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Aug 12, 2021
54533_rns_2021-08-12_aba8fc49-cf0d-4a66-97ce-c770054b1ff3.PDF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1-08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
1、召开时间: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8 月12 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8 月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8 月12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8 月12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 号(协鑫能源中心)
-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共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7 人,代表股份数为 2,461,350,8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3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代表 股份数为 2,128,931,5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5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数 332,419,2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77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583,178,6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95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250,759,37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825%;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332,419,2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770%。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60,820,197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784%;反对 530,6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 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216%;弃权 0 股,占所有参与 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2,648,05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0%;反对 530,616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长城资产开展融资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58,811,797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8968%;反对 2,539,0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1032%;弃权 0 股,占所有参 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0,639,65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6%;反对 2,539,016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4%;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王明曦律师、李青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四次
-
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