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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levator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Jan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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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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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General Elevator Co., Ltd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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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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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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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梯”、“本公司”或“发行人”) 股票将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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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新股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 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主 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上市首日跌幅限制 36%,之后涨跌幅 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 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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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初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亲属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其他原始股股东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中 10%锁定期为 6 个月。 本次发行后无限售流通股为 5,694.4102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3.71%,流通 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融资融券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电梯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通用原材料和定制原材料,通用原材料是能够 在两种以上电梯型号生产过程中通用的原材料,定制原材料是根据特定电梯单独 订制的原材料。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包括钢材、主机、导轨、变频器和层门装置等。 不考虑安装成本因素,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直接采购成本占到各类电梯生产成本 的 90%以上,大部分零部件的采购价格也受钢材价格波动影响,因此钢材价格的 波动直接影响公司的材料采购成本,公司从而面临因钢材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 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报告期内钢材综合价格指数走势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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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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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
2015 年钢铁行业持续低位徘徊,钢材价格指数创 1997 年以来最低水平,2016 年钢材价格受供给侧改革及环保限产等政策影响,钢材价格大幅上涨。根据中国 钢铁工业协会发布的数据,2017 年钢材价格上涨幅度较大,2016 年平均钢材综 合价格指数为 75.11 点,2017 年上升至 107.61 点,增幅为 43.26%;2018 年钢材 价格小幅上涨,2018 年上升至 115.92 点,增幅为 7.72%;2019 年钢材价格小幅 下降,2019 年下降至 108.22 点,降幅为 6.64%;2020 年一季度平均钢材综合价 格指数继续小幅下降,2020 年一季度下降至 102.32 点,降幅为 5.46%。若未来 钢铁价格继续保持高位运行或者持续上涨,而公司不能及时将原材料上行压力及 时传导给下游客户,公司将面临因采购成本上升导致毛利率下滑使得经营业绩受 损的风险。
(二)应收款项到期不能及时收回或者发生坏账的风险
2017 年末至 2019 年末,公司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与应收账款原值分别 为 18,244.07 万元、25,112.33 万元和 26,158.5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 46.78%、52.42%和 57.36%,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7.44%、43.57% 和 46.63%,占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0.96%、38.57%和 40.96%。随着公 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能仍保持较高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整体较好,2017 年末、2018 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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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收账款在次年内回款比例分别为 59.58%、56.58%。截至 2020 年 7 月末,报 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 93.75%、71.48%、35.62%和 32.09%,其中 2019 年末、2020 年 3 月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较低,主要系部 分项目的付款审批较慢以及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部分项目付款周期延长。
若公司主要客户未来财务状况或资信情况出现不良情形、与公司的合作关系 不顺畅或者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不够,将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按期回收 或无法收回,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生产运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三)经销商的管控及依赖风险
2017 年至 2019 年,发行人在经销模式下形成的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例为 39.38%、36.12%和 46.03%,经销商销售模式是发行人产品销售的重要方 式之一,若部分优质经销商不能持续与公司开展合作,可能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
同时,公司的经销商借助通用电梯的品牌拓展市场、开阔渠道,而且部分经 销商使用了“通用电梯”名称,如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宁夏通用电梯销售服务 有限公司、通用电梯(湖南)有限公司等。若部分经销商因经营不善、发生重大 安全事故等出现重大负面事件影响到发行人的声誉及市场开拓,也不能排除部分 优质经销商放弃与公司持续开展合作的可能。
(四)产品质量安全及责任事故的风险
公司生产的电梯产品属于特种设备,电梯是运载设备的一种,在运载过程中 关系到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对安全性、可靠性要求较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 法规对电梯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等工作进行严格规范,电梯产品的设计、制 造、安装、维修、改造工作均需遵守相关法规与规范,并取得相应资质。电梯在 交付使用前需由国家相关部门强制检验,电梯生产企业对电梯产品质量终身负 责。如果未来公司电梯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将对公司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是公司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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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多年的持续投入,公司已依法注册并使用多项与电梯、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相关 的知识产权,公司对上述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的、完全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受到法律 保护,截至目前不存在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尚未解决的纠纷或其他引致公司权 利不确定性的情况。虽然公司现有知识产权经合法程序取得并注册或者备案,同 时主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但仍可能存在相关第三方认 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风险,并引致争议或者纠纷。
如发行人拥有的商号、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被第三方认为侵犯其知识产权 并引致争议或纠纷,可能会引起客户、供应商等市场参与主体的关注,从而对发 行人的品牌和声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客户对发行人产 品的选择,由此可能对发行人的市场开拓和获得订单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如果 公司在相关争议或者纠纷中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过错或者主张未获得知识 产权主管部门支持,公司可能面临停止使用、放弃相关知识产权、承担经济赔偿 等风险;同时,为应对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公司需付出一定的人力、时间、诉讼 费用等相关成本。这些都将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对公司业绩和持 续经营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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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同意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0〕3440)文同意注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通用电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通用电梯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通用电梯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89)文同意。本公司发行 的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通用电梯”,证券代码 “300931”;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4,014.60 万股,其中 5,694.4102 万股 股票将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起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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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板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1 日
(三)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为“通用电梯”。
(四)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为 30093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 24,014.6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6,004.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5,694.4102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8,320.1898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无战略配售股票。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合计 180,106,000 股,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徐志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亲属合计持有 13,003.60 万股,锁定期为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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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其他原始股股东持有 5,007.00 万股,锁定期为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 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 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 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3,095,898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股份类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比% |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 |
1 | 徐志明 | 4,021.92 | 16.75 | 2024年1月21日 |
| 2 | 牟玉芳 | 2,257.92 | 9.40 | 2024年1月21日 | |
| 3 | 徐斌 | 1,834.56 | 7.64 | 2024年1月21日 | |
| 4 | 徐津 | 1,834.56 | 7.64 | 2024年1月21日 | |
| 5 | 苏州吉亿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61.20 | 5.67 | 2024年1月21日 | |
| 6 | 尹金根 | 564.48 | 2.35 | 2024年1月21日 | |
| 7 | 徐宝元 | 282.24 | 1.18 | 2024年1月21日 | |
| 8 | 孙海荣 | 282.24 | 1.18 | 2024年1月21日 | |
| 9 | 孙峰 | 282.24 | 1.18 | 2024年1月21日 | |
| 10 | 徐方奇 | 282.24 | 1.18 | 2024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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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类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比% | |||||
| 11 | 张建林 | 282.24 | 1.18 | 2022年1月21日 | ||
| 12 | 孙建平 | 211.68 | 0.88 | 2022年1月21日 | ||
| 13 | 顾月江 | 211.68 | 0.88 | 2022年1月21日 | ||
| 14 | 李彪 | 50.00 | 0.21 | 2022年1月21日 | ||
| 15 | 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 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445.00 | 1.85 | 2022年1月21日 | ||
| 16 |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 司 |
360.00 | 1.50 | 2022年1月21日 | ||
| 17 | 深圳前海中盛股权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 |
340.00 | 1.42 | 2022年1月21日 | ||
| 18 | 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 司 |
280.00 | 1.17 | 2022年1月21日 | ||
| 19 | 安徽宝德金属新材料 有限公司 |
280.00 | 1.17 | 2022年1月21日 | ||
| 20 | 吴江市海通废旧物资 利用有限公司 |
278.60 | 1.16 | 2022年1月21日 | ||
| 21 | 宋琦 | 265.00 | 1.10 | 2022年1月21日 | ||
| 22 | 邹卫华 | 255.00 | 1.06 | 2022年1月21日 | ||
| 23 | 陆庆元 | 211.68 | 0.88 | 2022年1月21日 | ||
| 24 | 陆兴才 | 160.00 | 0.67 | 2022年1月21日 | ||
| 25 | 叶小亚 | 160.00 | 0.67 | 2022年1月21日 | ||
| 26 | 沈建荣 | 141.12 | 0.59 | 2022年1月21日 | ||
| 27 | 曲靖市智能电梯有限 公司 |
140.00 | 0.58 | 2022年1月21日 | ||
| 28 | 陆云蛟 | 120.00 | 0.50 | 2022年1月21日 | ||
| 29 | 顾惠芳 | 110.00 | 0.46 | 2022年1月21日 | ||
| 30 | 孙卫林 | 100.00 | 0.42 | 2022年1月21日 | ||
| 31 | 杨忠华 | 100.00 | 0.42 | 2022年1月21日 | ||
| 32 | 俞校忠 | 100.00 | 0.42 | 2022年1月21日 | ||
| 33 | 刘瑞林 | 90.00 | 0.37 | 2022年1月21日 | ||
| 34 | 金峰 | 80.00 | 0.33 | 2022年1月21日 | ||
| 35 | 宋正权 | 70.00 | 0.29 | 2022年1月21日 | ||
| 36 | 张敏 | 70.00 | 0.29 | 2022年1月21日 | ||
| 37 | 沈国荣 | 55.00 | 0.23 | 2022年1月21日 | ||
| 38 | 湖北自由行电梯工程 有限公司 |
20.00 | 0.08 | 2022年1月21日 | ||
| 39 | 通用电梯(湖南)有限 公司 |
20.00 | 0.08 | 2022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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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类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比% | ||||
| 小计 | 18,010.60 | 75.00 | - | ||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 配售股份 |
小计 | - | - |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股份 | 3,092.10 | 12.88 |
其中,2782.5102万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为 2021 年1 月21 日; 309.5898万股可上市 交易日期为2021年7 月21日 |
|
| 网上发行股份 | 2,911.90 | 12.12 | 2021年1月21日 | ||
| 小计 | 6,004.00 | 25.00 | - | ||
| 合计 | 24,014.60 | 1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
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归属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6,080.72 万元、5,959.28 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2.1.2 条款规 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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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Elevator Co., Ltd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52742592D |
| 注册资本(发行前) | 180,106,000元 |
| 实收资本(发行前) | 180,106,000元 |
| 法定代表人 | 徐志明 |
| 设立时间 | 2003年08月21日 |
| 公司住所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 |
| 经营场所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 |
| 邮编 | 215200 |
| 电话 | 0512-63816851 |
| 传真 | 0512-63812188 |
| 电子邮箱 | [email protected] |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sge-elevator.com |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关系的部门 |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 董事会秘书 | 李彪 |
|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 0512-63816851 |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研发、设计、制造、销 售、安装、改造及维保业务,是一家为各类建筑的电梯提供系统性的 解决方案及全面的更新改造方案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
| 经营范围 | 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及零部件、电器设备及元器件、通用机械、环保 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软件开发;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 安装、维修和保养服务,以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公司所在行业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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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 券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 股数量 |
间接持 股数量 |
合计持 股数量 |
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股比例(%) |
持有债 券情况 |
|---|---|---|---|---|---|---|---|---|
| 1 | 徐志明 | 董事长、总经理 | 2019年3月-2022年3月 | 4,021.92 | 544.48 | 4,566.40 | 25.35 | 无 |
| 2 | 张建林 | 董事、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
2019年3月-2022年3月 | 282.24 | - | 282.24 | 1.57 | 无 |
| 3 | 尹金根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9年3月-2022年3月 | 564.48 | - | 564.48 | 3.13 | 无 |
| 4 | 孙 峰 | 董事、财务经理 | 2019年3月-2022年3月 | 282.24 | - | 282.24 | 1.57 | 无 |
| 5 | 孙建平 | 董事、工程部副 总经理 |
2019年3月-2022年3月 | 211.68 | - | 211.68 | 1.18 | 无 |
| 6 | 顾月江 | 董事、技术总监 | 2019年3月-2022年3月 | 211.68 | - | 211.68 | 1.18 | 无 |
| 7 | 周 喻 | 独立董事 | 2019年3月-2022年3月 | - | - | - | - | 无 |
| 8 | 赵 芳 | 独立董事 | 2019年3月-2022年3月 | - | - | - | - | 无 |
| 9 | 俞雪华 | 独立董事 | 2019年3月-2022年3月 | - | - | - | - | 无 |
| 10 | 沈 建 | 监事会主席 | 2019年3月-2022年3月 | - | - | - | - | 无 |
| 11 | 张建国 | 监事 | 2019年3月-2022年3月 | - | - | - | - | 无 |
| 12 | 孙正权 | 职工代表监事 | 2019年3月-2022年3月 | - | - | - | - | 无 |
| 13 | 李 彪 | 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 |
2019年3月-2022年3月 | 50.00 | - | 50.00 | 0.28 | 无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徐志明先生直接持有 4,021.92 万股公司股份,占发行前公司股份总额的 22.33%,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额的 16.75%,为公司控股股东;
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系直系亲属,并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书》,于 2018 年 8 月 1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徐 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徐志明、 牟玉芳、徐斌、徐津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吉亿合计持有 11,310.16 万股公司股份, 占发行前公司股份总额的 62.81%,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额的 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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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徐志明
徐志明,男,1964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本 科学历。1985 年 9 月至 1992 年 3 月在吴江市特种电缆厂销售部任销售员;1992 年 4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吴江市华东通信电缆厂任副总经理;1999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在吴江市华中通信电缆厂任总经理;2007 年 8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通用有 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牟玉芳
牟玉芳,女,1963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525196310**,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12.54%的股权。
3、徐 斌
徐斌,男,1988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525198807**,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10.19%的股权。
4、徐 津
徐津,男,1992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525199211**,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10.19%的股权。
(二)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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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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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 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况 。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8,010.6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6,004.00 万 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 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徐志明 | 4,021.92 | 22.33 | 4,021.92 | 16.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牟玉芳 | 2,257.92 | 12.54 | 2,257.92 | 9.4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徐 斌 | 1,834.56 | 10.19 | 1,834.56 | 7.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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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徐 津 | 1,834.56 | 10.19 | 1,834.56 | 7.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 苏州吉亿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1,361.20 | 7.56 | 1,361.20 | 5.6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尹金根 | 564.48 | 3.13 | 564.48 | 2.3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徐宝元 | 282.24 | 1.57 | 282.24 | 1.1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孙海荣 | 282.24 | 1.57 | 282.24 | 1.1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孙 峰 | 282.24 | 1.57 | 282.24 | 1.1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徐方奇 | 282.24 | 1.57 | 282.24 | 1.1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张建林 | 282.24 | 1.57 | 282.24 | 1.1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孙建平 | 211.68 | 1.18 | 211.68 | 0.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顾月江 | 211.68 | 1.18 | 211.68 | 0.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李 彪 | 50.00 | 0.28 | 50.00 | 0.2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445.00 | 2.47 | 445.00 | 1.8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 360.00 | 2.00 | 360.00 | 1.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深圳前海中盛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
340.00 | 1.89 | 340.00 | 1.4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 | 280.00 | 1.55 | 280.00 | 1.1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安徽宝德金属新材料有限 公司 |
280.00 | 1.55 | 280.00 | 1.1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吴江市海通废旧物资利用 有限公司 |
278.60 | 1.55 | 278.60 | 1.1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宋 琦 | 265.00 | 1.47 | 265.00 | 1.1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邹卫华 | 255.00 | 1.42 | 255.00 | 1.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陆庆元 | 211.68 | 1.18 | 211.68 | 0.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陆兴才 | 160.00 | 0.89 | 160.00 | 0.6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叶小亚 | 160.00 | 0.89 | 160.00 | 0.6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沈建荣 | 141.12 | 0.78 | 141.12 | 0.5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曲靖市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 140.00 | 0.78 | 140.00 | 0.5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陆云蛟 | 120.00 | 0.67 | 120.00 | 0.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顾惠芳 | 110.00 | 0.61 | 110.00 | 0.4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孙卫林 | 100.00 | 0.56 | 100.00 | 0.4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杨忠华 | 100.00 | 0.56 | 100.00 | 0.4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俞校忠 | 100.00 | 0.56 | 100.00 | 0.4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刘瑞林 | 90.00 | 0.50 | 90.00 | 0.3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金 峰 | 80.00 | 0.44 | 80.00 | 0.3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宋正权 | 70.00 | 0.39 | 70.00 | 0.2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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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张敏 | 70.00 | 0.39 | 70.00 | 0.2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沈国荣 | 55.00 | 0.31 | 55.00 | 0.2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湖北自由行电梯工程有限 公司 |
20.00 | 0.11 | 20.00 | 0.0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通用电梯(湖南)有限公 司 |
20.00 | 0.11 | 20.00 | 0.0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网下限售部分 | - | - | 309.5898 | 1.2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 小计 | 18,010.60 | 100.00 | 18320.1898 | 76.29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无限售流通股 | - | - | 5694.4102 | 23.71 | 无限售条件 |
| 合计 | 18,010.60 | 100.00 | 24,014.60 | 100.00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64,386 户,公司前 10 大股东情况 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占发 行后总股本%) |
限售期限 |
|---|---|---|---|---|
| 1 | 徐志明 | 4,021.92 | 16.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2 | 牟玉芳 | 2,257.92 | 9.4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3 | 徐 斌 | 1,834.56 | 7.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4 | 徐 津 | 1,834.56 | 7.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5 | 苏州吉亿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1,361.20 | 5.6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6 | 尹金根 | 564.48 | 2.3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7 | 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 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445.00 | 1.8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8 |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 360.00 | 1.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9 | 深圳前海中盛股权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 |
340.00 | 1.4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10 | 孙 峰 | 282.24 | 1.1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合计 | 13,301.88 | 55.4 | -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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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6,004.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 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 4.31 元。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 元/股。
(四)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1)13.0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2.4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7.3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16.6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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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50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 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4,292.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711.10 万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28.50%。根据《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新股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243.66294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 制,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20%(1,200.8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 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092.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 最终发行数量为 2,911.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 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206433815%。
根据《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29,067,601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 购数量为 51,399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30,921,000 股,网下投 资者不存在放弃认购的情形。前述网上和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51,399 股,包销金额为 221,529.69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5,877.2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177.87 万元(不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约为 21,699.37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了 XYZH﹝2021﹞NJAA20002 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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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 发行费用 |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4,177.87万元(不含税) |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4,177.87万元(不含税) |
|---|---|---|
| 承销保荐费用 | 保荐费用 235.85 万元; 承销费用2,169.81 万元 |
|
|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 700.00万元 | |
| 律师费用 | 613.21万元 | |
| 信息披露费用 | 396.23万元 | |
| 发行手续费用 | 62.78万元 |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0.7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为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 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1,699.37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 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88 元/股。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26 元/股。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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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本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3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的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3 月、2019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7 年度公司的利润 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出具了“XYZH/2020NJA2009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9 月公司利润表、公司 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 “XYZH/2020NJAA20006 号”审阅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 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 情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如下:
| 项目 | 2020.9.30 | 2019.12.31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度期末增减(%) |
|---|---|---|---|
| 流动资产(万元) | 63,919.34 | 56,094.29 | 13.95 |
| 流动负债(万元) | 20,789.05 | 15,671.07 | 32.66 |
| 总资产(万元) | 71,713.59 | 63,857.10 | 12.30 |
| 资产负债率(%) | 29.33 | 25.54 | 3.79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 元) |
50,677.02 | 47,547.90 | 6.58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股) |
2.81 | 2.64 | 6.58 |
|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 |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28,881.52 | 27,348.26 | 5.61 |
| 营业利润(万元) | 3,551.11 | 3,491.81 | 1.70 |
| 利润总额(万元) | 3,522.11 | 3,575.81 | -1.50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3,065.90 | 3,081.11 | -0.49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3,047.36 | 3,003.06 | 1.48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7 | 0.1711 | -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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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
0.17 | 0.1667 | 1.48 |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24 | 6.28 | -0.5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 益率(%) |
6.20 | 6.12 | 1.35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1,251.08 | 2,928.30 | -142.72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元) |
-0.07 | 0.16 | -142.72 |
注: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本报告期 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0 年 1 月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延期复工导致一季度生产经营受 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 2020 年一季度发货量较以前年度同 期下降,3 月开始陆续发货并逐步恢复到全面正常状态,2020 年二季度的发货量 高于以前年度同期水平。本次新冠疫情对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产生一 定影响,但对 2020 年 1-9 月经营业绩影响相对有限,预计不会对公司 2020 年经 营业绩及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运行,公司外经 营环境未发生较大不利变化。
目前国内新冠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对公司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将逐步消 除。根据公司初步测算,2020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预计为 44,586.22 万元,较上年 下降 2.22%;2020 年度净利润预计为 6,154.32 万元,较上年下降 0.97%;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6,135.79 万元,较上年增长 2.96%。
上述 2020 年度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具 体详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中“二、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 响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董监高和其他核 心人员、税收政策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 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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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行 | 账号 |
|---|---|---|
| 1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 37120188000284010 |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 | 89180078801600000183 |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七都支行 | 1102022829008019009 |
| 4 | 苏州农村商业银行七都支行 | 0706678191120100882548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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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
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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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东兴证券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了认 真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经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充分沟通, 并经公司内核小组进行评审后,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了《证券法》、《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 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授权申请发行股票程序 合法、有效;发行申请材料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保荐代表人:覃新林、曾冠 联系人:覃新林、曾冠
联系电话:010-6655 5253
传真:010-6655 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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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保荐机构指定的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覃新林和曾冠 二人。
覃新林,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副 总裁。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了华英农业(002321)、丽鹏股份(002374)、金新农 (002548)、石英股份(603688)、艾可蓝(300816)等再融资/IPO 项目的保荐 和承销工作,丽鹏股份(002374)、精准信息(300099)、华光股份(600475)等 项目的并购重组工作,具有丰富的财务、法律知识和投资银行相关工作经验。在 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曾冠,保荐代表人,律师,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副总裁。曾先后负责 或参与了五矿资本(600390)、瑞和股份(002620)、美盈森(002303)、人福医 药(600079)、中科海讯(300810)、天味食品(603317)、上海雅仕(603329)等再融 资/IPO 项目的保荐和承销工作,具有丰富的财务、法律知识和投资银行工作经 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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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等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2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定,规范诚信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 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规范诚信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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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实际控制人徐志明承诺:以上责任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承诺。
8、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徐志明、徐津、徐斌、牟玉芳的一致行动人苏州吉亿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2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本单位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 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的关联方孙海荣、孙峰、徐 宝元、徐方奇、尹金根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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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2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定,规范诚信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 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规范诚信履行义务;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四)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建林、顾月江、李彪、孙建平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的发 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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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2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 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规范诚信履行义务;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7、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 8、以上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五)持股 5%以下的股东安徽宝德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 限公司、通用电梯(湖南)有限公司、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中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曲靖市智能电梯有 限公司、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吴江市海通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湖北自由 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承诺
-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
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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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 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六)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发行前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苏州吉亿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若本人/本单位拟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 票,本人/本单位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 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2、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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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减持计划;
3、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实现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
(二)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建林、顾月江、孙建平、李彪、孙峰、尹
-
金根承诺
1、若本人拟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本 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 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 后逐步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2、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 实施减持计划;
3、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实现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签署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及《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函》真实、有效,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函的内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 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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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 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 动条件”)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前述每股净资产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在启动条件被触发后,将依次采取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 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 公司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特指非 独立董事、非实际控制人担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特指非实际控制人担任 的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 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 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次实施稳 定股价具体措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且在未 来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回购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2、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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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达到其回购或增持的最高限时;
3、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增持或买入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四)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回购股 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以及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非实际控制人 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指非实际控制人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 份。若启动条件触发,稳定股价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为第一顺位,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二顺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为第三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四顺位。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 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
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仍未实现“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则触发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的条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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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满足以下情形的条件下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①回购期间系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
②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③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单一会 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
④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承诺将按照下述程序回购股份:
①公司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审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
②董事会决议回购的,需公告回购方案,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相关回购股份议案;
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 备案程序(如需)。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关于回购股份的决议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 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 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股价稳定方案的第三顺位义务履行人,如公司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后仍未实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公司将在上述条件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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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发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情形的条件下履行上述增持义
务:
①增持期间系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价格;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且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获取薪酬(税后)总额的 50%及上 年度自公司获取现金分红(税后)总额的 30%的孰高者;
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 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 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按照下述程序增持股份:
①在应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 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 额等信息;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 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③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非实际控制人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指非实际控制人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为股价稳定方案的第四顺位义务履行人,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仍未实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已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公司将在上述条件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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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情形的条件下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
①增持期间系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价格;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 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30%(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其他董事的平均 税后薪酬的 30%为限),但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 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60%;
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下述程序增持股份:
①在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 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 间、总金额等信息;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 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③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五)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保障措施
1、若公司董事会未能在公司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制 定并公告股价稳定方案,则公司将延期发放全部董事、高管的 50%薪酬,直至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股价稳定方案之日止。
- 2、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中选择公司回购方式,且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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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回购计划已经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则除因不可抗力、未获相关部门审批等外部因素之外,公司未能按 期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将公开说明未按期履行该等回购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自愿申请冻结与履行本次回购义务 相等金额的自有资金,为公司履行上述回购义务提供保障,直至公司履行完毕上 述回购义务或实施其他替代措施。
3、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中选择由控股股东增持方式, 则除因不可抗力、未获相关部门审批等外部因素之外,公司控股股东未能按期履 行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 以截留,直至其实施完毕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中选择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方式,则除因不可抗力、未获相关部门审批等外部因素之外,公司届时在任 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期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 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薪酬予以截留,直至其 实施完毕股份增持计划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5、若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 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 履行回购或增持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 施稳定股价。
(六)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稳定 股价预案》中相关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同意本承诺中未履行承诺时的相关处置 措施。
发行人承诺并保证以同意《公司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 公司股价预案》的内容作为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之一,要求新聘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要求和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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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详见本节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五、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 份购回承诺”及“七、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及徐津,对欺诈发行 的股份进行购回相关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亦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取得发新注册的情形,本人 /本公司愿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证券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情形的,本人/本公司 将在相关事实被有权部门最终认定后,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在一定期间内从投资者 手中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如因派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 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情形 的,本人/本公司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公司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 遵从该等规定。”
六、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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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因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及徐津及一致行动人苏州吉亿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人/本单位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2、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单位同意按照经司 法机关最终裁决确认的赔偿金额冻结本人/本单位相应自有资金,为本人/本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如因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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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如因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 无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 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 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 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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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八)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中通苏评报字〔2016〕第 83 号)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情形;若申报文件中引用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
1、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
因;
-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4、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 以下措施:
-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
原因;
-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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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及徐津及一致行动人苏州吉亿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如本人/本单位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
行的具体原因;
-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
其投资者的权益;
-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
4、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
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
5、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取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直到不利影响
-
已消除。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单位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
行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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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
其投资者的权益;
-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
4、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
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
5、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取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直到不利影响
-
已消除。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 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
其投资者的权益。
八、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 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 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 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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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履行了 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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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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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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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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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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