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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T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n 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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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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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辦法
修訂日期: 108 年 6 月 18 日
第一條 法規依據
本作業程序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 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程序之適用範圍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 處理準則規定及本公司作業程序,訂定該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惟若處理準則或 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與該子公司所在地之法令有相衝突者,得優先適用當地法令規定。
第三條 貸與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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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 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 -
十 -
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間。 -
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
二、借款人最近兩年內無退票、銀行拒絕往來等不良記錄方可辦理資金融通。 -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但仍應依第四 條第三項及第五條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
第四條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一、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含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及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的 -
公司或行號)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
二、資金貸與個別對象之限額: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或雙 方間業務往來之餘額,孰低者為限。前述所稱業務往來餘額係指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 額孰高者。 -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或國外子公司對本公司,因融通 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時,不受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之限制,惟該等子公司應於其 訂定之作業程序中載明貸與期限、限額及授權額度。
融通期間以十年或十個營業週期為限。
第五條 資金融通期限及計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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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 -
(一)本公司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貸與他人者,每筆貸款期限自貸與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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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間。
- `事會同意辦理展期手續。`
-
二、利息: -
(一)按日計息: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365 即得利息額。 -
(二)放款利息之計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並通知借款人自約定繳息日 起一週內繳息。 -
(三)資金貸與利率應參酌本公司於金融機構之存、借款利率水準訂定之。 -
(四)依第二條規定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國外子公司,資金貸與之計息方式得適用當地法令之規 定,不受前款之限制。
第六條 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
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
(一)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 通資金之必要者。 -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三)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者。
第七條 申請
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借款,經辦人員應初步接洽,先行了解其資金用途及最近營業及財務狀
況,其可行者即作成洽談記錄。
第八條 徵信調查
初次借款者,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以便辦理徵信作業。若屬繼續借款者,原
則上每年辦理徵信調查一次。如為重大案件,應視實際需要,每半年徵信調查一次。
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請會計師辦妥融資簽證,則得沿用超過一年尚
不及二年之調查報告,並參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簽報貸放案。
第九條 貸款核定
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如借款人信評欠佳,不擬貸放者,經辦人員應將婉拒之理由,簽奉核
定後,儘速簽覆借款人。
對於徵信調查結果,信評良好,借款用途正當之案件,經辦人員應填具徵信報告及意見,擬
具貸放條件,逐級呈送董事長核決之,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並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相互貸與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除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外,並得授權
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
用,惟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第十條 通知借款人
借款案件奉核定後,經辦人員應儘速函告或電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借款條件,包括額度、
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內簽約,辦妥擔保品質(抵)押權設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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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對保手續後,以憑撥款。
第十一條 簽約對保
貸放案件應由經辦人員擬訂約據條款,經主管人員審核並送請法律顧問會核後,再辦理簽約 手續。
約據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約據上簽章後,應由經辦人員辦
妥對保手續。
第十二條 擔保品權利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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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放案件如須擔保品者,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品,並辦理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以確保本公 司債權。 -
第十三條 保險 -
擔保品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船舶車輛應投保全險,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 品抵押值為原則,保險單應加註以本公司為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存放地 點、保險條件、保險批單,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條件相符;建物若於設定時尚未編訂門牌號碼、 其地址應以座落之地段、地號標示。
經辦人員應注意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繼續投保。
第十四條 撥款
貸放案經核准並經借款簽妥契約及送存執(或分期還款)本票,辦妥擔保品抵(質)押設定
登記,全部手續經核對無訛後,即可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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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已貸與資金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貸款撥放後,應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 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即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 之處理。在放款到期二個月前,應通知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 -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始得將本票、 借據等債權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 -
如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時,應先查明借款餘額後,以決定是否同意辦理抵押權塗銷。
第十六條 展期
貸放案到期前通知借款人依約還款,或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展期,違者本公司得 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第十七條 案卷之保管與整理
貸放案件經辦人員對本身經辦之案件,於撥貸後,應將約據、本票等債權憑證,以及擔保品 證件、保險單、往來文件,依序整理後,裝入保管品袋,並於袋上著名保管品內容及客戶名 稱後,呈請管理部主管檢驗,俟檢驗無誤後即行密封,於騎縫處加蓋經辦人員及管理部主管 印章,並在保管品登記簿登記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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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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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資金貸與情形,應按以下四項主管機關規定公告申報。本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如有資金 貸予他人之情形,子公司並須將有關資料送本公司總部-財會一併辦理公告申報。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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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 本公司為之。 -
四、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 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第十九條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 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 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以加強公司內部控管。` -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子公司或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
本辦法所稱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前述淨值係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數據為準。 -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 貸與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第廿一條 本處理程序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報股東會承認實施,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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