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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ense Visual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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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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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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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4)第33号
致: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青岛海信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 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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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4 年4 月25 日以公告形 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14 年5 月16 日(星期五)上午10: 00 在公司会议室(青岛市东海西路17 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 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系经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 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为689,528,5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2.7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会议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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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2013 年报(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89,528,5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 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 2、2013 年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9,528,5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 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13 年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9,376,8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 反对15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 4、2013 年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689,528,5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 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 5、2013 年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689,528,5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 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 6、关于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9,528,5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 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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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9,528,5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 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8、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993,2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3%; 反对15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7%;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第8 项议案《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 审议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相关公告分别于2013 年11 月22 日和2014 年4 月25 日刊登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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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蒋 琪 经办律师:郭芳晋
郭恩颖
2014 年05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