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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TOOL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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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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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 名,由董事会选举。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等工作,或者指定

公司其他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 议举行。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当有两名以上 委员提议时,也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委员为一人或全部委员均需回避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 效的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 有效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