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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g Ching AGM Information 2025

Dec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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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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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15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案參考資料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4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整 開會地點: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 751 巷 13 號(日月光國際家飾館)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由:出售中壢第二園區廠房大樓予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案,敬 請 討論。

  • 說明:1.中壢第二園區廠房大樓(下稱中壢二廠)之基地,係由日月光半導 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月光公司)先行購入,原地上建物屋 齡已逾 30 年,符合都市更新條件,因本公司擁有專業營建團隊,並 熟悉都市更新相關流程,日月光公司遂於民國(下同)111 年 4 月 與本公司採合建分屋方式,由本公司負責中壢二廠興建事宜。依據 114 年 9 月 24 日雙方簽訂之合建契約補充協議書,更新後分配比例 本公司與日月光公司分別為 72.15%及 27.85%,本案標的物已於 114 年 11 月 14 日取得建物權狀。

    • 2.日月光公司因業務需求,擬向本公司購入中壢二廠,本次擬出售之 廠房大樓資料如下:
標的物 坐落地點 面 積 分配比例 宏璟分得面積 完工日期(權狀日期)
中壢二廠-建物 桃園市中壢區自強四路26 號全棟 19,494.34坪(64,444.11M2) 72.15% 14,065.17坪(46,496.43M2) 114.11.14
中壢二廠-土地 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3736、3737、3745-1地號 2,936.9725坪(9,709M2) 72.15% 2,119.02坪(7,005.04M2)

3.經參酌專業機構天合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宏璟委託)及戴德 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日月光公司委託)之估價報告書,中壢 二廠全棟(建物及土地)評估價值分別為新台幣(下同) 5,964,000,000 元(未稅)、5,764,873,000 元(未稅)。經雙方財

務處人員協商,建議循以往慣例,以雙方評估價值平均為基礎,再 依據雙方協議之合建分配比例,宏璟公司分得 72.15%價款,取至百 萬元,以 4,231,000,000 元(未稅)作為交易總價。

單位:元
估 值 分配比率 宏璟分得價款(取至百萬元)(未稅)
面 積 天合不動產(註1)(宏璟委託) 戴德梁行(註2)(日月光委託) 平 均(未稅)
建物:19,494.34坪土地:2,936.9725 坪 5,964,000,000每坪305,935元 5,764,873,000每坪295,720元 5,864,436,500每坪300,828元 72.15% 4,231,000,000每坪300,814元
  • 註 1:114/11/17 不動產估價覆核意見書為 5,964,000,000 元。

  • 註 2:114/11/18 不動產估價報告補充說明書為 5,764,874,000 元,金額增加 1,000 元, 因本案交易價格取至百萬元,因此對本案無影響。

  • 4.如以上述價格為成交價,本案預計獲利 833,630 仟元。

  • 5.本案屬關係人交易,須依金管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評估處 分目的、必要性、預計效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預計 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評估資料請參閱 本手冊第 5-16 頁。

  • 6.日月光公司目前擔任本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 223 條規定,本案與 日月光公司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惟目前 公司已成立審計委員會代替監察人,因此擬請審計委員會推選一名 成員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協商及簽約代表人。

附件:關係人交易評估(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由:與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高雄第三園區合建契約書案, 敬請 討論。

  • 說明:1.民國(下同)112 年 9 月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園管局)公 告所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第三園區(下稱第三園區)高雄市楠梓區楠 都段四小段 281、281-1、281-2、281-3 地號等 4 筆土地受理投資申 請,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月光公司)為業務需要, 並擬藉重本公司營建專業經驗,乃聯合本公司及日月光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組成申請人團隊,於 112 年 11 月提出整體規劃計畫書(下稱計 畫書),預計 4 筆土地分兩期開發,此計畫書並於 113 年 1 月獲園 管局核准,之後於 113 年 10 月送第一期投資(擴廠)計畫書並經園

管局同意。

  • 2.第三園區第一期土地目前由日月光公司承租,該土地坐落於楠梓區楠 都段四小段 281 地號,基地面積 24,905 平方公尺(7,533.7625 坪), 現日月光公司擬啟動第一期廠房建置計畫與本公司合建,由本公司出 資興建廠房大樓及智慧物流大樓,總樓地板面積預計約 26,500 坪, 工期約 33 個月,預計 115 年第 1 季動工,117 年第 4 季完工。經參 酌專業機構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宏璟委託)及戴德 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日月光公司委託)之估價報告書,經雙方 財務處人員協商,建議循以往慣例,以兩家估價師事務所評估之合建 權利價值分配比例(下稱合建分配比例)平均值作為分配基礎,宏璟 分得 97%,日月光公司分得 3%,估價結果彙總如下:
委託人 估價機構 合建分配比例 合建分配比例
宏璟 日月光
宏 璟 第一太平戴維斯 97.05% 2.95%
日月光 戴德梁行 96.9578% 3.0422%
平均值(雙方議定) 97.00% 3.00%
  • 3.本案屬關係人交易,須依金管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評估合建目 的、必要性、預計效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未來一年各 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評估資料請參閱本手冊第 20-28 頁,興建完工 如順利出售,預計可為本公司創造約新台幣(下同)82.2585.95 億 元營業收入,扣除預估投入成本 74.75 億元,預估營業毛利約 7.511.2 億元,毛利率約為 9%~13%。

  • 4.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 (1)第三園區第一期規劃為廠房及物流大樓,依計畫書及投資(擴廠) 計畫書內容,廠房及物流大樓使用人須為日月光公司,因此雙方 協議於合建契約作如下約定(合約文字可能再作修正):

    • ①雙方合建之最終目的為日月光公司(甲方)取得完整產權、 宏璟(乙方)取得合理營建報酬,故雙方同意本大樓完工後應 由甲方承購乙方所持分之建物。

    • ②本大樓完工取得使用執照並於保存登記後一個月內,就乙方 所持分本大樓部分,甲、乙方應各自囑託專業不動產估價機構 設算並出具估價報告書,並以兩家估價機構之平均值,作為買 賣價金之標準,另外簽署廠房買賣契約書;惟如雙方估價總額 差異達 10%以上時,則應由雙方合意另找第三家估價單位進

行估價,並以三家估價結果之平均值為最終交易價格。

  • ③甲方同意前述所稱簽署廠房買賣契約書之時間,因乙方須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關係人交易規定辦 理,除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外,倘交易金額達乙方 總資產 10%以上,乙方尚須提交股東會同意,始得簽訂買賣 契約及支付款項。

  • (2)為避免核准建照之坪數與目前提供予估價師之面積差異過大,或 實際開工日期距離簽訂合建契約日期過久,導致成本估算失真, 兩者皆會影響合建分配比例估價結果,因此與日月光公司將在合 建契約作如下協議(合約文字可能再作修正):

    • 雙方同意有下列任一情況,本公司須依據核准之建造執照樓底板 面積重新估計建造總成本,雙方委由原估價機構重新出具估價報 告書,如兩家估價機構重新估價之比例經平均與原議定之日月光 公司分配比例差異達百分之十以上(即增減變動達 0.3%以上), 則雙方同意依新估價結果重新議定合建分配比例:

    • ①取得建造執照之開發總樓地板面積與建築師提供之面積計算 表差異達 3%以上(即增減變動約 795 坪以上)。

    • ②本大樓實際開工日期與合建契約書簽訂日期距離 12 個月以 上。

  • 5.日月光公司目前擔任本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 223 條規定,本案與日 月光公司之合建契約書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惟目前公司已成立 審計委員會代替監察人,因此擬請審計委員會推選一名成員為合建契 約書之協商及簽約代表人。

  • 6.本案依合建契約約定雙方如需重新議定分配比例時,董事會授權在本 公司可分配比例變動 5% 範圍內(即本公司可分配比率變更為 92.15%~100%之間)由審計委員會全權處理。

附件:關係人交易評估(請參閱議事手冊)。

臨時動議

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