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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Navigation Control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y 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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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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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 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 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 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 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 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 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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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 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监 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 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 事候选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 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 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 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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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 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 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 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 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 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

  • 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

  • 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

  • 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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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监事人选。

第十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 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 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 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 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 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 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 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 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 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 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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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定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 订,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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