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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levator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6

May 1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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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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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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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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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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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通用电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通用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将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 告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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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为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3,492,9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95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份 10,87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9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股东会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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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 审议通过《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4,368,6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8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2 . 审议通过《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4,368,9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8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14,368,9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8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363,0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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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48%;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8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363,0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8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8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8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张建林、孙峰、顾月江、 李彪回避表决。

7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363,0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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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8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363,0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8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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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常睿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陈启球

2026 年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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