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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Transimage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Jul 1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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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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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编: 2 1 0 0 1 9 电话: + 8 6 2 5 - 8 3 3 0 4 4 8 0 传真: + 8 6 2 5 - 8 3 3 2 9 3 3 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江苏 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或“传艺科技”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于2023年4月 20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 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与前述文件合称“已出具文件”)。

2023年5月31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85号) 所涉及相关事项,本所律师进行落实和回复,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年7月10日,根据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发生事项和公司提供 的资料,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 中心于2023年7月11日出具的《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18号)所涉及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进行落实和回复,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 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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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 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 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一、审核问题 1

本次募投项目钠离子电池制造二期 5.5GWh 项目拟生产圆柱形及方形钠离 子电池,主要用于储能、低速电动车和电动工具等领域,项目达产年预计可实现 销售收入约 310,497.00 万元,新增净利润约 44,265.47 万元。截至 2023 年 3 月底, 公司投资建设的钠离子电池一期 4.5GWh 项目已投入使用并实现量产和供货,但 仍处于产能爬坡阶段,尚未完全达产。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钠离子电池相关收入情况、相关 产品产量、产能及利用率、收入及占比情况,主要客户情况,相关订单情况,钠 离子电池制造业务的技术、人员的来源,目前是否已具备钠离子电池项目必要的 实施能力、运营条件、市场技术储备,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充分;(2)结合上述 情况说明本次再融资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本次募投项目是否 存在实施风险及产能消化风险;(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能源整车动力电 池制造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需要履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 备案程序。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能源整车动力电池制造业务,是否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是否需要履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钠离子电池制造二期 5.5GWh 项目”的主要产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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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柱形及方形钠离子电池,技术路线包括“层状氧化物正极+硬碳负极”及“聚 阴离子正极+硬碳负极”,具体终端拟应用场景如下所示:

技术路线 产品形态 年产能
GWh
主要应用场景
正极:层状氧化物
负极:硬碳
圆柱形电池 3.0 二轮电动车、乘用车、电动工具等
方形电池 1.5 储能、工程机械、乘用车等
正极:聚阴离子
负极:硬碳
方形电池 1.0 长循环、高功率储能等
合计 5.5 -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拟生产的“层状氧化物正极+硬碳 负极”电池下游应用场景较为广泛,覆盖二轮电动车、乘用车、电动工具、储能、 工程机械等多个领域。自启动在钠离子电池领域的投资布局以来,发行人持续积 极与多家国内、国际知名汽车品牌企业开展样品开发与测试工作,凭借在镍基氧 化物和硬碳结构调控、界面构造等方面的持续技术突破和完善,发行人钠离子电 池目前在实验室层面已能达到约 170Wh/kg 的能量密度,接近市场上主流磷酸铁 锂电池的能量密度,因此发行人将乘用车领域规划为了本次募投项目(二期项目) 的下游覆盖领域之一。

作为电化学领域的新兴电池产品,钠离子电池产业化的推进有利于缓解目前 锂电池产业链上游原材料供需紧张的现状、助力风电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的消纳, 对实现“双碳”具有战略意义,近年来受到政府多项产业政策的鼓励和支持。2021 年 10 月,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等 9 部门发布《“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 划》,提出要加强可再生能源前沿技术和核心技术装备攻关,明确要研发储备钠 离子电池等高能量密度储能技术;2022 年 1 月,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十四五” 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提出要强化技术攻关,构建新型储能创新体系,加大 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力度,在推动多元化技术开发方面明确要开展钠离子电池等关 键核心技术研究;2023 年 1 月,工信部、科技部等 6 部门发布《关于推动能源 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在钠离子电池方面要聚焦电池低成本和高安全 性,加强相关主材和辅材的研究,加快钠离子电池技术突破和规模化应用。

而在乘用车等交通工具的应用方面,工信部于 2021 年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 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 4815 号(工交邮电类 523 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明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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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促进性能优异、符合条件的钠离子电池在新能源电站、交通工具、通信基站 等领域加快应用”。

新能源乘用车领域主要由工信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 理,其制定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新 能源汽车的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并通 过每月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形式 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类型实施准入管理,未列入公告产品类型的汽车生产企业 不得生产、销售。因此,尽管发行人生产和销售钠离子电芯除建设项目备案、环 评等常规审批外不存在其他需要履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情 形,但与发行人合作的符合新能源汽车准入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在正式生产搭载 发行人所生产钠离子电池产品的汽车型号前需满足储能装置(单体、模块)等检 验项目的依据标准,并完成相关具体汽车型号在《公告》中的列入。2023 年, 工信部发布的第 372 批《公告》中已列入了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 奇瑞牌纯电动轿车和江西江铃集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旗下的羿驰牌纯电动轿 车 2 款搭载钠离子电池的汽车产品,标志着钠离子电池在乘用车上的应用和推广 已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新能源乘用车系本次募投项目所生产钠离子电池的拟应用领域之 一。钠离子电池产品的产业化及其在乘用车等交通工具领域的应用属于政府产业 政策指导和鼓励方向。发行人生产和销售钠离子电芯除建设项目备案、环评等常 规审批外不存在其他需要履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情形。除需 将相关汽车型号列入工信部定期发布的《公告》中外,下游汽车生产企业生产和 销售钠离子电池乘用车不存在其他需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部分搭载钠离 子电池的乘用车产品已被列入工信部近期发布的《公告》。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 1、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财务测算资料;

  • 2、查阅了发行人钠离子电池产品相关实验室数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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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查阅了与钠离子电池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工信部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 1、新能源乘用车系本次募投项目所生产钠离子电池的拟应用领域之一。

2、钠离子电池产品的产业化及其在乘用车等交通工具领域的应用属于政府 产业政策指导和鼓励方向。发行人生产和销售钠离子电芯除建设项目备案、环评 等常规审批外不存在其他需要履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情形。

3、除需将相关汽车型号列入工信部定期发布的《公告》中外,下游汽车生 产企业生产和销售钠离子电池乘用车不存在其他需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部分搭载钠离子电池的乘用车产品已被列入工信部近期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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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阚 赢__ 杨学良__

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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