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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Jun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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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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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1-072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 1、召开时间: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6 月18 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6 月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6 月18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6 月18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 号(协鑫能源中心)

  •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共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86 人,代表股份数为 2,309,221,5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43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5 人,代表 股份数为 1,406,239,2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01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1 人,代表股份数 902,982,2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4211%。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66,582,8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3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23,067,0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39%;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 43,515,7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432%。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增补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05,749,605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8497%;反对 3,471,899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1503%;弃权 0 股,占所有参 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110,92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856%;反对 3,471,899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44%;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07,137,354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097%;反对 2,084,15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903%;弃权 0 股,占所有参 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498,67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698%;反对 2,084,15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0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李青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三次

  • 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