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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Ap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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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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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 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 荐机构”)作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 协鑫集成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概述
1、投资目的:
为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 用于开立日常结算所需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非融资性保函等,可以提高 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资金,创造资金的时间价值。
2、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拟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 金融机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结构性存款。 3、投资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的投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在上述额度范围 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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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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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金。
6、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在购买结构性存款时与相关主体如产品发行主体不 得存在关联关系。
7、审议程序:本次公司拟购买结构性存款的授权金额未达到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8、授权实施: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负责具
体组织实施。
二、风险及控制措施
投资风险:结构性存款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仍然会受到金融市场及宏观 经济的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在上述授权额度内的资金仅限于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 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其他对外投资行为。为有效控制风险,公司将选取发行主体 能够提供保本承诺、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的结构性存款,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 围之内。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 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为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 用于开立日常结算所需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非融资性保函等,有助于提 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可以提高存量资金的效益,降低财务费用,为公司和股 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为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用于开立日常结算所需银行承兑汇票、 国内信用证、非融资性保函等,可以为公司增加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公 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 结构性存款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协鑫集成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事宜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鑫集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 结构性存款,可以为公司增加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综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协鑫集成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事项无 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侯海涛 徐亚芬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