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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Transimag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Mar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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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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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章 节 | 章程原条款 | 修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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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
|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 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 达到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除上述情形外 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和本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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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
|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 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 达到30%。 上市公司除上述情形外 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四节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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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 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该款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该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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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以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
|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拟在 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提前按有关规定报交易 所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 个月后 的12 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得超过50%。 |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拟在 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提前按有关规定报交易 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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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 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 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日起6个 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由董事会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
|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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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 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 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 (十六)审议批准每年度 内单笔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 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 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 的公司净资产30%以上(含 30%)的借款事项及相应的资 产抵押、质押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每年度 内单笔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 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 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 的公司净资产30%以上(含 30%)的借款事项及相应的资 产抵押、质押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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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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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 个月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 个月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 |
|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 “关联人”的定义,适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 相关规定。 |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 “关联人”的定义,适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 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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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 或章程规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 规定的董事席位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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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七十七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 |
|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一次或累计减少公 司注册资本超过10%;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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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1股份 享有1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1股份 享有1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
|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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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 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 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 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 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 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 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 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 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 |
| 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 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 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 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 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 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 证监会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 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 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 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 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 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 诉。 |
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 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 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 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 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 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 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 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 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 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 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 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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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 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 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 |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 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 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 |
| 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 达到或者超过20%;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总额30%;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 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债 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 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 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 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 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 达到或者超过20%; (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 工持股计划; (四)股份回购;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总额30%;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 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债 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 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 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 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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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 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 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 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 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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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 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 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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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七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
|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 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 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 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 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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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 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 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 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 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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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二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2 年内仍然有效。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
|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任何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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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三 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 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 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或者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转让、 受让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及其 他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 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融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 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转让及受让 |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 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以及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
重大资产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 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以及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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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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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八 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 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交易所及部门规章的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
| 规定进行编制。 | 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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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 条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 本原则和具体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 者的回报,按规定比例向股东 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 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 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 间隔: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 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根据当期经营利润 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 本原则和具体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 者的回报,按规定比例向股东 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 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 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 间隔:公司采用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
| 分红。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 条件和比例: (1)当期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 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 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归还借款或者购买设备的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后,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 配利润的30%; |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 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除非 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 董事同意、监事会决议通过, 两次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不 少于六个月。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 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 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 还借款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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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 具体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 基础上,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 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 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 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 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后,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 配利润的3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 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 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 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 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 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 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 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 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 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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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三 条 |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 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具体情形确定。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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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 条 |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 |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 |
| 议程序、实施、变更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 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在会议上发表明确意见。董 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 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求、独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 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出席 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方 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 发表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
议程序、实施、变更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 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 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 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在会议上发表明确意见。董 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 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求、独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 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在审 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 公司董事会出席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通过,全体监事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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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并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 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审议 通过。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变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 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4、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采取股 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变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 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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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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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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