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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TOO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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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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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正常运作,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如有,下同),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 东: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 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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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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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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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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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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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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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 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 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如实地书面回答相关问询。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 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 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 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职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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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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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 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 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 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 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 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 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累积投票、 征集投票权等方式保障其他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 方式限制、阻挠其他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 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对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份行为制度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利用他人 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作 出的各项承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中 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 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 会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前 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 报告书》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违规情形的,应当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 全部解除,但转让控制权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 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 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通知公 司并配合履行披露义务: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配合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 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 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地书面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披露定期报告前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定期书面问询,明确是否存在未向公司披露的涉及公 司重大信息事项。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作,与 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