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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ense Visual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Mar 2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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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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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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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为规范青岛海信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 的相关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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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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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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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证券部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相 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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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 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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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于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提供公司年度统计报表等材料报 送,公司应拒绝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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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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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
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 件。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 向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 3.1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同时有关经办人员 应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的相关条款。
3.2 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 经济损失的,包括本公司受到证券监管等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的,本公司可以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3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该信 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等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并履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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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 定执行。本办法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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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