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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ense Visual Technology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1
Mar 2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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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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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青)律意见(2011)第059 号
致: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房立棠律师、郭芳晋 律师出席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青岛 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 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于2011 年3 月5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司发 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方法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依照上述公告内容,如期于2011 年3 月25 日上午 9:30 在青岛市东海西路17 号4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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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以下简称本届董事会)召集。 公司本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 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届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与核对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共代表股份383,590,140 股,占股份总数的44.26%。
出席会议人员有公司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 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选举王芝辉任监事》;
2、《选举罗志国任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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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明 经办律师:房立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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