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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ense Visual Technology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Sep 1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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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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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6)第289 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 16 层 Tel : (+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 100022

www.dehe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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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6)第289号

致: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 16 层 Tel : (+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 100022 www.dehe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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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8 月27 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16 年9 月13 日(星期二)下午14:40 在青岛市 东海西路1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 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4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611,431,7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6.7283%。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 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 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 公布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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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关于增加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同意610,816,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993%; 反对614,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05%; 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经公司2016 年8 月2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刊 登在2016 年8 月2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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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蒋 琪___ 经办律师:郭芳晋__ ______

郭恩颖__ _____

201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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