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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 — AGM Information 2021
Jul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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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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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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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109 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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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本公司109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及個體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寇惠植會計師及郭欣頤會計師查核峻事,併同營業報告書經本公司 董事會決議通過,送請監察人審核完竣,敬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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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表冊,請參閱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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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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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109 年度虧損撥補案,提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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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109 年度虧損撥補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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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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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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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依實際執行狀況,爰修正「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二、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普通股案,提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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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為充實營運資金以改善財務結構,擬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規定辦理私 募有價證券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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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辦理之私募增資發行普通股相關說明如下:
- 1.私募股數:不超過一仟二百伍拾萬股,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 運需求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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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股面額:新台幣10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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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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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5 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之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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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亦不得低於定價日前30 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 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 股股價之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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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惟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八成之範圍內,擬提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 之。
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係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 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依前述訂價方式致 本次私募價格可能低於股票面額,對股票面額與私募價格差 異可能造成累積虧損增加而影響股東權益時,將視未來公司 營運狀況消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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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定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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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擬包括內部人或關係人。(應募人暫定名單,請參閱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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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對本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之內部人或 關係人,若前述暫定應募人有異動時,則授權董事會 依規定洽其他應募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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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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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採公募之理由:考量資金市場狀況、籌集資本之時效性、
便利性、發行成本等因素,擬以私募方式 辦理籌資。
(2)各分次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 預計辦理次數 | 資金用途 | 預計達成效益 |
|---|---|---|
| 第一次 | 私募所得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以改善財務結構。 | 本計畫之執行將可充實營運資金、提升公司競爭力、降低財務成本以改善財務結構等效益,對股東權益亦有正面且實質之助益。 |
| 第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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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分次辦理之私募增資案,合計發行總股數一仟二百伍 拾萬股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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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募資金運用進度:預計111 年6 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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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委 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請參閱 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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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 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
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 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 機關辦理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上市申請。
- 五、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件、 計畫項目、定價日及其他未盡事宜等,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 關規定及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之必要時,擬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選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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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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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補選董事案,提請 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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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茲因本公司第八屆獨立董事劉勇豪先生及董事彭志鴻先生辭任,擬補選 董事一席及獨立董事一席,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依候選人名單選任之, 任期自民國110 年6 月22 日起至民國111 年6 月17 日止,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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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相關資料,請參閱議事手冊。 三、敬請選舉。
其他議案
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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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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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為使本公司董事順利推動業務,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前提下,爰依公司法 第209 條之規定,提請股東常會同意解除新任董事與獨立董事及其代表人 自就任日起其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並於股東會討論本案前,當場補充說 明其範圍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