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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g Ching AGM Information 2022

Aug 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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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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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1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星期一)上午10時整 開會地點: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751巷13號(日月光國際家飾展覽館)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開會程序 ………………………………………………………………………………1
_______
……。……………………………………………………………………………………6
まます。
討論事項
…………………………………………………………………………………………………

附件

一、營業報告書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三、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四、公司章程(修改前)
五、股東會議事規則
六、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11 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 一、宣佈開會
  • 二、主席致開會詞
  • 三、報告事項
  • 四、承認事項
  • 五、討論事項
  • 六、臨時動議
  • 七、散會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1年股東常會議程

  • 一、時間: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星期一)上午10時整。
  • 二、地點: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751 巷13號 (日月光國際家飾展覽館)。
  • 三、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 四、主席致開會詞。
  • 五、報告事項:

第一案:民國110年度營業報告。

第二案:審計委員會審杳民國11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第三案:民國 110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 六、承認事項:

第一案:民國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

  • 第二案:民國110年度盈餘分派案。
  • 第三案:與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簽訂合建 分屋契約書案。
  • 七、計論事項:

第一案:修正『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第二案: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第三案: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選擇以擇一或搭配之方式分次或 同時辦理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以現金增資發行普 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發行國內外可轉換公司債 慕集音余案。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由:民國110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鑒核。

說明:民國 110 年度營業報告,附營業報告書(見本手冊第 29-30 頁,附件一)。

報告事項

第二案

案由: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11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敬請 鑒核。

說明:民國 110 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附查核報告書(見本手 冊第31頁,附件二)。

報告事項

第三案

  • 案由:民國 110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敬請 鑒 核。
  • 說明:1.依公司章程之規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1%-7% 為員工酬勞,並提撥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 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2.民國 110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業經董事會依公司章程 之規定,決議以現金方式分派員工酬勞新台幣 46,229,799 元及董事酬勞新台幣 18,491,920元。
  • 3.上述金額與110年度認列費用無差異。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由:民國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敬請 承認案。
  • 說明:本公司民國 110 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案送 審計委員會審查,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財務報表並經勤業眾 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鄭旭然、林旺生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 核報告書,敬請 承認。

附件:一、營業報告書(詳見本手冊第29-30頁,附件一)。

二、財務報表(詳見本手冊第32-51頁,附件三)。

三、盈餘分配表 (詳見本手冊第8頁)。

決議:

承認事項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民國110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案。

  • 說明:1.本公司民國110年度盈餘分派,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 定,擬具分派案。
  • 2.本次分派股東紅利新台幣 810,918,000 元,以現金方式發 放,依據本公司目前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數 270,306,000 股計算,每股配發3元,每位股東分配現金股東紅利金額計 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由小 數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股 利分配總額。嗣後如因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或因 買回本公司股份將庫藏股轉讓或註銷等因素,影響本公司可 參與分配股東紅利之股數,致股東之配息率發生變動而需修 正時,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並調整之。

3.股東紅利配息基準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之。

附件:盈餘分配表 (詳見本手冊第8頁)。

決議:

上年度未分配盈餘 本年度税後純益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依法迴轉盈餘公積 本年度可供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現金 本年度未分配盈餘

註:本次盈餘分派案優先分配最近年度盈餘。

單位:新台幣元 1,253,446,392 1,619,178,110 $(161, 917, 811)$ 102,572,340 2,813,279,031

$(810,918,000)$ 2,002,361,031

經理人

會計主管

承認事項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與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簽訂合建分屋契約 書案,敬請 承認案。

  • 說明:1.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以下簡稱日月光中 壢分公司)為因應未來產能擔充之需求擬新建廠房,該公司乃購 入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等 3 筆土地,因基地原地上建物已逾 30 年符合都市更新條件,日月光中壢分公司基於本公司擁有 營建專業團隊及熟悉都更流程,並曾在中壢與其合建廠房大 樓,且近幾年在高雄與日月光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多次共同興建 廠房大樓,已可充分掌握日月光公司興建廠房之各項作業流 程,有助於本次興建新廠房之進度掌控;因此該公司與本公司 合作興建本案。
  • 2.經參酌專業機構世邦魏理仕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及載德梁 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估價報告書,並與日月光中壢分公司 協商後,以兩家估價師事務所評估之合建分配比例平均值作為 分配基礎,宏璟分得69.20%。
  • 3.依『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相關規定之關係人合建評估, 詳本手冊第11-13頁。
    1. 本次合建契約另約定下列事項:
    2. 1日月光中壢分公司與本公司同列為起造人。
    3. (2)為縮短前期準備時間,日月光中壢分公司之選配將於取得測 量成果圖後並在產權第一次總登記前確定,如日月光中壢分 公司應分配之建物面積超過或不足完整戶數,甲乙雙方同意 參考估價金額並經雙方議價後進行找補。
    4. (3)日月光中壢二廠完工後如日月光中壢分公司擬執行優先承 購權,為簡化不動產買賣過戶作業,應登記予本公司之土地 產權得免辦理過戶程序,由日月光中壢分公司直接將土地產 權買賣價款支付予本公司。
    5. (4) 雙方同意有下列任一狀況得就分配比例重新議定:
    6. a.本案取得使用執照時之開發總樓底板面積與目前規畫之 面積差異達3%以上(即增減變動達580.31坪以上)。
  • b.考量因逢疫情時期,建築成本難以精準估計,於日月光中 壢二廠完工後本公司將提供完工總成本,由原估價機構 再行設算合建分配比例,如重新設算結果與原議定之合 建分配比例增減變動逾地主應分配比例之5%(即增減變 動達1.54%以上)。

  • 5.本案於取得使照後,如依合建契約約定雙方需重新議定分配比 例時,擬請在不超過本公司可分配比例變動10%範圍內(即本 公司可分配比率變更為 62.28%~76.12%)授權審計委員會委 員全權處理。

附件:關係人合建評估(詳本手冊第11-13頁)。

決議: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合建評估

  • 一、合建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1.合建目的:因中美貿易大戰及疫情帶來跨國供應鏈移轉的影響 , 近 2-3年台商持續回台投資,工業用地需求大 於供給,廠房需求日益增加,但合適之工業土地尋覓不易 ,藉由合建方式取得廠房不動產是良好途徑。再者廠房宗工 之後,本公司分到之廠房倘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日月光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有需求,本公司可出 售予日月光公司或關係企業,倘日月光公司或其關係企業無 此需求,因日月光公司之進駐提高廠房知名度,對於出售予 其他電子公司亦有助益,整體而言對於公司營業收入及營 業利益助益良多。
  • 2.必 要 性:本案土地係日月光中壢分公司已先行購入,公司如欲增加廠 房存貨以供銷售,必需藉由合建方式取得,由日月光中壢 分公司提供土地,宏璟負責建物興建相關事宜,因此有合 建之必要性。
  • 3.預計效益:本廠房大樓預估總銷金額約為 50~53 億元,依分配比率 69.20%計算,未來興建完工如順利出售,可為公司創造約 新台幣(下同)34.6~37億營業收入,扣除概估之投入成 本 30 億元, 預估營業毛利為 4.6~7 億元, 毛利率約為 13%~19%。(預計效益係估計數,實際金額於完工時將依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1. 本案土地由日月光中壢分公司先行購入, 因原地上建物已逾30年符合 都市更新條件,該公司基於本公司擁有營建專業團隊並熟悉都更流程 ,並曾在中壢與其合建廠房大樓,且近幾年在高雄亦與日月光公司或 其關係企業多次共同興建廠房大樓,已可充分掌握日月光公司興建廠 房之各項作業流程,有助於本次興建新廠房之進度掌控;因此該公司 擬與本公司合作興建本案。
  • 2.本次與日月光中壢分公司採取合建分屋方式興建新廠房,在未來廠房完

工後,日月光中壢分公司可優先承購,雖然合建是關係人,但只要交 易過程透明、分配比率合理,符合相關主管單位規定,關係人交易並 不失其正當及合法之行為。

三、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 等事項:

日月光中壢二廠土地係由係由日月光中壢分公司自行向非關係人取得土 地與本公司合建,因是合建案,是以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 象於本案不適用。

  • 四、未來一年現金流量(詳本手冊第13頁)
  • 五、合建分配比例議定:

  • 本案估價結果:

委託人 估價機構 合建權值分配比例
宏璟 日月光
宏璟 世邦魏理仕 70.34% 29.66%
日月光 戴德梁行 68.05% 31.95%
平均值(雙方議定) 69.20% 30.80%

2.經參酌專業機構世邦魏理仕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及戴德梁行不動 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估價報告書,並與日月光中壢分公司協商後,擬以 兩家估價師事務所評估之合建分配比例平均值作為分配基礎,宏璟分 得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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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目/月份
ķЩ.
111.04 111.05 111.06 111.07 11.08
111.09 111.10 11.11 111.12 112.01 112.02 112.03 112.04 合計
期初現金餘額 61,945 50,179 57,572 59,753 50,986 56,471 56,203 47,744 50,826 51,661 44,019 43,057 43,105
.
B
土城日月光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14,000
汐止麗園 14,250 14,250
帝璟苑 100,000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820,000
土城明德段 20,000 30,000 50,000 100,000
K27 1,300,000 1,300,000
租金收入 3,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51,000
現金股利收入 220,654 220,654
合計 119,250 66,000 64,000 66,000 64,000 286,654 64,000 66,000 64,000 66,000 84,000 96,000 1,414,000 2,519,904
工程款-K25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28,686 278,686
工程款-明德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30,000
工程款-竹北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90,000
工程款-K13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650,000
工程款-K27 70,000 70,000 70,000 70,000 70,000 70,000 70,000 70,000 70,000 70,000 70,000 70,000 70,000 910,000
$\scriptstyle\mathtt{N}$
工程款-中壢
3,000 5,000 20,000 30,000 30,000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388,000
管理費用 17,500 17,500 17,500 17,500 17,500 17,500 17,500 17,500 17,500 17,500 17,500 17,500 17,500 227,500
推銷費用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104,000
佣金-土城 120 120 0 120 O 120 $\circ$ 120 0 120 0 120 0 840
佣金-汐止 285 $\circ$ $\circ$ $\circ$ $\circ$ 0 $\circ$ 0 $\circ$ 0 $\circ$ 0 0 285
佣金-帝璟苑 6,000 3,600 3,600 3,600 3,600 3,600 3,600 3,600 3,600 3,600 3,600 3,600 3,600 49,200
佣金-明德段 0 0 0 $\circ$ $\circ$ $\circ$ 0 0 1,100 1,650 2,750 5,500
工程費用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30,000
利息費用 9,111 9,386 9,720 10,547 10,923 11,868 13,359 13,698 14,065 14,422 14,762 15,082 14,184 161,129
現金股利 810,918 810,918
工紅利

董監事酬勞&
18,492 46,229 64,721
合計 261,016 258,606 261,820 264,767 298,515 1,126,921 242,459 262,918 263,165 263,642 264,962 265,952 266,034 4,300,779
融資前可供動用現金餘額 (79, 821) (142, 428) (140, 247) (139, 014) 183,529 (783,797 (122, 256) (149, 174) (148, 339) (145, 981) (136, 943) (126, 895) 1,191,070
融資金額
借款(還款) 130,000 200,000 200,000 190,000 240,000 840,000 170,000 200,000 200,000 190,000 180,000 170,000 (1,150,000) 1,760,000
明末現金餘額 50,179 57,572 59,753 50,986 56,471 56,203 47,744 50,826 51,661 44,019 43,057 43,105 41,070
钥初借款 5,401,798 5,531,798 5,731,798 5,931,798 6,121,798 6,361,798 7,201,798 7,371,798 7,571,798 7,771,798 7,961,798 8,141,798 8,311,798
胡夫借款 5,531,798 5,731,798 5,931,798 6,121,798 361,798
$\mathbf{\tilde{o}}$
7,201,798 7,371,798 7,571,798 7,771,798 7,961,798 8,141,798 8,311,798 7,161,798
乳汁 2.00% 2.00% 2.00% 2.10% 2.10% 2.10% 2.20% 2.20% 2.20% 2.20% 2.20% 2.20% 2.20%
眼行總額度 10,168,284 10,151,320 10,134,356 10,117,392 ,100,428
ʻo.
10,083,464 10,066,500 10,049,536 10,032,572 10,015,608 9,998,644 9,981,680 9,964,716
尚未動用額度 4,636,486 4,419,522 4,202,558 3,995,594 3,738,630 2,881,666 2,694,702 2,477,738 2,260,774 2,053,810 1,856,846 1,669,882 2,802,918

註:台銀以商場抵押之長期借款每個月選款16,964 仟元。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正『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敬請 討論案。

說明:1.為本公司營運之需要,擬修正『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2.修正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15-16頁。

決議: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 シー・アクセータ エーシーハックト
修正前
第六條 第六條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161462條之2規定免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 162 條之 2 規定免印
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 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
構登錄,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登錄,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一至十三人,其中獨立 本公司設董事十一至十三人,其中獨立
董事三人、非獨立董事八至十人,任期 董事三人、非獨立董事八至十人,任期
均為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 均為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
選任之,連選均得連任。 選任之,連選均得連任。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連選連任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之。 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 198 條及相
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 198 條及相 關規定辦理之。
關規定辦理之。
辦理前項董事選舉時,獨立董事與非獨
辦理前項董事選舉時,獨立董事與非獨
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 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
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 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
當選為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 當選為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負責執行公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負責執行
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
之職權。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 察人之職權。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
成,其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由董事會依 事組成,其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由董
相關法令規定另定之。 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另定之。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 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
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 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
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並參考其對 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並參考其對
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於不 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於不
超過本公司核薪辦法所訂最高新階之標 超過本公司核薪辦法所訂最高新階之標
準議定之。如有盈餘時,另依第 23 24 條 準議定之。如有盈餘時,另依第24條之
之規定分配酬勞。 規定分配酬勞。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
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 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 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
修正後 修正前
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 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
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 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 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
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但盈餘分派以現 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金發放時,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
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 75 年 11 月 20 日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 75 年 11 月 20 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76年7月8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76年7月8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76年8月15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76年8月15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 77 年 12 月 10 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 77 年 12 月 10 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78年6月10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78年6月10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78年6月25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78年6月25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79年1月15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79年1月15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 79 年 6 月 18 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79年6月18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80年6月28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80年6月28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81年2月21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 81年2月21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 82 年 7 月 13 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 82 年 7 月 13 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 83 年 6 月 5 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 84 年 5 月 5 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 83 年 6 月 5 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 84 年5月5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 85年4月29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 85年4月29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 86 年 6 月 25 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 86 年 6 月 25 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 87 年 4 月 29 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 87 年4月29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 87 年4月29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 87 年4月29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88年6月15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88年6月15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89年6月30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 89年6月30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 91年6月11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 91年6月11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 94年6月29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 94年6月29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 95年6月29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 95 年 6 月 29 日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 96年6月20日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 96年6月20日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 97年6月25日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 97年6月25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 99年6月25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 99年6月25日
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100年6月24日 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100年6月24日
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101年6月28日 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101年6月28日
第二十七次修訂於民國105年6月27日 第二十七次修訂於民國105年6月27日
第二十八次修訂於民國106年6月22日
第二十八次修訂於民國106年6月22日
第二十九次修訂於民國107年6月21日 第二十九次修訂於民國107年6月21日
第三十次修訂於民國 109 年6月18日
第三十一次修訂於民國111年6月27日
第三十次修訂於民國 109年6月18日

討論事項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敬請 討論案。 說明:1.依據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號規定,擬修正『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2.修正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18-23頁。

決議: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對照表

修正前
第五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
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
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
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
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
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
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
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
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
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
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
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
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
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
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
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
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
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
案件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
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
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
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
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
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
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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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 修正前
同。 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 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
者估價。 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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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
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
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 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
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
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 依會計 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
计準则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並 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 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
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 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
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
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
2.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 2.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
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 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
分之十以上者。 分之十以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
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 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
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 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
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
價者出具意見書。
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
價者出具意見書。
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 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
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及時取得估 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及時取得估
價報告者,應於適時發生之日起二 價報告者,應於適時發生之日起二
週內取得估價報告,並於取得估價
報告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及前
週內取得估價報告及前項第三款
之會計師意見。
項第三款之會計師意見。
第九條 第九條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或會員證之處理程序 或會員證之處理程序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或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到一定 產或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到一定
標準者,應洽請會計師表示意見。 標準者,應洽請會計師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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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由: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選擇以擇一或搭配之方式分次或同時辦 理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或發行國內外可轉換公司債募集資金案, 敬請 討論案。
  • 說明︰為因應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轉投資等一個或多個資 金需求,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 視當時金融市場 狀況,辦理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發行國內外可轉換公司債,並由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於不超過貳億柒千萬股普通股之額度範圍內,於 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就前述籌資工具以擇一或搭配之方 式分次或同時籌措資金,其方式內容說明如下:
  • 1.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授權董事會辦 理之原則:
    • (1)現金增資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其發行股數以不超 過貳億柒千萬股為限,並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及董事長 於前述額度範圍內視市場狀況調整發行額度一次或分次 發行。
    • (2)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價 格, 係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 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規定, 不得低 於訂價日本公司普通股於國內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 訂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 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 之九成,惟若國內相關法令發生變動時,亦得配合法令 規定調整訂價方式,而鑒於國內股價常有劇烈短期波 動,故其實際發行價格於前述範圍內,授權由董事長依 國際慣例、並參考國際資本市場、國內市價及彙總圈購 情形等, 洽證券承銷商訂定之, 以提高海外投資人之接 受度,故發行價格訂定方式應屬合理。另海外存託憑證 發行價格的決定方式,係以普通股在國內集中交易市場 所形成之公平交易市價為依據,原股東仍得以接近海外

存託憑證之發行價格,於國內股市購入普通股股票,無 需承擔匯兌風險及流動性風險,故對股東權益應尚無重 大影響。

  • (3)現金增資發行之普通股除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保留發 行股份總數之 10%~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 85%~90%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由原股東放棄認購 權利,全部提撥對外公開發行,充作參與發行海外存託 憑證之原有價證券。員工未認購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 定人認購或視市場需要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原 有價證券。
  • (4)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所募集之 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轉投資等 一項或多項用途,並預計於資金募集完成後二年內執行 完畢,該計書之執行預計將有強化產業地位、提升長期 競爭力、改善財務結構、節省利息支出等效益,對股東 權益亦有正面助益。
  • (5)現金增資計畫之重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發行股數、 發行條件、資金來源、計書項目、募集金額、預定進度、 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項,及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計劃,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 (6)現金增資及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時點、發行條 件、發行數量、發行金額暨其他一切有關現金增資及參 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事項之議定,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核 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授權董事 會全權處理之。
  • (7)前述未盡事宜,授權董事會依法全權處理之。
  • 2.於國內辦理現金增資授權董事會辦理之原則:
  • (1)現金增資之發行股數以不超過貳億柒千萬股為限。
  • (2)現金增資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際發行價格將依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之相關規定及視發行時之市 場狀況授權董事長與承銷商共同議定,並呈報主管機關 核備後發行之。
  • (3)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1 規定向外公開發行部份之承 銷方式,將授權董事會採公開申購配售或詢價圈購擇一

谁行:

①若採公開申購配售方式:

除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保留發行股份之 10%~15%由員工按實際發行價格優先認購外,另依 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1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 10%對外公開發行,其餘75%~80%由原股東依認股 基準日持股比例優先認購,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比例不 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 原有股東未認購者,授權董事長按發行價格洽特定人 認購之。

②若採詢價圈購方式:

除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保留發行股份之 10%~15%由員工按實際發行價格優先認購外,其餘 股份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由原股東放棄優先認 購權利,全數提撥採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對外公開發 行。另本公司員工若有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部份,授 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 (4)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股份相同。
  • (5)辦理現金增資所募集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償 還銀行借款或轉投資等一項或多項用途,並預計於資金 募集完成後二年內執行完畢,該計書之執行預計將有強 化產業地位、提升長期競爭力、改善財務結構、節省利 息支出等效益,對股東權益亦有正面助益。
  • (6)現金增資計畫之重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發行股數、 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定進度、預計可能 產生之效益及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項,授權董事會訂定 之。另現金增資各相關事項,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核定及 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 全權處理之。
  • (7)前述未盡事宜,授權董事會依法全權處理之。
  • 3.發行國內外可轉換公司債授權董事會辦理之原則:
  • (1)預計供轉換之股數:以不超過發行當時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表所載得作為轉換之股數為限。
  • (2)發行時機:視本公司之資金需求及市場狀況而定。
  • (3)發行利率:依發行當時之資金市場利率並力求合理化為

原則。

  • (4)發行期間:視本公司資金需求狀況訂定之。
  • (5)發行條件:與主辦承銷商協商並依法令及其他相關規定 訂定之。
  • (6)發行國內外可轉換公司債所募集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 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轉投資等一項或多項用途,並 預計於資金募集完成後二年內執行完畢,該計畫之執行 預計將有強化產業地位、提升長期競爭力、改善財務結 構、節省利息支出等效益對股東權益亦有正面助益。
  • (7)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辦法、募集金額、計書項目、 預定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授權董事會 訂定之。
  • (8)前述未盡事宜,授權董事會依法全權處理之。

決議:

附件

營業報告書

前言

民國110年度持續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人恐慌情緒提升,上 半年房市短暫受到嚴重衝擊,但下半年在疫情緩和之後,國人信心回溫 買盤回籠,加上利率史上最低、股市創新高資金轉入房市、台商回流潮 等利多條件匯聚之下,房市呈現價量齊揚走勢,許多區域房價都創下歷 史新高,也因此政府為遏止投機炒房,於110年7月起實施房地合一稅 2.0 及實價登錄 2.0, 中央銀行在 110 年度內也有三波打房措施, 但市 場上自住客的剛性需求仍然強勁,加上土地取得成本提高、缺工、鋼筋 及水泥等原物料僧格飆漲之影響,110度房僧及房屋交易量居高不下, 根據內政部統計顯示,110年度建物買賣移轉登記棟數達34.8萬棟,創下 近八年的新高紀錄。

經營成果

110年度合併營業收入6,990,216仟元,主要係銷售個案『土城日 月光』、新莊『宏璟榮華』、延平南路『帝璟苑』、汐止『麗園』、高 雄 K25 廠辦等之房地款收入, 佔全部營業收入 95%, 其他不動產租賃、 勞務收入占營業收入5%,扣除營建及租賃等成本4.645.413仟元後, 營業毛利 2.344.803 仟元,另營業費用為 592.850 仟元,加計營業外收 支淨額 38.721 仟元及扣除所得稅費用 186.655 仟元後, 合併純益為 1.604.019 仟元, 屬於本公司個體稅後純益為 1,619,178 仟元, 每股盈 餘6.19元。

111年度營業計劃

111年度營運計劃除銷售住宅個案延平南路『帝璟苑』外,興建中 的各建案亦持續進行,土城明德段住宅大樓,預計111年第4季完工, 112年第1季可以銷售入帳;高雄K13廠辦大樓,樓地板面積約32,900 坪,於109年10月動工, 預計113年第2季完工; 高雄 K27 廠辦大樓, 樓地板面積約 8.800 坪, 於 110 年 10 月動工, 預計 111 年第4季完工; 日月光中壢二廠廠辦大樓,樓地板面積約 19,300 坪,預計於 111 年 7 月動工, 預計113年第4季完工; 竹北合建案預計規劃為7大區, 全區 水土保持工程於111年第2季完工,並預計於第4季申請A區建照。

未來展望

展望 111 年,市場會出現幾項改變,首先俄羅斯與烏克蘭間的戰 事未歇,全球股市大跌,在歐美禁運俄羅斯石油、多個國家制裁俄羅斯 下,不少大宗原物料上漲,讓原已受通膨陰影籠罩的市場經濟更加雪上 加霜,再者美國可能進入升息循環,台灣後續可能跟進,低利環境會出 現轉折,但因台商資金回流資金仍然充沛、半導體廠持續擴大投資、通 貨膨漲、土地上漲及建造成本提高的效應下,不動產相較其他金融產品 仍是最佳的保值標的,預估今年度(111年)房市因利率仍處低檔,剛 性買盤撐場,房價及交易量的表現仍會持穩。

未來幾年公司將以開發關係企業需求之廠辦大樓及竹北合建案為 主,已經購入之台中七期及十四期土地也在規劃當中,購置多年之新北 市板橋埔墘段區段徵收都市計劃用地,俟內政部審議通過後,分得可建 築之營建土地,亦會儘速開發。此外公司仍持續在積極尋覓良好地點之 土地存貨以因應未來業務發展。

最後感謝各位一年來的支持, 敬祝各位股東身體健康、闔家平安!

會計主管

附件二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民國一一〇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 等,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 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 認為尚無不合,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相 關規定報告如上,敬請鑒核。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号图度

Deloitte.

附件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073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20樓

Deloitte & Touche 20F, Taipei Nan Shan Plaza No. 100. Songren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73, Taiwan

Tel: +886 (2) 2725-9988 Fax:+886 (2) 4051-6888 www.deloitte.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公 鑒 :

查核意見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宏璟集團)民國110年及109年12 月 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0 年及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 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宏璟集團民國 110年及109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杳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 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與宏璟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 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宏璟集團民國 110 年度合 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 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宏璟集團民國110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銷售房地收入一關係人交易

宏璟集團 110年度銷售房地收入 6,662,600 仟元,占總營業收入達 95%, 對於合併財務報表係屬重大,為宏璟集團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其銷售房地客 戶雖為不特定對象,惟本年度出售高雄第二園區 E 棟廠辦予具重大影響力之 投資者,交易金額為 2,362,000 仟元,考量與關係人間的交易可控性較高,且 關係人交易條件的合理性及其商業實質將對該等交易於合併財務報表之表達 存 有 重 大 影 響 , 是 以 本 會 計 師 將 銷 售 房 地 收 入 之 關 係 人 交 易 列 為 一 關 鍵 查 核 事項。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及二七。

本會計師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 瞭解並測試銷售循環收入之主要內部控制的設計及執行有效性。
    1. 取得關係人銷售交易合約以瞭解交易事項之目的、價格及收付款條件, 評估交易發生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之合理性及價格訂定之依據。
    1. 針對關係人銷售交易發函詢證。

其他事項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 110 及 109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 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 階 層 之 責 任 係 依 照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及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 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宏璟集團繼續經營 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 圖清算宏璟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宏璟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 會 計 師 查 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之 目 的 , 係 對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整 體 是 否 存 有 導 因於 舞 弊 或 錯 誤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取 得 合 理 確 信 , 並 出 具 查 核 報 告 。 合 理 確 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

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 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 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 作 為 查 核 意 見 之 基 礎 。 因 舞 弊 可 能 涉 及 共 謀 、 偽 造 、 故 意 遺 漏 、 不 實 聲明 或 踰 越 內 部 控 制 , 故 未 偵 出 導 因 於 舞 弊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之 風 險 高 於 導因於錯誤者。
    1.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 見。
    1.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1.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宏璟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 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 不 確 定 性 , 則 須 於 查 核 報 告 中 提 醒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注 意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之 相 關 揭 露 , 或 於 該 等 揭 露 係 屬 不 適 當 時 修 正 查 核 意 見 。 本 會 計 師 之 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 可能導致宏璟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1.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 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1.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 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 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 查 核 發 現 ( 包 括 於 查 核 過 程 中 所 辨 認 之 內 部 控 制 顯 著 缺 失 ) 。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 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 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宏璟集團民國 110 年度合 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 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 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 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計師 然 會 旭 計 師 旺 林 $\boldsymbol{\mathsf{H}}$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8123 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60023872號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0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一碼
96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 \$. 392,789 2 s
573,529
4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衝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附註七) 17,161 17,111
1150 應收票據(附註八及二一) 3,494 3,760
1172 應收帳款一淨額(附註八及二一) 21,886 14,629
1180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 (附註八、二一及二七) 5,279 11,606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八) 1,130 915
130X 存貨-淨額(附註丸及二八) 7,796,545 44 8,077,436 47
1429 预付款项 (附註十五) 34,470 305,218 2
1479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十五) 361 $\sim$ 3,680 $\alpha$
1480 取得合约之增額成本 7,153
11XX 流動資產總計 8,280,268 46 9,007,884 53
非流動資產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一淨額(附註十
及二八) 4,699,925 26 3,587,830 21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額(附註十二、二二及二八) 1,251,471 $\overline{7}$ 726,370 $\overline{4}$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十三及二二) 11,909 × 15,085 $\sim$
1760 投資性不動産-淨額(附註十四、二二及二八) 3,412,823 19 3,463,063 20
1780 無形資產(附註二二) 392 $\sim$ $\sim$
1840 遥延所得税資產(附註二三) 62,001 $\sim$ 62,438 1
1930 長期應收票據(附註八及二一) 851 2,960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十五、十九及二二) 255,084 $\overline{2}$ 192.252 1
15XX 非流動資產總計 9.694.456 54 8.049.998 47
1XXX


\$17,974,724 100 \$17,057,882 100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附註十六及二八) \$1,827,000 10 s.
2,813,000
16
2110 應付輕期票春-淨額 (附註十六、二七及二八) 2,356,803 13 1,839,777 11
2130 合约负债 (附註二一) 122,109 1 419,889 $\overline{2}$
2150 應付票據 114 8,791
2170 應付帳款 (附註十七) 635,780 4 784,879 5
2180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附註二七) $\sim$ 250 ٠
2219 其他應付款 203,756 1 297,813 2
2230 本期所得税負債 89,777 1 22,249 ×
2280 租赁负债 (附註十三) 3,274 $\alpha$ 2,972 $\alpha$
2322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附註十六及二八) 206,744 1 495,085 3
2399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十八) 16,426 11,320
21XX 流動負債總計 5,461,783 31 6,696,025 39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淨額(附註十六及二八) 1,825,004 10 2,018,173 12
2580 租赁负债 (附註十三) 9,409
2645 存入保證金(附註十四) 25,578 $\sim$ 12,805
26,977
٠
25XX 非流動負債總計 1,859,991 $\bar{a}$
10
2,057,955 12
2XXX 自債總計 7,321,774 41 8,753,980 51
歸屬於本公司業主之權益 (附註二十)
股本
3110
3200
音本公積 2,703,060
324,528
15
$\overline{2}$
2,703,060
312.561
16
$\overline{2}$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828,158 5
3320 特别盈餘公積 347,554 $\overline{2}$ 789,043
318,492
5
$\overline{2}$
3350 未分配盈餘 2,872,626 16 1,700,053 10
3300 保留盈餘總計 2.807.588
3400 其他權益 4,048,338
3.686.626
23
20
2.575.136 17
15
3500 座藏股票 455,812) 455,812)
31XX 本公司業主之權益總計 10,306,740 $-3)$
57
7,942,533 3)
47
36XX 非控制權益 346,210 $^{2}$ 361,369 $^{2}$
權益總計
3XXX 10,652,950 59 8,303,902 49
負債與權益總計 \$17.974.724 100 \$17,057,882 100

Wā $-36 -$

经理人:周家佩

■自及子公司
宏璟建設
向話 日至 12 月 31 日
民國 110年及1 051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110年度 109年度
代碼
%
%
營業收入(附註二一及二七)
4100 銷售房地收入 \$6,662,600 95 \$3,164,448 91
4300 租賃收入 152,233 2 144,612 4
4520 工程收入 621
4600 勞務收入 120,693 $\overline{2}$ 110,638 3
4800 其他營業收入 54,690 $\mathbf{1}$ 51,611 $\overline{2}$
4000 營業收入合計 6,990,216 100 3,471,930 100
營業成本 (附註九及二二)
5110 銷售房地成本 4,408,795 63 2,149,246 62
5300 租賃成本 115,285 $\mathbf{1}$ 116,358 3
5600 勞務成本 60,547 $\mathbf{1}$ 71,495 $\overline{2}$
5800 其他營業成本 60,786 $\mathbf{1}$ 57,449 $\overline{2}$
5000 營業成本合計 4,645,413 66 2,394,548 69
5900 營業毛利 2,344,803 34 1,077,382 31
營業費用 (附註二二)
6100 推銷費用 252,154 4 251,556 7
6200 管理費用 340,696 5 305,052 9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592,850 9 556,608 16
6900 營業淨利 1,751,953 25 520,774 15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 (附註二二) 204,108 3 99,762 3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附註
ニニ)
$\sim$ $\sim$ $\sim$ $\sim$ $\sim$ $\sim$ $\sim$ $\sim$
$76,151$ ( 1) 4,591
7050 財務成本 (附註二二) 89,236) 1) 115,891) $\left( \underline{\hspace{1cm}}\ 3 \right)$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合計 38,721 $\mathbf{1}$ 11,538) $\overline{\phantom{a}}$
7900 税前淨利 1,790,674 26 509,236 15

(接次頁)

(承前頁)

110年度 109年度
代碼
$\frac{9}{6}$
%
7950 所得稅費用 (附註二三) \$
186,655
3 \$
135,500
$\overline{4}$
8200 本年度淨利 1,604,019 23 373,736 11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權益工具投資
未實現評價損益 1,112,095 16 80,023)
3)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之兒換
差額 756) 1,736
8399 與可能重分類至損
益之項目相關之
所得税 (附註二
$\equiv$ ) 151 347)
8300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
益(稅後淨額) 1,111,490 16 78,634) $\frac{3}{2}$
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2,715,509 $-39$ 295,102
\$
8
淨利歸屬於:
8610 本公司業主 \$1,619,178 23 391,153
\$
11
8620 非控制權益 15,159) $\overline{\phantom{a}}$ 17,417)
8600 \$1,604,019 23 \$
373,736
11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本公司業主 \$2,730,668 39 \$
312,519
9
8720 非控制權益 15,159) - 27 17,417) $\perp$
8700 \$2,715,509 39 \$
295,102
8
每股盈餘(附註二四)
9710
\$
6.19
\$
1.49
9810
\$
6.15
\$
1.49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臀杆元
\$8,479,965
N
n
¥
486,551) 373,736 78,634) 15,386 8,303,902 378,428) 1,604,019 1,111,490
11,967
\$10,652,950
單位:新台 非控制權益
378,786
y,
17,417) 361,369 $15,159$ ) ł 346,210
Y)
ŧ,
\$8,101,179
486,551)
¥
×
391,153 78,634) 15,386 7,942,533 378,428) 1,619,178 1,111,490
11,967
\$10,306,740
œ
455,812)
Z
×
G
455,812) 455,812)
ŵ
Ŋ
遭遇其他综合
益接公允
π

\$ 2,660,412
Ş

背现
Ħ

ž
×
$\overline{\ast}$


44
80,023) 2,580,389 1,112,095 \$3,692,484
换差额
因外营運機構

时務報表換算
6,642

2, 2

1,389 5,253) 605) 5,858)
Y)
31 B

12 H
平公司

未分配盈餘
\$1,867,950
$74,209$ ) $1,710$
486,551)
391,153 1,700,053 39,115)
29,062)
378,428)
1,619,178 2,872,626
ŵ,

特別盈餘公精
320,202
yh
S
1,710) 318,492 29,062 347,354
٧h
宏環
110
民國
蓝铁公销
714,834
法定
sh
74,209 ENJ68Z 39,115 \$ 828,158
本公精
297,175
w
94
ł 15,386 312,561 11,967 324,528
uh.


\$ 2,703,060
41
×
$\blacksquare$
٠
ł × 2,703,060 ł × \$ 2,703,060

股数 (仟股)
270,306
ŧ
٠
ı 270,306 270,306
109年1月1日检销 108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特别盈餘公積廻轉
法定盈餘公精
股東現金股利
109年度浄利 109年度税援其他综合捐益 發放予予公司股利調整資本公積 109年12月31日修領 109年度盈餘指指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精
股東現金股利
禁令無視天尊
110年度净利 發放于子公司取利調整首本公精
110年度税援其他综合捐益
110年12月31日检销
代碼 $\mathbbmss{B}$
$_{B}$
Е
Б É EN. $\overline{\mathcal{L}}$ $_{\rm B17}$
B5
$\Xi$
Б EN.
Ê
Z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緩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題文祥

■ 第一

會計主管:陳芳瑩

同及子公司
宏璟建"
日至12月31
民國 110 年及

$\rm H$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0年度 109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00010 本年度税前淨利 \$1,790,674 \$ 509,236
A20010 收益費損項目
A20100 折舊費用 141,043 139,342
A20300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 12,075)
A29900 長期預付費用攤銷 6,718 6,628
A22500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
備損益 27
A22700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利益 6,748)
A23200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利益 713)
A23700 存貨跌價回升利益 198,911) ( 258,348)
A204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
資產及負債之淨損益 50) ( 226)
A20900 財務成本 89,236 115,891
A21200 利息收入 1,152) 1,129)
A21300 股利收入 184,974) 88,175)
A3000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A3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 209
A31125 合約資產 3,198
A31130 應收票據 2,375 2,275
A31150 應收帳款 7,257) 21,297
A31160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 6,327 115
A31180 其他應收款 11,860 ( 363)
A31200
440,304 1,167,411
A31230 預付款項 102,470 78,881
A31270 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 7,153)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 3,319 1,360)
A32125 合約負債 297,780) 308,457
A32130 應付票據 8,677) 8,787
A32150 應付帳款 158,216) ( 131,031)
A32160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 250) 250
A32180 其他應付款項 92,605) 19,772)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 5,106 9,537)

(接次頁)

(承前頁)


110年度 109年度
A33000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1,629,619 \$1,845,315
A33300 支付之利息 101,064) 133,244)
A33500 支付之所得稅 118,539) $238,699$ )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1,410,016 1,473,372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B0003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8,738
B01900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713
B02700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377,222) 3,651)
B028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18
B03700 存出保證金 (增加) 減少 77,341) 19,954
B04500 取得無形資產 428)
B05400 購置投資性不動產 8,300) 7,219)
B05500 出售投資性不動產 17,981
B06700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 (增加) 7,827 7,344)
B07500 收取之利息 1,152 1,129
B07600 收取其他股利 184,974 88,175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 (出) 入 268,625) 117,781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0100 短期借款 (減少)增加 986,000) 274,000
C00500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減少) 517,026 757,351)
C01600 償還長期借款 481,510) 332,890)
C04020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3,094) 3,240)
C03000 存入保證金 (減少) 增加 1,399) 1,353
C04500 發放現金股利 366,461) 471,165)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1,321,438) 1,289,293)
DDDD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693) 1,604
EEEE 本年度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180,740)
(
303,464
E00100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573,529 270,065
E00200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392,789
\$
\$ 573,529
徐 14 ヶ 14 姓 後 ま 众 併 財 政 叔 生 ヶ 一 郎 八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 一部分

董事長:簡文祥 會計主管:陳芳瑩 經理人:周家佩

Deloitte.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073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20樓

Deloitte & Touche 20F, Taipei Nan Shan Plaza No. 100. Songren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73, Taiwan

Tel: +886 (2) 2725-9988 Fax:+886 (2) 4051-6888 www.deloitte.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0年及 109年 12月 31日之個體資產負債 表,暨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 權益 孿 動 表 、 個 體 現 金 流 量 表 以 及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 包 括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彙 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0 年 及 109年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 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 業 道 德 規 範 , 與 宏 璟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保 持 超 然 獨 立 , 並 履 行 該 規 範 之 其 他 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 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 110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 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 獨表示意見。

兹對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0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 敘明如下:

銷售房地收入一關係人交易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銷售房地收入6,662,600仟元,占總營業 收入達 98%,對於個體財務報表係屬重大,為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收 入來源之一,其銷售房地客戶雖為不特定對象,惟本年度出售高雄第二園區 E 棟廠辦予具重大影響力之投資者,交易金額為 2,362,000 仟元,考量與關係人 間的交易可控性較高,且關係人交易條件的合理性及其商業實質將對該等交 易於個體財務報表之表達存有重大影響,是以本會計師將銷售房地收入之關 係人交易列為一關鍵查核事項。請參閱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四、十九及二五。

本會計師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 瞭解並測試銷售循環之主要內部控制的設計及執行有效性。
    1. 取得關係人銷售交易合約以瞭解交易事項之目的、價格及收付款條件, 評估交易發生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之合理性及價格訂定之依據。
    1. 針對關係人銷售交易發函詢證。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 體 財 務 報 表 , 且 維 持 與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有 關 之 必 要 內 部 控 制 , 以 確 保 個 體 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 編 製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時 , 管 理 階 層 之 責 任 亦 包 括 評 估 達 宏 璟 建 設 股 份 有 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 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 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 流程之青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 於 舞 弊 或 錯 誤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取 得 合 理 確 信 , 並 出 具 查 核 報 告 。 合 理 確 信 係 高 度 確 信 , 惟 依 照 一 般 公 認 審 計 準 則 執 行 之 查 核 工 作 無 法 保 證 必 能 偵 出 個 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 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 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1.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 見。
    1.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1.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 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 情况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 意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之 相 關 揭 露 , 或 於 該 等 揭 露 係 屬 不 適 當 時 修 正 查 核 意 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 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 力。
    1.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 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1. 對於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 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 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 查 核 發 現 ( 包 括 於 查 核 過 程 中 所 辨 認 之 內 部 控 制 顯 著 缺 失 ) 。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 110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 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 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 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計 師 鄞 然 旭 計 師 林 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1002812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060023872號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0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96
96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 (附註六) s
237,351
1 s
438,522
3
1150 應收票據(附註七及十九) 2,299 3,158
1172 應收帳款一淨額(附註七及十九) 9,432 ٠ 13,344
1180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 (附註七、十九及二五) 1,400 1,922
1200 其他應收款 (附註七) 911 619
130X 存貨一淨額(附註五、八、二五及二六) 7,337,858 42 7,720,844 46
1429 預付款項 (附註十三) 22,382 ×, 292,909 2
1480 取得合约之增額成本 7,153 $\overline{\phantom{a}}$
1479 其他流動資產 (附註十三) 330 $\overline{a}$ 3,647
11XX 流動資產總計 7,619,116 43 8,474,965 51
非流動資產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一淨
额(附註九及二六) 4,699,925 27 3,587,830 22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附註十) 1,461,493 8 1,295,343 8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一淨額(附註十一、二十及二六) 577,043 3 35,057
1760 投資性不動產一淨額(附註十二、二十及二六) 2,939,862 17 2,972,066 18
1780 無形資產 (附註二十) 392 $\overline{\phantom{a}}$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附註二一) 61,860 62,326
1930 長期應收票據(附註七及十九) 851 $\overline{\phantom{a}}$ 2,960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十三及二十) 253,285 $\overline{2}$ 180,734 1
15XX 非流動資產總計 9,994,711 57 8,136,316 49
1XXX


\$17,613,827 100 \$16,611,281 100





ñ
2100 流動負債
2110 短期借款(附註十四及二六) \$1,577,000 9 \$ 2,562,000 15
2130 應付短期票券一淨額(附註十四、二五及二六)
合约負債(附註十九)
2,356,803
109,170
13
$\mathbf{1}$
1,839,777
413,174
11
3
2150 應付票據 $\overline{\phantom{a}}$ $\overline{\phantom{a}}$ 8,791
2170
應付帳款 (附註十五) 55,893 $\overline{\phantom{a}}$ 63,142
2180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附註二五) 896,251 5 962,743 6
2219 其他應付款 177,743 1 268,966 2
2230 本期所得税負債 70,734 $\mathbf{1}$ 9,152 $\frac{1}{2}$
2320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附註十四及二六) 206,744 1 495,085 3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附註十六) 15,288 $\overline{\phantom{a}}$ 10,177 $\overline{\phantom{m}}$
21XX 流動負債總計 5,465,626 31 6,633,007 40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一淨額 (附註十四及二六) 1,825,004 10 2,018,173 12
2645 存入保證金 (附註十二) 16,457 $\sim$ 17,568 $\overline{z}$
25XX 非流動負債總計 1,841,461 10 2,035,741 12
2XXX 負債總計 7,307,087 $-41$ 8,668,748 52
權益 (附註十八)
3110
2,703,060 15 2,703,060
3200 資本公積 324,528 $\overline{2}$ 312,561 $\frac{16}{2}$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828,158 5 789,043 5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347,554 $\overline{2}$ 318,492 $\overline{2}$
3350 未分配盈餘 2,872,626 16 1,700,053 10
3300 保留盈餘總計 4,048,338 23 2,807,588 17
3400 其他權益 3,686,626 21 2,575,136 16
3500 庫藏股票 455,812) 2) 455,812) 3)
31XX 權益總計 10,306,740 59 7,942,533 48
負債與權益總計 \$17,613,827 100 \$16,611,281 100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46-$

經理人:周家佩

宏。 右同 R公司
- - -
▲ 表
民國 110年及 101 101 101 1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110年度 109年度
代碼
%
%
營業收入(附註十九及二五)
4100 銷售房地收入 \$6,662,600 98 \$3,164,448 96
4300 租賃收入 107,504 $\overline{2}$ 102,004 3
4800 其他營業收入 34,057 $\overline{a}$ 34,083 $\mathbf{1}$
4000 營業收入合計 6,804,161 100 3,300,535 100
營業成本 (附註二十)
5110 銷售房地成本 (附註八) 4,665,641 69 2,217,439 67
5300 租賃成本 108,217 $\overline{2}$ 109,093 3
5800 其他營業成本 36,737 34,066 $\mathbf{1}$
5000 營業成本合計 4,810,595 71 2,360,598 71
5900 營業毛利 1,993,566 29 939,937 29
營業費用(附註二十及二五)
6100 推銷費用 252,182 4 251,566 8
6200 管理費用 204,594 $\mathfrak{Z}$ 176,087 5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456,776 $\overline{7}$ 427,653 13
6900 營業淨利 1,536,790 22 512,284 16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 (附註二十) 199,913 3 95,101 3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
$=+)$ 76,055) 1)
4,737
7050 財務成本 (附註二十) 85,117) 1)
111,483)
(
3)
(
7060 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及
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208,939 3 10,339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合計 247,680 4 1,306)

(接次頁)

(承前頁)

110年度 109年度
代碼 % %
7900 税前淨利 \$1,784,470 26 \$ 510,978 16
7950 所得稅費用 (附註二一) 165,292 $\overline{\phantom{0}}$ 119,825 $\overline{4}$
8200 本年度淨利 1,619,178 24 391,153 12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權益工具投資
未實現評價損益 1,112,095 16 $\overline{(}$ 80,023) 3)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之兒換
差額 ( 756) 1,736
8399 與可能重分類至損
益之項目相關之
所得税 (附註二
$-$ ) 151 347)
8300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
益 (稅後淨額) 1,111,490 16 78,634) 3)
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2,730,668 40 \$ 312,519 9
每股盈餘 (附註二二)
9710
\$ 6.19 \$ 1.49
9810
\$ 6.15 \$ 1.49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單位:新台警仟元
8,101,179


ç,
486,551) 391,153 78,634) 15,386 7,942,533 378,428) 1,619,178 1,111,490 11,967 \$10,306,740

455,812)


٩
455,812) 455,812
Ψb

遭遇其他综合
预益按公允信值
附量之全融資產
¥
7
\$ 2,660,412
长背现损
80,023 2,580,389 1,112,095 \$ 3,692,484
时務報表換算
外管運機

6,642)

兄孫
٩
1,389 5,253) 605) 5,858
VB


N

\$1,867,950


\$
74,209)
1,710
486,551)
391,153 1,700,053 39,115)
29,062)
378,428
1,619,178 × 2.872.626
Ŵ)
щ
12 月 31

æ
盈餘公積
320,202
特别
ij,
1,710) 318,492 29,062 347,554
盈餘公績
714,834
法定
ijņ,
74,209 789,043 39,115 828,158
110年及
民國

297,175
4
*
B
$\left\vert \mathbf{r}\right\vert$
15,386 312,561 11,967 324,528
本 (票 \$ 2,703,060
N
$\blacksquare$
1 2,703,060 ť
ï
ŧ
١ × t \$ 2.703.060
(仟股)
270,306
股数
I 270,306 ť
ï
ŧ
٠ ŧ 270,306
109年1月1日徐颖 108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特别盈餘公積迴轉
法定盈餘公積
股東現金股利
109年度淨利 109年度税後其他綜合損益 發放于子公司股利調整資本公積 109年12月31日徐雨 109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股東現金股利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别盈餘公積
110年度净利 110年度税後其他綜合損益 發放于子公司股利調整資本公積 110年12月31日餘額
$\frac{R}{M}$ E
18
z B3 ΣI ZI B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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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当 司 限公司 宏 1944 - 1945 - 1946 - 1947 - 1947 - 1948 - 1948 - 1948 - 1948 - 1948 - 1948 - 1948 - 1948 - 1948 - 1948 - 1948 民國 110年及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0年度 109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00010 本年度稅前淨利 \$1,784,470 \$
510,978
A20010 收益費損項目
A20100 折舊費用 101,406 99,247
A20300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 12,075)
A29900 長期預付費用攤銷 5,165 5,861
A23200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利益 713)
A23700 存貨跌價 (回升利益) 損失 198,911) 258,348)
A20900 財務成本 85,117 111,483
A21200 利息收入 94) 73)
A21300 股利收入 184,974) 88,175)
A22300 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及關聯企
業損益之份額 208,939) 10,339)
A22500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利益 6,748)
A3000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A31130 應收票據 2,968 2,719
A31150 應收帳款 3,912 17,779
A31160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 522 360)
A31180 其他應收款 11,783 446)
A31200
762,960 1,383,635
A31230 預付款項 102,249 77,195
A31270 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 7,153)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 3,317 1,659)
A32125 合約負債 304,004) 309,676
A32130 應付票據 8,791) 8,787
A32150 應付帳款 16,366) 9,045)
A32160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 287,053) 428,030)
A32180 其他應付款項 89,771) 19,361)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 5,111 7,910)
A33000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1,550,136 1,696,866
A33300 支付之利息 96,945) 129,160)
A33500 支付之所得稅 103,093) 211,759)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1,350,098 1,355,947

(接次頁)

(承前頁)


110年度 109年度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B0003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 8,738
B01900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713
B02700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377,117) ( 224)
B04500 取得無形資產 428)
B05400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6,802)
B03700 存出保證金 (增加) 減少 77,382) 20,188
B02800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價款 17,981
B06700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298) ( 6,364)
B07500 收取之利息 94 73
B07600 收取子公司股利 54,000 123,000
B07600 收取其他股利 184,974 88,175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 (出)入 222,246) 251,567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0100 短期借款 (減少)增加 985,000) 248,000
C00500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減少) 517,026 757,351)
C01600 償還長期借款 481,510) 332,890)
C03000 存入保證金 (減少)增加 1,111) 1,123
C04500 發放現金股利 378,428) 486,551)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1,329,023) 1,327,669)
EEEE
本年度現金及約當現金 (減少) 增加數 201,171) 279,845
E00100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438,522 158,677
E00200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237,351 \$43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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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 1.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2.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3.H702010 建築經理業 4.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5.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6.F111090 建材批發業 7.F120010 耐火材料批發業 8.F301010 百貨公司業 9.F301020 超級市場業 10.F401010 國際貿易業 11.F501030 飲料店業 12.F501060 餐館業 13.1503010 景觀、室內設計業 14.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15.G202010停車場經營業 16.J403010電影片映演業 17.J701040休閒活動場館業 18.J701120兒童遊戲場業 19.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20.JA01010汽車修理業 21.JA01990其他汽車服務業 22.JE01010租賃業 23.JZ99030攝影業 24.JZ99080美容美髮服務業 25.JZ99090 26.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不受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之限制,並得為 對外之保證。
  • 第三條 本公司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之決議在國內外設立 分公司,其撤銷或遷移時亦同。

第 四 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伍拾肆億參佰零陸萬元整,分為伍億 肆仟參拾萬陸仟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分次發行之。
  • 第五條之刪除。
  •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162 條之2規定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 第六條 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 第七條 本公司股票之轉讓、贈與、遺失、質權設定、解除及其他有關之 股務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 第八條 删除。
  • 第九條 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 前三十日内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 五日內均停止之。
  • 第三章 股東會
  • 第十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 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常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股東會之召集通知及議事錄 得以雷子方式為之。
  • 第十一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177條及證券交易法 第25條之1規定,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代表 出席。
  •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公司法第 179 條規定之情事 第十二條 者,無表決權。
  • 第十三條 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以董事 長為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董 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 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 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今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第十四條 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 第十五條

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並得以公告方式為之。出席股東 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至少一年。

  • 第四章 董事
  • 第十六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一至十三人,其中獨立董事三人、非獨立董事八 至十人,任期均為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連 選均得連任。 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198條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辦理前項董事選舉時,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 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獨立 董事及非獨立董事。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 權。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 由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另定之。
  • 第十六條之 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及董事會得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 事會審查其符合董事所應具備條件後,送請股東會選任之;如由 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應由該召集權人審查其符合董事所 應具備之條件後,送請股東會選任之。有關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 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 法今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之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報酬訂為每人每年新台幣肆拾萬元整,惟任期 不滿一年者,以實際所任天數按比例計算之。 $\equiv$
  • 第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依照法今、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 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公司。
  • 第十八條 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由董事長依法召集之,其決議除 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出席,委託書之使用依有關法今規定辦理。其議決事項應依法作 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保存於公司。董事對會議之事項, 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 內容。
  • 第十九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208條規 定辦理。
  • 第二十條 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

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並參考其對公司營運參 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於不超過本公司核薪辦法所訂最高新階之 標準議定之。如有盈餘時,另依第24條之規定分配酬勞。

  • 第五章 经理人
  •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 定辦理。
  • 第六章 會計
  •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 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於股 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1至7為員工酬勞,由董事 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 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 不高於百分之3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 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 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 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第七章 附則
  •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雖屬成熟期,然業務發展仍屬成長期階段, 未來數年皆有投資之計劃暨資金之需求,故盈餘之分派除依本章 程第24條之規定辦理者外,當年度分派之股東股息及紅利中, 以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以至少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其餘以股票股 利方式發放之。惟公司自外界取得足夠資金支應該年度資金需求 時,上述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列,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並考量次一年度之資 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及發放方式。

  •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官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75年11月20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76年7月8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76年8月15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77年12月10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78年6月10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78年6月25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79年1月15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79年6月18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80年6月28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81年2月21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 82年7月13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 83年6月5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84年5月5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85年4月29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86年6月25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87年4月29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87年4月29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88年6月15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89年6月30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 91年6月11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 94年6月29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 95年6月29日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 96年6月20日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 97年6月25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 99年6月25日 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100年6月24日 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101年6月28日 第二十七次修訂於民國105年6月27日 第二十八次修訂於民國106年6月22日 第二十九次修訂於民國 107年6月21日 第三十次修訂於民國 109年6月18日

附件五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一、本公司股東會議依本規則行之。
  • 二、股東會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 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 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另本公 司如有採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一併計算之。
  • 三、本公司各股東,除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條所規定之股份無表決權或受公司 法相關規定限制行使表決權之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股東因故不能 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 人出席股東會。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且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 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 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 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四、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 注意事項。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 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會議開始前30分鐘 辦理,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會議開始時間不 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五、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以董事長為主 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6個月以上,並了解公司財務業務狀 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 擔任之。該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 七、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 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八、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 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 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 會表決。

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 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 得逕行官布散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 違反本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 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十、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 十一、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 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 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出席股 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 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十二、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

五分鐘。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十三、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 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十四、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五、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 提付表決。
  • 十六、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 分。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 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做成紀錄。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 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十七、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 投票表決同。
  • 十八、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 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十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 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二十、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

二十一、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附件六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公司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 數為 12,000,000股。
  • 二、本公司截至股東會停止過戶開始日止 (111年4月29日止),股 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之持股情形如下:

111年4月29日

職稱 姓名 現在持有股份

持股比率
董事長 簡文祥 27,782 0.010%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蘇經洲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曾元一
68,629,782 25.390%

周家佩 67,723 0.025%

汪渡村 2,000 0.001%

陳芳瑩 20,000 0.007%

姚建華 2,768 0.001%

陳慶華 4,176 0.002%
獨立董事 左偉莉 206 0.000%
獨立董事 洪鴻隆 0 0.000%
獨立董事 涂春金 0 0.000%

註:本公司截至股東會停止過戶日止,全體董事持股數合計為68,754,437 股,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