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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TOO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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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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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 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耐 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 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 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 露及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审计委员会可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 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应提醒外部信 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保守相关秘密。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外部信息报送要 求,原则上应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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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 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针对股票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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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针对公司债券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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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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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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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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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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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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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与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 查询。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 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信息。登记备案信息(含补充完善)至少保存 10 年以上。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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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按照要求提供或 补充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变更情况,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的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 权激励的重大内幕信息,除按照第十二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间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 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 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 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四)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等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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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 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 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四)在流转环节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所有获知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流转时原信息持有者应当对参与者进行保密 义务的特别提示,不得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公司同时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流转环节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五章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 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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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 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动及其他可能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 情形,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进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情况的自查。 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及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 为的,公司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 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 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股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股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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