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7
Jan 24, 2017
54533_rns_2017-01-24_0d1c3785-0568-4092-9ba6-e7858454abcb.PDF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致: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根据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协 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 5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17 年 1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载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 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 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下午 14:00 时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 区新庆路 28 号(协鑫能源中心)以现场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张祥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2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 月 24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 5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17 年 1 月 1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556,017,300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0.650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40,288,11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1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9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796,305,4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11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 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7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 243,425,4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3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 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 5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
1、《关于与越南电池进行产能合作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
2、《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 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进行计 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如下:
1、《关于与越南电池进行产能合作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796,243,501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61,90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16 股,占所有 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3,363,50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6%;反对 61,900 股,占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 5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 1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 2、《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3,363,5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746%;反对61,901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 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254%;弃权16股,占所有参与大会 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363,5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6%;反对61,901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弃权16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 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 5