会务服务; 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市场营销策划;从事建筑相关业
务(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执业);市场调查;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 信息咨询**【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 审批和许可后,方可经营】。
(2)国华人寿
公司名称: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 4 层 04、05、06、07、08、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益谦
注册资本:28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07 年 11 月 8 日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 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华安资管 公司名称: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 8 号 6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勍
注册资本:3,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1 日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4)银华资本
公司名称: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1 号 3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 注册资本:3,920 万元 成立日期:2013 年 3 月 11 日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与佳都科技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没有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有关关联交易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 息披露。
(二)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并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 转让,36 个月的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三)发行对象资金来源情况
1、中新融鑫
中新融鑫本次用于认购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中新融 鑫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根据中新融鑫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承诺 函,本次认购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国华人寿
国华人寿本次用于认购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自有 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根据国华人寿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承诺函,本次 认购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根据国华人寿出具的关于本次认购事宜的说明,国华人寿作为佳都新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以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三号(以下简称“国华人寿-万能三号”)参与认购。
国华人寿-万能三号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万能险投资账户,已遵 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之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审批手续。
国华人寿-万能三号是国华人寿销售万能保险形成的账户,资金来源于万能 险保费收入,并非保险资管产品,且国华人寿-万能三号自身不属于结构化产品, 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中限制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结构化产品。 国华人寿-万能三号参与本次认购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
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的相关规定,国华人寿通过该投资账户参与本次认购 亦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3、华安资管
根据公司与华安资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华安 资管作为佳都科技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以其管理的华安资管-高览 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此次认购。
根据认购对象华安资管及华安资管-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 人邓建宇出具的承诺,本次认购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于委托人的 自有资金或合法借款,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银华资本
根据公司与银华资本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银华 资本作为佳都科技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以其管理的银华资本-盈泰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
根据认购对象银华资本及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薛慧出 具的承诺,本次认购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 合法借款,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公司此次发行对象中的中新 融鑫、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 理计划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经查阅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证明、基金子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网站等方式,上述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已经按照《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衔接工作的通知》 (中基协字【2014】66 号)的规定履行了备案手续。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当事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保荐代表人:姚利民、苏欣 项目协办人:白英才 项目组成员:李娟、吴晓光 联系电话:010-85127553 传真:010-85127940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负责人:张利国 签字律师:周涛、袁月云 联系电话:010-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三)审计机构 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2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宏 签字注册会计师:傅成钢、康代安 联系电话:010-88827799 传真:010-88018737 (四)验资机构
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2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宏
签字注册会计师:傅成钢、韩雁光、康代安
联系电话:010-88827799 传真:010-88018737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比较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总数(股) | 持股比例(%) |
|---|---|---|---|
| 1 | 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 84,700,086 | 16.95% |
| 2 | 广州佳都集团有限公司 | 71,310,037 | 14.27% |
| 3 | 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 |
33,004,148 | 6.60% |
| 4 | 刘伟 | 18,617,119 | 3.73% |
| 5 | 何娟 | 8,500,000 | 1.70%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 移动互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7,555,845 | 1.51% |
| 7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641,338 | 0.93% |
| 8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 4,399,901 | 0.88% |
| 9 |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 |
4,000,000 | 0.80% |
| 10 | 民生证券-兴业银行-民生证券佳都 科技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3,552,000 | 0.71% |
| 合计 | 247,400,959 | 48.08%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总数(股) | 持股比例(%) |
|---|---|---|---|
| 1 | 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 84,700,086 | 14.49% |
| 2 | 广州佳都集团有限公司 | 71,310,037 | 12.20% |
| 3 | 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
53,929,122 | 9.23% |
| 4 | 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 |
33,004,148 | 5.65% |
| 5 | 刘伟 | 18,617,119 | 3.19% |
| 6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 能三号 |
15,408,321 | 2.64% |
| 7 | 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 聚平台证券投资基金 |
9,326,889 | 1.60% |
|---|---|---|---|
| 8 | 何娟 | 8,563,000 | 1.46% |
| 9 | 华安未来资产-兴业银行-邓建 宇 |
7,704,160 | 1.32% |
| 10 | 银华财富资本-招商银行-薛慧 | 7,704,160 | 1.32% |
| 合计 | 310,267,042 | 53.10% |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 股份类别 | 发行前 | 发行前 | 发行后 | 发行后 |
|---|---|---|---|---|
| 股份数(股) | 股份比例 | 股份数(股) | 股份比例 | |
| 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 396,916,769 | 79.42% | 396,916,769 | 67.91% |
| 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 102,850,105 | 20.58% | 187,595,868 | 32.09% |
| 三、股本总数 | 499,766,874 | 100.00% | 584,512,637 | 100.00% |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东结构将相应发生变化,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大为增加,净资产也大幅度增加,降低了公司 资产负债率,改善了财务结构,公司财务风险进一步降低,财务结构更趋合理。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支持智能安防和智能 化轨道交通两个核心业务的发展,将有利于公司巩固现有的市场优势,围绕智慧 城市的智能安防和智能交通核心增长业务,紧抓智慧城市建设热潮,承接BT 模 式总包项目,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积极开创企业稳健快速 发展的新局面。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稳 定性,也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五)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进行调整,高 管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动。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 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关联关系均没有发生变化,也不 会因此形成新的同业竞争或产生关联交易。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
论意见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认为:
(一)本次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佳都科技本次发行过程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 的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佳都科技股东大会相关决议 的规定,实际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与发行人股东 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发行方案一致。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佳都科技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佳都科技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的有 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登记备案,且发行对象认购资金为自有或合法筹集,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 排。
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与认 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 已履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发行数量等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姚利民 苏 欣 项目协办人: 白英才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苏 欣 内核负责人: 方 尊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卫东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余 政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1 月19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 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 picture [301 x 14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经办律师:
周涛 袁月云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利国
----- End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016 年1 月19 日
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 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 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傅成钢 康代安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陈永宏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6 年1 月19 日
关于签字会计师离职的说明函
本所对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 会计师是傅成钢、李春华。
本说明函出具日李春华已从本所离职,相关工作由(康代安)接 替负责。 特此说明。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6 年1 月19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 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佳都新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 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傅成钢 韩雁光 康代安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陈永宏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6 年1 月19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
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3、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要文件。
(此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 报告书》之盖章页)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1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