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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ense Visual Technology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Nov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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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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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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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2)第57 号

致: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 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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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 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 年11 月1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 现场投票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 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12 年11 月19 日(星期一)下午 13:00 在山东省青岛市东海西路17 号4 层会议室。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 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 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根据股东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6 名,共代表股份599,893,91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5.91%。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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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会议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会议 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9,674,0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反对21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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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蒋 琪 经办律师:房立棠

郭恩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