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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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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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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7 ] C0092 号
致: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从业办法》”) 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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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的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 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广州天河软件 园建工路4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王立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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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共计9人,代表股份689,185,98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3.11%。除贵公司股东 (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会议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37,8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4%。上述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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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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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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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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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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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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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2016年审计报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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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为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信用账期担保的议案》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 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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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前述议案1-6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前述议案7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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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鑫 陈 拙 2017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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