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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TOOL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Aug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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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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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 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管理,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 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内部 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有,下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 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 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 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 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 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 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 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
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 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 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 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 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 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 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 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 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 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 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专项报告》 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 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 关的必要资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