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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2
Nov 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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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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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115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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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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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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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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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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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11 月9 日(星期三)下午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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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11 月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11
月9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11 月9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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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 号(协鑫能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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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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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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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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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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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66 人,代表股份数为 2,088,157,1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69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3 人,代表 股份数为 1,798,172,1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73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数 289,985,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567%。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289,985,0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5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289,985,0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567%。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83,123,549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7589%;反对 5,033,6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2411%;弃权 0 股,占所有参 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4,951,40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42%;反对 5,033,616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8%;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签署20GW 光伏电池及配套产 业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86,954,649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424%;反对 1,202,5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576%;弃权 0 股,占所有参 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782,50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3%;反对 1,202,516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47%;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王明曦律师、杨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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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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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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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