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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ense Visual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y 1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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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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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 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本办法为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证券部(即: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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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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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熟悉本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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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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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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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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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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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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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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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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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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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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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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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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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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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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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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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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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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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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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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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能聘任其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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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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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能无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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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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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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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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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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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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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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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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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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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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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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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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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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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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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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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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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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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 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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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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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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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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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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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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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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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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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或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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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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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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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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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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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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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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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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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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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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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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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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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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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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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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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 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 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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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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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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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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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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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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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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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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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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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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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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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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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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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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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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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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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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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参加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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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交易所举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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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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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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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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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学习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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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公司董事会秘 书要关注交易所对培训课程和内容调整,及时了解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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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交易所通过其网站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的报名时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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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考试成绩等相关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询培 训信息,按要求参加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5 月1 日至次年的4 月30 日,离任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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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5 月15 日或离任前,主动向交易所 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 书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秘书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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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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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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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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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决定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或离任考核结果。 交易所将董事会秘书考核结果通知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并抄送有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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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
第六章 惩戒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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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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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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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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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交易 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交易所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 书资格培训。
因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事项被上市公司解聘的,交易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注 销之日起交易所三年内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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