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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IA Annual Report 2018

Jul 22, 2019

52057_rns_2019-07-22_34d12077-8cd7-4d72-88c2-2089abf92abe.pdf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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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票方式 親自出席+委託出席 電子投票 合計 百分比
贊成權數 179,399,566 25,203,768 204,603,334
95.06%
反對權數 0
6,881
6,881
0.00%
無效權數 0
0

0

0.00%
棄權/未投票權數 56,040 10,565,646 10,621,686
4.93%

本案經出席股東票決後,照案通過。

五、討論事項:

  • 一、案由: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董事會提) 一

  • 說明:( )為配合相關法令變動及實務需要,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 文。

  • (二)「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詳附件。

  • (三)修訂前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46-49 頁。

  • (四)提請 討論。

議事經過:

戶號 33086 股東發言:配合經濟部函釋內容說明,章程明定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 議方式分派現金股利,董事會即取得現金股息紅利分派之專屬權,建議修訂「公 司章程」第 23 條之 2 及第 23 條之 3 條文,以符合公司之需求。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含電子投票):215,231,901 權。

投票方式 親自出席+委託出席 電子投票 合計 百分比
贊成權數 179,399,566 0 179,399,566
83.35%
反對權數 0
5,906
5,906
0.00%
無效權數 0
0

0

0.00%
棄權/未投票權數 56,040 35,770,389 35,826,429
16.64%

本案經出席股東票決後,照修正案通過。

  • 二、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 (董事會提) 一

  • 說明:( )為配合相關法令變動及實務需要,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部分條文。

  •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詳附件。 (三)修訂前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50-61 頁。

  • (四)提請 討論。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含電子投票):215,231,901 權。

投票方式 親自出席+委託出席 電子投票 合計 百分比
贊成權數 179,399,566 25,202,741 204,602,307
95.06%
反對權數 0
5,888
5,888
0.00%
無效權數 0
0

0

0.00%
棄權/未投票權數 56,040 10,567,666 10,623,706
4.93%

本案經出席股東票決後,照案通過。

2

  • 三、案由: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 (董事會提) 一

  • 說明:( )為配合相關法令變動,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 條文。

  • (二)「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詳附件。 (三)修訂前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62-65 頁。

  • (四)提請 討論。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含電子投票):215,231,901 權。

投票方式 親自出席+委託出席 電子投票 合計 百分比
贊成權數 179,399,566 25,202,353 204,601,919
95.06%
反對權數 0
5,893
5,893
0.00%
無效權數 0
0

0

0.00%
棄權/未投票權數 56,040 10,568,049 10,624,089
4.93%

本案經出席股東票決後,照案通過。

  • 四、案由: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 (董事會提) 一

  • 說明:( )為配合相關法令變動,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二)「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詳附件。 (三)修訂前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66-69 頁。 (四)提請 討論。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含電子投票):215,231,901 權。

投票方式 親自出席+委託出席 電子投票 合計 百分比
贊成權數 179,399,566 25,201,740 204,601,306
95.06%
反對權數 0
6,888
6,888
0.00%
無效權數 0
0

0

0.00%
棄權/未投票權數 56,040 10,567,667 10,623,707
4.93%

本案經出席股東票決後,照案通過。

  • 六、臨時動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臨時動議提出。

  • 七、散 會:同日上午 9 時 19 分主席宣布散會,獲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散會。

3

附件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 年度營業報告書

一、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單位:新台幣仟元;每股稅後純益(損)為新台幣元

項 目 106年度 107年度 增(減)比率%
營業收入淨額 7,180,059 7,231,688 1%
營業成本 7,053,299 6,721,113 -5%
營業淨利(損) (326,663) 82,618 125%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37,503) 97,854 361%
稅後純益(損) (298,473) 145,110 149%
每股稅後純益(損) (0.97) 0.47 148%

二、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一 ( )財務收支分析

本公司 107 年度營業收入 7,231,688 仟元,較 106 年度 7,180,059 仟元增加 51,629 仟元,比率 0.72%。107 年度稅後純益為 145,110 仟元,較 106 年度稅後純損 298,473 仟元增加 443,583 仟元。

(二)獲利能力分析

項 目 106年度 107年度
財務結構(%) 負債佔總資產比率 42.68
38.12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207.94
226.42
償債能力(%) 流動比率 180.25
185.03
速動比率 147.79
156.59
利息保障倍數 (8.64)
6.76
獲利能力(%) 資產報酬率 (2.60)
1.72
股東權益報酬率 (4.87)
2.44
純益率 (4.16)
2.01
每股盈餘(元) (0.97)
0.47

4

三、研究與發展

一 ( )機構整合元件(MVI)

國際化設計、生產、製造等可以提供客戶一次購足之廠商為未來趨勢且需要符合 綠色環保要求。本公司除因應客戶需求建立全球設計及供銷體系並藉由國際產銷分 工,提供機構與電子垂直整合的設計 Solution, 以提昇整體競爭力。

開發成功之技術或產品:

A.液態矽(硅)膠雙色成型與防水機構件開發與製造;

  • B.結合光學/電子技術/金屬彈片、軟性電路印刷板應用之多功能機構模組;

  • C.智慧型穿戴裝置、行動配件產品開發與製造;

  • D.汽車零組件模組開發與製造;

  • E.塑膠機構結合電容式開關模組開發。

(二)軟性印刷電路板(FPC)

FPC 之應用隨著物聯網雲端科技興起,已廣泛運用到智慧型手機、巨量資訊存取 設備、穿戴式應用產品、車載產品等產品領域,正以突破性的速度凌駕其他產品之上, 技術的推進使得各項產品的功能不斷擴增,但產品卻朝向輕薄短小的趨勢發展,使得 軟板產業的需求爆發性向上提升。

、 近年來,國際手機品牌大廠如 Apple Samsung 及大陸等新興市場智慧型手機銷 售保持成長,同時穿戴式產品應用也掀起產業界的熱潮,為觸控面板、光學鏡頭、無 線通訊等產業又注入活水,預估智慧型手機、穿戴式產品、車載用軟板及物聯網 Smart Home 等應用將為未來幾年主要營運動能。

開發成功之技術或產品:

A.10/10um 細線路 D/S COF 技術開發; B.25/25um MSAP 細線路軟性印刷電路板技術開發;

C.車用通訊影像顯示及控制用軟板開發;

D.穿戴式眼鏡手錶手環軟板開發;

E.TDDI 應用之軟板開發; F.5G 光通訊訊號連接用軟板開發; G.3D 觸控軟板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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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本公司董事會造具 107 年度財務報表業經董事會委託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前述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暨盈餘分派 議案等,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合,爰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及 公司法第 219 條規定,特此報告,敬請 鑒核。

此致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 召集人:黃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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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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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報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之個體資產負債 表,暨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 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 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 及106 年12 月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 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與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 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 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 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 獨表示意見。

茲對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 敘明如下:

三角貿易之銷貨收入認列之真實性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產各式軟性印刷電路板及機構整合元件產 品,應用於車用及消費型電子產品市場等。其銷貨型態包含內銷、直接外銷 及三角貿易。而三角貿易之銷貨收入需於貨物交予客戶指定的第三方承運商 時,始移轉風險與報酬並認列收入。由於前述收入認列過程涉及人工作業, 可能導致收入認列時點不適當。因特定客戶三角貿易銷貨收入佔整體銷貨收 入比重較高,故針對特定客戶中銷貨收入增加金額、幅度較重大及逾期帳齡

7

較長之客戶,將其三角貿易銷貨收入認列之真實性列為本年度個體財務報表 關鍵查核事項。

  • 針對上述重要事項,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 瞭解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銷貨收入認列時點之內部控制之有效性。

  • 取得全年度三角貿易之銷貨收入明細為測試樣本,執行細項測試驗證外 部客戶訂單、出口報關單及發票之日期、金額與對象是否相符。

  • 執行資產負債表日前後銷貨收入認列及出貨文件之截止測試,以評估商 品風險及報酬是否業已移轉及收入認列時點之正確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

  • 體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 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毅嘉科技股份有限

  • 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 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 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

  • 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 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 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

  • 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 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 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 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 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 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 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 力。

8

  1.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 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2. 對於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 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 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3.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4. 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 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 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 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林 宜 慧

會 計 師 池 瑞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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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六字第0940161384 號 金管證審字第1060023872 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9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資產負債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




1100
1110
1125
1170
1180
1210
1220
130X
1470
11XX

1535
1546
1550
1600
1760
1840
1975
1990
15XX
1XXX




2100
2170
2180
2200
2220
2230
2320
2399
21XX

2540
2542
2645
2670
25XX
2XXX

3110
3200
3310
3350
3490
3500
3XXX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四、六及二八)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四、七及二八)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四、九及二八)
應收帳款-非關係人(附註四、五、十一及二八)
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四、五、十一、二八及二九)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二八及二九)
本期所得稅資產(附註二三)
存貨(附註四、五及十二)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十六及二八)
流動資產總計
非流動資產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四、八、二八及三十)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非流動(附註四、十、二八及三十)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四及十三)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四及十四)
投資性不動產(附註四、十五及三十)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二三)
淨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附註四及二十)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十六及二八)
非流動資產總計
資 產 總 計





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附註四、十七及二八)
應付帳款-非關係人(附註十八及二八)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十八、二八及二九)
其他應付款(附註十九及二八)
其他應付款項-關係人(附註二八及二九)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二三)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借款及應付長期票券(附註四、十七
及二八)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十九)
流動負債總計
非流動負債
長期借款(附註四、十七及二八)
應付長期票券(附註四、十七、二八)
存入保證金(附註二六及二八)
其他非流動負債(附註十九)
非流動負債總計
負債總計
權益(附註二一)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負 債 與 權 益 總 計
107年12月31日 107年12月31日
6
3
-
21
-
-
-
1
-
31
-
-
57
8
3
1
-
-
69
100
8
-
10
1
5
-
4
-
28
5
-
-
-
5
33
35
25
6
4

1 )

2 )
67
100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6年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6年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6年12月31日

$ 534,719
234,177
-
1,871,246
224
22,890
1,774
48,490
35,449
2,748,969
2,067
-
5,099,470
685,625
313,216
80,596
20,032
17,280
6,218,286
$ 8,967,255
$ 710,000
34,302
899,289
56,244
468,280
-
340,809
6,411
2,515,335
459,062
-
3,400
5,126
467,588
2,982,923
3,172,676
2,219,748
536,403
379,342

137,012 )

186,825)
5,984,332
$ 8,967,255

$ 770,286
107,679
129,439
2,002,365
543
18,972
669
70,784
32,598
3,133,335
-
2,067
4,927,830
740,208
316,208
63,877
18,926
36,373
6,105,489
$ 9,238,824
$ 865,000
38,808
1,072,442
56,093
450,596
881
-
52,973
2,536,793
500,000
299,909
3,400
8,762
812,071
3,348,864
3,356,506
2,325,439
536,403
296,524

85,217 )

539,695)
5,889,960
$ 9,238,824



(
(

(
(



(
(

(
(
8
1
2
22
-
-
-
1
-
34
-
-
53
8
4
1
-
-
66
100
9
-
12
1
5
-
-
-
27
6
3
-
-
9
36
37
25
6
3

1 )

6)
64
100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黃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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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孫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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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蔡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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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綜合損益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股 盈餘(虧損)為元

107年度





營業收入
4110
銷貨收入(附註四及二
九)
$4,698,002
101
4170
銷貨退回
(
9,484 )
-
4190
銷貨折讓
(
35,726)
(
1 )
4000
營業收入合計
4,652,792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四、十二、
二二及二九)
4,644,700
100
5900 營業毛利
8,092
-
營業費用(附註二二及二九)
6100
推銷費用
51,852
1
6200
管理費用
110,053
2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11,338
-
6450
預期信用迴轉利益
(
9,351 )
-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163,892
3
6900 營業淨損
(
155,800)
(
3)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二
二及二九)
7190
其他收入
70,601
2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20,842
-
7050
財務成本
(
31,135 )
(
1 )
7070
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
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
份額
223,879
5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合計
284,187
6
106年度 106年度


$4,966,691
(
18,968 )
(
46,581 )
4,901,142
4,889,887
11,255
61,749
110,066
18,976
-
190,791
(
179,536)
63,699
(
93,377 )
(
40,839 )
(
93,677 )
(
164,194 )
101
-
(
1 )
100
100
-
1
2
1
-
4
(
4 )
2
(
2 )
(
1 )
(
2 )
(
3)

(接次頁)

11

(承前頁)

107年度





7900 稅前淨利(損失)
$ 128,387
3
7950 所得稅利益(附註四及二三)
16,723
-
8200 本年度淨利(淨損)
145,110
3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
衡量數(附註二
十)
897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之兌換
差額
(
52,239 )
(
1 )
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未實現利益
-
-
8300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
益(稅後淨額)
(
51,342 )
(
1 )
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93,768
2
每股盈餘(虧損)
(附註二四)
9710
基 本
$ 0.47
9810
稀 釋
$ 0.47
106年度



( $ 343,730 )
(
7 )
45,257
1
(
298,473)
(
6)
(
938 )
-
(
159,903 )
(
3 )
140
-
(
160,701 )
(
3)
($459,174 )
(
9)
($ 0.97 )
($ 0.97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黃秋永 經理人:孫永祥

==> picture [43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會計主管:蔡沛成

==> picture [44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權益變動表

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

A1
106年1月1日餘額
105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B1
法定盈餘公積
D1
106年度淨損
D3
106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D5
106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T1
註銷員工限制型股票

T1
員工限制型股票酬勞成本

Z1
106年12月31日餘額
A3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

A5
107年1月1日重編後餘額
D1
107年度淨利
D3
107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D5
107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T1
註銷員工限制型股票
L1
處分庫藏股

Z1
107年12月31日餘額



$ 3,380,506

-
-

-


-

(
24,000 )

-

3,356,506

-

3,356,506
-

-


-

-
(
183,830)

$ 3,172,676




$ 2,324,046
-
-

-

-

1,393

-
2,325,439

-
2,325,439
-

-

-
-
(
105,691)
$ 2,219,748



未分配盈餘
$ 598,952
(
3,017 )
(
298,473 )
(
938)
(
299,411)
-

-
296,524

160
296,684
145,110

897

146,007
-
(
63,349)
$ 379,342




員工未賺得酬勞
( $ 3,251 )
-
-

-


-

572

2,075

(
604 )

-

(
604 )
-

-


-

604

-

$ -




( $ 539,695 )
-
-

-

-
-

-
(
539,695 )

-
(
539,695 )
-

-

-
-

352,870
($ 186,825)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 75,130
-
-
(
159,903)
(
159,903)
-

-
(
84,773 )

-
(
84,773 )
-
(
52,239)
(
52,239)
-

-
($ 137,012)








未實現損益
$ 20

-
-

140


140

-

-

160

(
160)

-

-

-


-

-

-

$ -
股數(仟股)
338,050
-
-

-

-
(
2,400 )

-
335,650

-
335,650
-

-

-
-
(
18,383)

317,267
法定盈餘公積
$ 533,386
3,017
-

-

-
-

-
536,403

-
536,403
-

-

-
-

-
$ 536,40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69,094
-

298,473 )

160,701)

459,174)

22,035 )
2,075
5,889,960
-
5,889,960
145,110

51,342)
93,768
604
-
$ 5,984,332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黃秋永

==> picture [43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經理人:孫永祥

==> picture [43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會計主管:蔡沛成

==> picture [45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現金流量表 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10000
本年度稅前淨利(淨損)
A20010
收益費損項目
A20300
預期信用迴轉利益
A20300
呆帳費用
A20100
折舊費用
A204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淨損失
A20900
財務成本
A21200
利息收入
A21300
股利收入
A21900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A23700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A2240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益
之份額
A22500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
備利益
A23100
處分金融資產淨損失(利益)
A3000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A31150
應收票據及帳款
A31180
其他應收款
A31200
存 貨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
A31990
其他營業資產
A32150
應付帳款
A32180
其他應付款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
A33000
營運產生之現金
A33100
收取之利息
A33300
支付之利息
A33500
支付之所得稅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年度
106年度
$ 128,387
( $ 343,730 )

9,351 )
-
-
895
111,154
110,460
19,432
9,866
31,135
40,839

11,541 )
(
7,517 )

4,077 )
(
4,436 )
604
2,075
2,314
193

223,879 )
93,677

4,580 )
(
4,826 )
12,334
(
25,201 )
140,789
(
398,389 )

3,918 )
47,989
19,980
(
46,498 )

2,977 )
2,451

209 )
(
259 )

177,659 )
285,928

2,959 )
(
6,552 )
46,562)
(
184,220)

21,583 )
(
427,255 )
11,572
7,313

27,934 )
(
6,311 )
1,982)
(
14,430)
39,927)
(
440,683)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年度
106年度
$ 128,387
( $ 343,730 )

9,351 )
-
-
895
111,154
110,460
19,432
9,866
31,135
40,839

11,541 )
(
7,517 )

4,077 )
(
4,436 )
604
2,075
2,314
193

223,879 )
93,677

4,580 )
(
4,826 )
12,334
(
25,201 )
140,789
(
398,389 )

3,918 )
47,989
19,980
(
46,498 )

2,977 )
2,451

209 )
(
259 )

177,659 )
285,928

2,959 )
(
6,552 )
46,562)
(
184,220)

21,583 )
(
427,255 )
11,572
7,313

27,934 )
(
6,311 )
1,982)
(
14,430)
39,927)
(
440,683)

(
(
(
(
(
(
(
(
(
(
(
(
(
(
(
( $ 343,730 )
-
895
110,460
9,866
40,839
(
7,517 )
(
4,436 )
2,075
193
93,677
(
4,826 )
(
25,201 )
(
398,389 )
47,989
(
46,498 )
2,451
(
259 )
285,928
(
6,552 )
(
184,220)
(
427,255 )
7,313
(
6,311 )
(
14,430)
(
440,683)

(接次頁)

14

(承前頁)


107年度 106年度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B00100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 ( $
713,854 )
( $
84,503 )
B00200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 685,029 91,330
B00300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514,614 )
B00400 出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 567,608
B01300 出售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 - 3,752
B02400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
股款 - 409,976
B02700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28,590 )
( 11,404 )
B028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6,488 4,338
B03800 存出保證金減少 - 4,026
B06700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1,450 )
( 274 )
B07100 預付設備款增加 ( 10,024 )
( 42,117 )
B07600 收取其他股利 4,077
4,436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
( 58,324)
432,554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0100 短期借款增加 4,820,000
2,130,042
C00200 短期借款減少 ( 4,975,000 )
( 1,265,042 )
C01300 償還公司債 -
( 2,000,000 )
C01600 舉借長期借款 - 500,000
C01800 長期應付票券增加 - 299,909
C03700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增加 17,684 450,596
C09900 收回限制型股票 -
( 22,035)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
( 137,316)
93,470
EEEE
現金及約當現金淨(減少)增加 ( 235,567 ) 85,341
E00100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770,286
684,945
E00200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534,719
$
770,286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黃秋永
經理人:孫永祥
會計主管:蔡沛成

15

==> picture [466 x 14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會計師查核報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之合 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綜合損 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 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毅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 國 107 年及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 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與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 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 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民國 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 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 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 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三角貿易之銷貨收入認列之真實性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生產各式軟性印刷電路板及機構 整合元件產品,應用於車用及消費型電子產品市場等。其銷貨型態包含內 銷、直接外銷及三角貿易。而三角貿易之銷貨收入需於貨物交予客戶指定的 第三方承運商時,始移轉風險與報酬並認列收入。由於前述收入認列過程涉 及人工作業,可能導致銷貨收入認列時點不適當。因特定客戶三角貿易銷貨 收入佔整體銷貨收入比重較高,故針對特定客戶中銷貨收入增加金額、幅度

16

較重大及逾期帳齡較長之客戶,將其三角貿易銷貨收入認列之真實性列為本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關鍵查核事項。

  • 針對上述重要事項,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 瞭解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於銷貨收入認列時點之內部控制 之有效性。

  • 取得全年度三角貿易之銷貨收入明細為測試樣本,執行細項測試驗證外 部客戶訂單、出口報關單及發票之日期、金額與對象是否相符。

  • 執行資產負債表日前後銷貨收入認列及出貨文件之截止測試,以評估商 品風險及報酬是否業已移轉及收入認列時點之正確性。

其他事項

  •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 107 及 106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

  • 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

  •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 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毅嘉科技股份有限

  • 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 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 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

  • 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

  • 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 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 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 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

  • 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 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 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

17

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 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 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 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 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1.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 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2.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 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 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3.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4. 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5.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6.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民國 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 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 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 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 picture [167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65 x 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7 x 5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86 x 2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六字第 0940161384 號

==> picture [58 x 5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86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060023872 號

==> picture [464 x 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8

單位:新台幣仟元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

107年12月31日

碼 資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四、六及二九)
$ 1,756,800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四、七及
二九)
369,325
11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四、九及二九)
-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四、八、二九及
三一)
90
1148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附註四、十及二九)
-
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四、十一及二九)
2,845,354
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二四)
1,798
130X
存貨(附註四及十二)
853,333
1470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十六、十七及三一)

125,914

11XX
流動資產總計

5,952,614

非流動資產
1535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四、八、二九
及三一)
2,067
1546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非流動(附註四、十、二九及
三一)
-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四及十四)
2,850,428
1760
投資性不動產(附註四、十五及三一)
313,216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二四)
217,854
1975
淨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附註四及二一)
20,032
1985
預付租賃款-非流動(附註十六)
136,490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十七及二九)

178,222

15XX
非流動資產總計

3,718,309

1XXX
資 產 總 計
$ 9,670,923


碼 負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四、十八及二九)
$ 1,114,545
2170
應付帳款-非關係人(附註十九及二九)
1,429,907
2200
其他應付款(附註二十及二九)
287,525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四)
26,504
2320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借款及應付長期票券(附註
四、十八、二九及三一)
340,809
2399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二十)

17,781

21XX
流動負債總計

3,217,071

非流動負債
2541
長期借款(附註四、十八、二九及三一)
459,062
2542
長期應付票券(附註四、十八及二九)
-
2645
存入保證金(附註二七及二九)

10,458

25XX
非流動負債總計

469,520

2XXX
負債總計

3,686,591

權益(附註二二)
3110
普通股股本
3,172,676
3200
資本公積
2,219,748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536,403
3350
未分配盈餘
379,342
3490
其他權益
(
137,012 )
(
3500
庫藏股票
(
186,825)
(
3XXX
權益總計

5,984,332

負 債 與 權 益 總 計
$ 9,670,923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黃秋永
經理人:孫永祥
107年12月31日 107年12月31日 106年12月31日



18
$ 1,895,968
4
107,679
-
129,439
-
-
-
305,152
30
2,753,323
-
692
9
1,073,097
1

178,023

62

6,443,373

-
-
-
2,067
30
2,906,448
3
316,208
2
219,136
-
18,926
1
143,623
2

226,033

38

3,832,441

100
$ 10,275,814

12
$ 1,347,184
15
1,865,575
3
300,597
-
284
3
-
-

61,016

33

3,574,656

5
500,000
-
299,909
-

11,289

5

811,198

38

4,385,854

33
3,356,506
23
2,325,439
5
536,403
4
296,524

1 )
(
85,217 )
(
2)
(
539,695)
(
62

5,889,960

100
$ 10,275,814

會計主管:蔡沛成
106年12月31日 106年12月31日










(
(











(
(

19
1
1
-
3
27
-
10
2
63
-
-
28
3
2
-
2
2
37
100
13
18
3
-
-
1
35
5
3
-
8
43
33
22
5
3

1 )
5)
57
100

19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股 盈餘(虧損)為元



營業收入(附註四及三五)
4110
銷貨收入
4170
銷貨退回
4190
銷貨折讓
4000
營業收入合計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四、十二及
二三)
5900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附註二三)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450
預期信用迴轉利益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6900
營業淨利(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二
三)
7190
其他收入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7050
財務成本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合計
7900
稅前淨利(損失)
107年度



$ 7,296,245
101
(
21,550 )
-
(
43,007)
(
1)
7,231,688
100
(6,721,113)
(93)

510,575

7
212,080
3
206,896
3
11,338
-
(
2,357)

-

427,957

6

82,618

1
47,494
1
81,714
1
(
31,354)
(
1)

97,854

1
180,472
2
106年度


$ 7,291,527
(
41,457 )
(
70,011)
7,180,059
(7,053,299)

126,760
192,750
241,697
18,976

-

453,423
(
326,663)
77,090
(
76,798 )
(
37,795)
(
37,503)
(
364,166 )

(
(

(

(


(

(
(

(



(
(
(
(
(
102
(
1 )
(
1)
100
(98)

2
3
4
-

-

7
(
5)
1
(
1 )

-

-
(
5 )

(接次頁)

20

(承前頁)

107年度 107年度 106年度 106年度

7950
所得稅(費用)利益(附註
四及二四) ($ 35,362 ) - $ 65,693 1
8200
本年度淨利(淨損) 145,110 2 ( 298,473 ) ( 4)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
衡量數(附註二
一) 897 - ( 938 )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之兌換
差額 ( 52,239 ) (
1 )
( 159,903 ) (
2 )
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未實現評價損益 - - 140 -
8300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
益(稅後淨額) ( 51,342 ) ( 1) ( 160,701 ) ( 2)
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93,768 1 ($ 459,174 ) ( 6)
每股盈餘(虧損)
(附註二五)
9710 基 本 $ 0.47 ($ 0.97 )
9810 稀 釋 $ 0.47 ($ 0.97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黃秋永 經理人:孫永祥 會計主管:蔡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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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代碼

A1
106年1月1日餘額
105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B1
法定盈餘公積
D1
106年度淨損
D3
106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D5
106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T1
註銷員工限制型股票

T1
員工限制型股票酬勞成本

Z1
106年12月31日餘額
A3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

A5
107年1月1日重編後餘額
D1
107年度淨利
D3
107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D5
107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T1
註銷員工限制型股票
L1
處分庫藏股

Z1
107年12月31日餘額

董事長:黃秋永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額 資



法定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之兌換差額
未實現損益
$ 3,380,506
$ 2,324,046
$ 533,386
$ 598,952
$ 75,130
$ 20
-
-
3,017
(
3,017 )
-
-
-
-
-
(
298,473 )
-
-

-

-

-
(
938)
(
159,903)

140

-

-

-
(
299,411)
(
159,903)

140
(
24,000 )
1,393
-
-
-
-

-

-

-

-

-

-
3,356,506
2,325,439
536,403
296,524
(
84,773 )
160

-

-

-

160

-
(
160)
3,356,506
2,325,439
536,403
296,684
(
84,773 )
-
-
-
-
145,110
-
-

-

-

-

897
(
52,239)

-

-

-

-

146,007
(
52,239)

-
-
-
-
-
-
-
(
183,830)
(
105,691)

-
(
63,349)

-

-
$ 3,172,676
$ 2,219,748
$ 536,403
$ 379,342
($ 137,012)
$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經理人:孫永祥
會計主管:蔡沛成



員工未賺得酬勞
( $ 3,251 )
-
-

-


-

572

2,075

(
604 )

-

(
604 )
-

-


-

604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539,695 )
$ 6,369,094
-
-
-
(
298,473 )

-
(
160,701)

-
(
459,174)
-
(
22,035 )

-

2,075
(
539,695 )
5,889,960

-

-
(
539,695 )
5,889,960
-
145,110

-
(
51,342)

-

93,768
-
604

352,870

-
($ 186,825)
$ 5,984,332
股數(仟股)
338,050

-
-

-


-

(
2,400 )

-

335,650

-

335,650
-

-


-

-
(
18,383)


317,267


(




(



(




(
(



(

(



(



(

(



(

22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10000
本年度稅前淨利(淨損)
A20010
收益費損項目
A20300
預期信用迴轉利益
A20300
呆帳費用
A20100
折舊費用
A20200
預付租賃款攤銷
A204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及負債之淨(利益)損失
A20900
財務成本
A21200
利息收入
A21300
股利收入
A21900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A23700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A23800
存貨跌價及呆滯回升利益
A22500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利益)損失
A23100
處分金融資產淨損失(利益)
A237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損失
A3000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A31130
應收票據及帳款
A31200
存 貨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
A31990
其他營業資產
A32150
應付帳款
A32180
其他應付款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
A33000
營運產生之現金
A33100
收取之利息
A33300
支付之利息
A33500
支付之所得稅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B00040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年度
106年度
$ 180,472
( $ 364,166 )

2,357 )
-
-
6,706
443,352
448,709
4,729
4,668

42 )
9,866
31,354
37,795

17,997 )
(
48,815 )

4,077 )
(
4,436 )
604
2,075
36,786
-
-
(
26,415 )

3,802 )
3,171
12,334
(
25,201 )
1,994
4,759

89,374 )
(
441,367 )
188,920
(
215,051 )
109,110
91,007

209 )
(
258 )

435,668 )
308,638

13,699 )
6,209
43,234)

46,730
399,196
(
155,376 )
22,114
49,753

30,636 )
(
8,546 )
18,406)
(
23,829)
372,268
(
137,998)

15,322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年度
106年度
$ 180,472
( $ 364,166 )

2,357 )
-
-
6,706
443,352
448,709
4,729
4,668

42 )
9,866
31,354
37,795

17,997 )
(
48,815 )

4,077 )
(
4,436 )
604
2,075
36,786
-
-
(
26,415 )

3,802 )
3,171
12,334
(
25,201 )
1,994
4,759

89,374 )
(
441,367 )
188,920
(
215,051 )
109,110
91,007

209 )
(
258 )

435,668 )
308,638

13,699 )
6,209
43,234)

46,730
399,196
(
155,376 )
22,114
49,753

30,636 )
(
8,546 )
18,406)
(
23,829)
372,268
(
137,998)

15,322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年度
106年度
$ 180,472
( $ 364,166 )

2,357 )
-
-
6,706
443,352
448,709
4,729
4,668

42 )
9,866
31,354
37,795

17,997 )
(
48,815 )

4,077 )
(
4,436 )
604
2,075
36,786
-
-
(
26,415 )

3,802 )
3,171
12,334
(
25,201 )
1,994
4,759

89,374 )
(
441,367 )
188,920
(
215,051 )
109,110
91,007

209 )
(
258 )

435,668 )
308,638

13,699 )
6,209
43,234)

46,730
399,196
(
155,376 )
22,114
49,753

30,636 )
(
8,546 )
18,406)
(
23,829)
372,268
(
137,998)

15,3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4,166 )
-
6,706
448,709
4,668
9,866
37,795

48,815 )

4,436 )
2,075
-

26,415 )
3,171

25,201 )
4,759

441,367 )

215,051 )
91,007

258 )
308,638
6,209
46,730

155,376 )
49,753

8,546 )
23,829)
137,998)
-

(接次頁)

23

(承前頁)



107年度
106年度
B00050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323,433
$ -
B00100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
( 1,337,839 )
(
84,503 )
B00200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
1,157,265
91,330
B00300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514,614 )
B00400
出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
567,608
B00600
取得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
(
856,151 )
B00700
出售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價款
-
1,667,719
B01300
出售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
-
3,752
B02700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82,481 )
(
68,416 )
B028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33,624
4,267
B03700
存出保證金增加
(
2,674 )
(
126 )
B03800
存出保證金減少
162
5,044
B06700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1,992 )
(
31,675 )
B07100
預付設備款增加
(
371,454 )
(
452,240 )
B07600
收取其他股利

4,077

4,436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
293,201)

336,431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0100
短期借款增加
6,667,157
3,408,653
C00200
短期借款減少
( 6,895,780 )
( 2,019,087 )
C01300
償還公司債
-
( 2,000,000 )
C01600
舉借長期借款
-
500,000
C01800
長期應付票券增加
-
299,909
C03000
收取存入保證金
1,919
1,192
C03100
存入保證金返還
(
1,116 )
(
2,719 )
C09900
買回限制型股票

-
(
22,035)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
227,820)

165,913
DDDD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9,585
(
153,363)
EEEE
現金及約當現金淨(減少)增加
(
139,168 )
210,983
E00100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895,968
1,684,985
E00200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756,800
$ 1,895,968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黃秋永
經理人:孫永祥
會計主管:蔡沛成
106年度

24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 年度盈餘分配表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 年度盈餘分配表
期初未分配盈餘
IFRS轉換調整淨額
確定福利計劃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
本期淨利
註銷庫藏股沖減位分配盈餘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說明一)
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說明二)
期末未分配盈餘
單位:新台幣元
296,523,976
159,403
897,041
297,580,420
145,109,859
(63,348,430)
(14,510,986)
(137,010,846)
227,820,017
153,768,267
74,051,751

各項目說明如下:

一、145,109,859 × 10%= 14,510,986

  • 二、現金股利每股配發 0.5 元。

  • 三、本次現金股利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擬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等事宜。

  • 四、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率因此有所變動者,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五、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由小數 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股利分配總額。

負責人:黃秋永 經理人:黃秋永 主辦會計:蔡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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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訂依據




新增 本公司如擬將買回本公司之股份以低於實
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依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
調整條
次。
條之ㄧ規定, 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
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議後,
始得辦理轉讓。




新增 本公司如擬低於發行日收盤價之認股價格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
調整條
次。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ㄧ、第七
十六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後,始得發行之。




新增 本公司依法買回股份之轉讓對象、發行員工 依公司法
167-1條
第4項、
167-2第
3項、267
條第7項
及第11
項修訂。
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給對象
及發行新股得承購股份之對象得包括符合
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
分配方式得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廿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
期稅前淨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
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由董事
會決議分派後,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
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上述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
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
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
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
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由董
事會決議分派後,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
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上述員工酬勞以股票
或現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
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依公司法
235-1條
第3項修
訂。

廿



本公司如擬將買回本公司之股份以低於實際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
原條文內
容移至第
六條之
一。
依公司法
240條修
訂。
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依「上
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之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
ㄧ規定, 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 式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
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議後,始得辦理轉
讓。

26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訂依據

廿



本公司如擬低於發行日收盤價之認股價格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ㄧ、第七十
六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後,始得
發行之。
本公司無虧損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 原條文內
容移至第
六條之
二。
依公司法
241條修
訂。
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
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五之部分)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之
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
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廿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略)
第三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
日。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略)
第三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
三日。
第三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
四日。
增列章程
修訂日期
及次別。

27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訂依據


資產範圍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
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
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
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設
備。
三、會員證。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
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
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資產範圍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
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
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
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
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
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配合相關法
令變動修
訂。


名詞定義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
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
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
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
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
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
貨合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
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
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
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名詞定義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
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
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
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
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
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
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
構性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
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
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
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
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
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
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配合相關法
令變動修
訂。

28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訂依據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
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
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
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
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
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
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
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七、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
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
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
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
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
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
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
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
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
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七、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
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本程序中未定義之用詞,悉依照主管機關
配合相關法
令變動修
訂。
所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規定辦理。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
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
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
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
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
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銀
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
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
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
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
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
關係人之情形。
三、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
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
形。
配合相關法
令變動修
訂。

29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訂依據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悉依
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不動產、廠房及設
備循環作業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
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
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
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
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含)以下者,應
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
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
一億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始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價、比價、
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其金額
在新台幣五仟萬元(含)以下者,應依
授權辦法逐級核准;超過新台幣五
千萬元至一億元(含)者,應呈請董事
長核准,超過新台幣一億元者,須
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時,應
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決後,由使用部門及
管理部負責執行。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
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
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
格或特殊價格(指對不具市場性之
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作為交易價
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
變更者,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權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循環作業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
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
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
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新
台幣一億元(含)以下者,應呈董事
長核准後於最近一次董事會提
報;超過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
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
之。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
標方式擇一為之,其金額在新台
幣五仟萬元(含)以下者,應依核決
權限表逐級核准;超過新台幣五
仟萬元至一億元(含)者,應呈董事
長核准;超過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者,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
為之。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
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部門負責執
行。
四、估價報告
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
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
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
價格或特殊價格(指對不具市場
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作為
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
配合相關法
令變動修
訂。

30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訂依據
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
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
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
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
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
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
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
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
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
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
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
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
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
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
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
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
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
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
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
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
見書。


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
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辦理外,尚
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
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
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上述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第十條之一規定辦理。另外在判斷
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
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
三億元以上者,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
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承認後,始得簽
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
應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辦理
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
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
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
以上者,亦應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上述
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條之一規
定辦理。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
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
應考慮實質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配合相關法
令變動修
訂。

31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訂依據
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
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
項第(一)款及(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
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
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
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
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
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
定事項。
上述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
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承認部分
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
使用之機器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
在新台幣三億元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
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
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1.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
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
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
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
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
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2.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
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
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
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
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
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
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
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
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
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
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
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
(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
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
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
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
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
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
性。
(六)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
約定事項。
上述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
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
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部分
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本公司直接或
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
本總額之子公司間從事下列交易,董
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新台幣三億元
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
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
其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
使用權資產。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

32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訂依據
適用之。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
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
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
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
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
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
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
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但
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
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
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
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
(1)素地依前項規定之方法評估,
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
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
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
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
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
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
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
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
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
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
後條件相當者。
(3)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
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
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合理
之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
當者。
2.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
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
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
面積相近者。前述所稱鄰近地區成
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
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
本之合理性:
1.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
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
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
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
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
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
業最高借款利率。
2.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
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
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
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
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
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
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
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二)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
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
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
本。
(三)依前二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
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四)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
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
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
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
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
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
見者,不在此限: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
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
(1)素地依前項規定之方法評
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
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
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
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
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
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
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
低者為準。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

33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訂依據
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
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
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
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述所稱一年
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
按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
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
應辦理下列事項。
1.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
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
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
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
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
列特別盈餘公積。
2.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
八條規定辦理。
3.應將本款第三項第(五)款第1
點及第2 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
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
及公開說明書。
且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
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
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
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
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財政部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
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
理即可,不適用本條第三項(一)、
(二)、(三)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
性之評估規定: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
動產。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
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
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相
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
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
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
相當者。
2.得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
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
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
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
當且面積相近者。前述所稱鄰近
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
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
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
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
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
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
十為原則;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
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
(五)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二)
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
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1.本公司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
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
股。
2.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
十八條規定辦理。
3.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
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
報及公開說明書。
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
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
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
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
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

34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訂依據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
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
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
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
之情事者,亦應本條第三項第(五)
款規定辦理。
第二項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第
三項(一)、(二)、(三)款之規
定: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
已逾五年。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
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
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4.本公司與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
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
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取得
供營業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七)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
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本條第
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
循環作業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
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
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
金額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者,應
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
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
五千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
後始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參考專家
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
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
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新台幣五仟
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
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
備;超過新台幣五仟萬元者,另須
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
會員證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或會員證,悉依本公司內部
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作業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
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
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
理,其金額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
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
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
備;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者,另
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
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
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
長,其金額在新台幣五仟萬元以
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
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
備;超過新台幣五仟萬元者,另
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執行單位
配合相關法
令變動修
訂。

35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訂依據
用部門及財務部或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
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
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或會員證時,應依前項核決
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財務部
或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四、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
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




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所
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
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交易金額之計
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
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
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配合相關法
令變動修
訂。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
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
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
易契約(如遠期契約、選擇權、期
貨、利率或匯率、交換,暨上述商
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
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
辦理,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
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之規定。
(二)交易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以確保本公司利潤為目的,各項
交易須經謹慎評估,提報董事長或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核准後方可
進行之。
(三)權責劃分
1.交易人員
(1)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
策略擬定。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
依本處理程序第三條第一項所稱
之衍生性商品為限。
(二)交易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應確保公司業務之經營利潤
及規避匯率、利率或資產價格波
動所產生之風險為主。各項交易
須經謹慎評估,提報董事長或董
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核准後方可
進行之。
(三)權責劃分
1.交易人員
(1)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
之策略擬定。
(2)交易人員應每二週定期計算
部位,蒐集市場資訊,進行
趨勢判斷及風險評估,擬定
操作策略,經由核決權限核
准後,作為從事交易之依據。
配合本公司
實務需要修
訂。

36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訂依據
(2)交易人員應每二週定期計算部
位,蒐集市場資訊,進行趨勢
判斷及風險評估,擬定操作策
略,經由核決權限核准後,作
為從事交易之依據。
(3)依據授權權限及既定之策略執
行交易。
(4)金融市場有重大變化、交易人
員判斷已不適用既定之策略
時,隨時提出評估報告,重新
擬定策略,經由總經理或董事
會授權高階主管核准後,作為
從事交易之依據。
2.會計人員
(1)審核交易是否依據授權權限與
既定之策略進行。
(2)每月進行評價,評價報告呈核
至總經理與董事會授權之高階
主管。
(3)會計帳務處理。
依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
定進行申報及公告。
3.交割人員:執行交割任務。
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
避險性交易之核決權限:合約淨部
位達合約所訂本公司最近一季避
險資產/負債淨部位之50%以下者
需經由總經理核准,超過部分需經
董事長核准後為之。
非避險交易額度:財務部依據實際
需要,擬定交易計劃呈報總經理或
董事會授權高階主管核准後專案
執行。
(3)依據授權權限及既定之策略
執行交易。
(4)金融市場有重大變化、交易人
員判斷已不適用既定之策略
時,隨時提出評估報告,重
新擬定策略,經由總經理或
董事會授權高階主管核准
後,作為從事交易之依據。
2.會計人員
(1)審核交易是否依據授權權限
與既定之策略進行。
(2)每月進行評價,評價報告呈核
至總經理與董事會授權之高
階主管。
(3)會計帳務處理。
(4)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
定進行申報及公告。
3.交割人員:執行交割任務。
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
避險性交易之核決權限:合約所
訂之總契約金額達本公司上個
月自結財報之現金資產及負債
淨部位50%以下者需經由總經
理核准,超過部分需經董事長核
准後為之。非避險交易額度:財
務部依據實際需要,擬定交易計
劃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授權高
階主管核准後專案執行。

37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訂依據










(五)作業風險管理
1.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
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險。
2.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
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3.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
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
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
人員報告。
4.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
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
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
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
人員。
(五)作業風險管理
1.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
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險。
2.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
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3.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
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
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
階主管人員報告。
4.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
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
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
次,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會授權之高
階主管人員。
配合相關法
令變動修
訂。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
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
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一
百億元,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五億元
以上。
2.本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
億元以上,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
元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
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
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
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
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
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
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
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
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
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
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配合相關法
令變動修
訂。

38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訂依據
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
臺幣五億元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
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
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
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
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
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
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
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
券。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
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
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
之金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
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
額。
二、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已達本條應公
告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三、公告申報程序與資料保存
(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
內本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
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為非關
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
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
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國內公債。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二、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
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
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
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
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
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
額。
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已達本條應
公告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四、公告申報程序與資料保存
(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
報。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
國內本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
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
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
報網站。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
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
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39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訂依據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
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
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
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
目重行公告申報。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
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
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五)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
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
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
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
理公告申報: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
止或解除情事。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
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四、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
產金額計算。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
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
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
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
五年。
(五)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
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
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
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
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
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五、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
係指本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
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實施與修訂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
會及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訂
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
(略)
第七次修正經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董事會通過,並經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
日股東會同意。
實施與修訂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審計委
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
修訂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
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
(略)
第七次修正經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
日董事會通過,並經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
十三日股東會同意。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
增訂修改日
期及次別。
日董事會通過,並經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
十四日股東會同意。

40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訂依據


資金貸與對象及限額
一、資金貸與對象
依公司法規定,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
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
(二)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
公司或行號,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二、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
累計餘額且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的
百分之四十。
(二)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公司或行
號者,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
值百分之二十為限;而個別貸與金額
以不超過雙方間最近一年度業務往
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
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三)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
或行號者,該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
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三十為限,個別公
司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為
限,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五
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百之子公司以
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為
限,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
之子公司以不超過淨值之百分之二
百為限。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中華民國境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其總額及個別之貸與金額不得超過貸
與公司淨值百分之二百,每次資金貸與期
限自放款日起,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資金貸與對象及限額
一、資金貸與對象
依公司法規定,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下
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
人: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
號。
(二)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
公司或行號,所稱「短期」係指一
年。
二、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
之累計餘額且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
的百分之四十。
(二)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公司或行
號者,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
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而個別貸與
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最近一年度業
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
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
者。
(三)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
司或行號者,該貸與總金額以不超
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三十為限,
個別公司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
之五為限,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
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百
之子公司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
之三十為限,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
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以不超過淨值
之百分之二百為限。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
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或本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
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
與,其總額及個別之貸與金額不得超過
貸與公司淨值百分之二百,每次資金貸
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不超過三年為原
則。
配合相關
法令變動
修訂。
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
與,其總額及個別之貸與金額不得超過
貸與公司淨值百分之二百,每次資金貸
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不超過三年為原
則。

41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訂依據


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不超過
一年為原則。
二、貸放資金之利息計算,係採按日計息,以
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
率,再除以銀行計息標準(如美金,則除
以360)為利息金額。年利率不得低於本公
司平均之銀行短期借款利率為原則。
三、放款利息之計收除有特殊考量外,以每月
繳息一次為原則。
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除符合
本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外,其餘
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二、貸放資金之利息計算,係採按日計息,
以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
年利率,再除以銀行計息標準(如美金,
則除以360)為利息金額。年利率不得低
於本公司平均之銀行短期借款利率為
原則。
三、放款利息之計收除有特殊考量外,以每
月繳息一次為原則。
配合相關
法令變動
修訂。


展期與逾期債權處理
借款人如屬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
之中華民國境外子公司,貸放案到期前如有需
要,應於借款到期日前申請展期續約,經本公
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借款人借款屆期,除依前項經本公司董事會決
議通過展期者外,應立即清償本息,違者本公
司得處分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並採取相關
法律行動以確保公司應有之權益。
展期與逾期債權處理
借款人如屬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
百之國外公司,貸放案到期前如有需要,應
於借款到期日前申請展期續約,經本公司董
事會決議通過後,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借款人借款屆期,除依前項經本公司董事會
決議通過展期者外,應立即清償本息,違者
本公司得處分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並採
取相關法律行動以確保公司應有之權益。
配合相關
法令變動
修訂。










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由董事會通過後
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略)
第六次修正經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董事會通過,並經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
股東會同意。

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由董事會通過
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略)
第六次修正經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
日董事會通過,並經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
三日股東會同意。
第七次修正經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
日董事會通過,並經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
增訂修改
日期及次
別。
四日股東會同意。

42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前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修訂依據


資訊公開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
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輸入公開資訊觀
測站。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入
公開資訊觀測站: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
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
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
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
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
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
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輸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資訊公開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將本公司及子
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輸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
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
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
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
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
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
十以上。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
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
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輸入公開
資訊觀測站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配合相關
法令變動
修訂。



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由董事會通過後
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略)
第九次修正經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董事會通過,並經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
股東會同意。
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由董事會通過
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略)
第九次修正經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
日董事會通過,並經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
三日股東會同意。
第十次修正經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
日董事會通過,並經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
增訂修改
日期及次
別。
四日股東會同意。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